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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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经历; ➢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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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这可是个重要的话题啊!就像家里的电器需要年检,生态监测机构也得定期“体检”。

为什么呢?因为只有合格的机构才能给我们提供准确、可靠的环境数据,帮我们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家园。

2. 资质认定的重要性2.1 监测的“眼睛”首先,咱得明白,生态环境监测就像是一双“火眼金睛”,能让我们看到隐藏在环境中的那些问题。

想象一下,如果监测机构没有资质,那数据就像没经过筛选的面粉,掺杂了多少“杂质”啊!所以,资质认定就像是给监测机构加了一道“安全锁”,确保他们能认真负责地工作。

2.2 公众信任的基石再者,大家可能都知道,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谁不想住在清新空气、蓝天白云的地方呢?这时候,如果监测机构能够提供权威、真实的数据,那公众自然会对他们信任有加。

反之,如果数据不靠谱,那可真是“东边日出西边雨”,大家心里就会七上八下,甚至对环境保护产生质疑。

3. 资质认定的补充要求3.1 专业性要过硬那么,资质认定到底需要什么呢?首先,机构得有过硬的专业能力。

这就好比开餐馆,厨师的手艺可不能马虎!机构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各种监测技术,才能在大自然中“游刃有余”。

一份合格的监测报告,不仅得有准确的数据,还得有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言之有物”。

3.2 设备要跟得上其次,咱们的监测设备也不能落后。

这年头,科技飞速发展,监测设备就像手机一样,得时常更新换代。

想想,如果用一台老旧的设备来测量空气质量,那结果简直让人捧腹,像用个老式相机拍个高清大片,根本不搭界。

因此,机构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实际案例分析4.1 成功的典范说到这儿,不妨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地的一家生态监测机构,经过资质认定,获得了认可。

结果他们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专业的团队,及时发现了周围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超标问题。

随即,他们把这些数据反馈给相关部门,成功推动了环保的制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进行使用前后的性能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注意与期 间核查的概念有区别!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3条: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 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 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1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 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 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 定各项(质控)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条文解释】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1---------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第六条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

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七条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年以上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第八条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3 年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以上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第九条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释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释义)

【补充要求原文】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 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 负责。 【条文解释】 2017 年 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 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 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 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要建立“谁出数 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 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 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防止上述问题发生。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建立识别、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相应的措施 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体现。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 责”作出规定或承诺。 【要点说明】 1.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原环境保护部组 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 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具体情形参见附录 XXX。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具 体情形参见附录 XXX。 2. 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两办意见第十一条要求机构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 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电子教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电子教案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214-2017评审补充要求

214-2017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材料
• 【条文解释】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定义
• 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二条所述能力关别范开展环境 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測(检测)活动的机构。在同时满足通用要求与补充要求的基础上,才 能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报告。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
•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 纳入《质量手册》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承诺”中。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 【条文解释】 机构的责任(第五条续)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测报告的; (七)末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临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 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 配,环境监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内容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完整版)【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完整版)【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根底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壞、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并能够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与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与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与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授权范围内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与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 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 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 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 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 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
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 点位属性的; ;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 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 自劢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 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 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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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1. 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物理、地理、地质、 大气、海洋、核工程等,应根据实验室所开展的监测活动和能力范围而 定;但个人不建议在职提升学历所学专业与机构和岗位要求完全不匹配 (如工商管理、文学、人事、社会学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 求
第6~10条: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 求
第11条:设施与环境
➢ 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 求
第6~10条:人员
➢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 态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 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 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 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条文解释】
1.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关注监测或采样位置、电力供应、安全性等是否能 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测试的规范性;记录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环境 条件
2. 实验室区域合理分区并明确标注其功能定位,土壤样品应有独立的晾晒、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2019年1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 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
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 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 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 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 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条文解释】
【条文解释】
1. 生态环境监测的类别主要有13大类: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 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该分类方式也是目前国家资质 认定环保行业评审组对实验室申请能力类别的统一规定。
2. 凡检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涉及以上13大类中任一项的,均需按通用要 求加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进行评审。
➢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当标准规范对现场监测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应按标准规范 要求进行使用前后的性能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 求
第13条:管理体系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 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 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 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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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分包
➢ 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条文解释】 1. 确认承担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取得CMA资质认定,具备相应分包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 求
第12条:设备
➢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
【条文解释】
1. 当开展多点监测并需要同时进行时,现场监测设备配备数量应足够,且 其数量应该与承担的监测任务量相匹配。现场监测设备应配备数据输出或 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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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人员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项目的监测能力,并留存其相应证明材料; 2. 在分包管理程序,以及分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 3. 监督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验证可采取盲样测试、实验室间
比对、留样复测、加标回收测试等方式。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 求
第16条:记录
➢ 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 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 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 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 管理等监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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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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