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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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国防交通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出台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部国防立法,是时代发展、军队建设、国防事业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国防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顺利开展,提升国家的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式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战略意义。

贯彻国防要求,提升“预储”能力

实现力量预储重在资源整合。铁路军交运输保障能力,主要来源于地方交通资源。紧急情况下,要快速有效地整合起来,平时必须做好力量预储工作。预储快速反应、精干高效、规模适度的战略投送支援力量,重点是平车和自备车;区分等级实施分级动员,批次形成能力;对应保障部队编制动员预案,运力队伍与保障部队对接,并依据预案组织队伍整组点验和动员演练。

实现技术预储重在标准融合。军用与民用技术存在较大差异,解决贯彻国防要求预储难题,关键要解决技术标准问题。技术标准上,要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的标准化进程,打破军用与民用技术“壁垒”,使技术语言和规范标准军地通用;技术内容上,要综合权衡国防要求的军事功能重要程度、对民用影响程度、经济性三项指标,确定预储的项目与内容;技术运用上,要以国家军用标准形式予以固化,对等国家军用标准亟须落实到位。

实现渠道预储重在信息聚合。建设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公

路、船舶等交通设施设备时贯彻国防要求,可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以往由于地方不知道军队需求,军队不了解地方计划,一再错失预储时机。比如,地方规划的铁路经过部队驻地附近,应考虑部队出行需要,就近设货运站并提高通行标准,如果一旦开工就很难修改规划。为此,必须建立军地互联互通的规划计划、程序机制、军事需求、技术标准等信息沟通渠道,切实打牢贯彻国防要求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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