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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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 监察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国土资源部 | 建设部 | 铁道部 |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 水利部 | 农业部 | 商务部 | 文化部 |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 | 审计署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
导和监督。
商务部主要职责
1、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
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2、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
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3、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
料流通管理。
4、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
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5、负责组织协调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6、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
民政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2、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
合作。
4、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
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5、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
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6、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
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
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7、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教育部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
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2、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
督导与评估。
3、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4、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
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5、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
业分配工作。
6、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7、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
学位互认等工作。
农业部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
案。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
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3、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4、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5、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
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6、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7、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8、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建设部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
管理。
2、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
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
和安全。
5、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6、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
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交通部主要职责
1、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2、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3、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
协调发展。
4、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
行业管理。
5、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
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6、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水利部主要职责
1、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2、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3、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
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4、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5、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6、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
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文化部主要职责
1、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
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2、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3、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4、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 (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
作。
5、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审计署主要职责
1、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
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
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4、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
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
申请。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
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
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信息产业部主要职责
1、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
督。
2、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
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3、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
护空中电波秩序。
4、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开竞
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订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
5、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6、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
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
1、培训就业司是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2、失业保险司是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3、农村社会保险司是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4、劳动工资司是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5、医疗保险司是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7、养老保险司是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8、工伤保险司是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
9、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
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监察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研究行政监察工作体制,制定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
和监督实施;
2、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研究带有普
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向国务院报告;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
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4、决定监察部派出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审核省级行政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
5、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监察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
卫生部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
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2、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
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3、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4、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
的普及应用工作。
信访局主要职责
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来信来访事项;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协调督导解决重要信访问题;指导全国信访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
章。
2、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3、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4、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
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6、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7、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
行为。
8、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
保护。
10、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
监督实施。
2、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
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
用、占用进行初审。
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
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职责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2、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
家环境保护规划,
3、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
功能区划。
4、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
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2、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
管理工作。
3、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4、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
5、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
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6、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
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7、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
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
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