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最新范文
国际借款费用准则比较及启示
国际借款费用准则比较及启示2007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IAS23)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准则是I-ASB 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就缩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分歧的短期趋同项目的延续。
本文拟对IAS23的新旧变化、国际间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探讨。
;一、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与旧准则相比,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是那些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可使用或销售的资产的有关借款费用不再允许被计人当期费用。
;(一)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总体变化原准则分为8章——目标、范围、定义、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披露、过度性规定和生效日期,共计31条。
新准则为8章30条,作了如下变动:将“目标”改为“核心原则”;删除“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和“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并将其改为“确认”;增加了“废除1993年修订的IAS23”。
;(二)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范围缩小对比旧准则,新准则缩小了范围。
新准则不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IASB认为,该类资产的计量不会受到建造或生产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影响。
此外,新准则也不适用于制造的存货或者其他大批量反复生产的存货。
IASB 考虑到,将借款费用分配于大批量反复生产的存货和监控这些借款费用这两方面都存在困难。
因为资本化成本很可能超过潜在收益,所以不要求企业将此类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三)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的删除此次修订删除了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一种方法。
IASB认为,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将与相关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的做法不会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内部开发的资产和从第三方获取的资产之间的可比性也将会降低。
鉴于此,新准则不再允许将与在建资产的取得、建设和生产有关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探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讲解
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探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讲解在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下面将分别对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借款费用进行探讨。
根据旧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支付或应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包装费、保险费、手续费等。
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财务费用确认。
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1.独立直接支付的费用:如手续费、保证金等直接支付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包装费、运输费等间接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与采购、销售和生产等活动有关,旧会计准则规定这些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相应项目的成本中。
如果无法合理分摊,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根据新会计准则,针对借款费用的处理方式有所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保证金等直接支付的费用,新会计准则规定,这些费用应当作为资产计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内,然后以摊销的方式计入损益。
摊销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借款期限。
2.间接支付的费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包装费、运输费等间接支付的费用与相关的借款关联,按照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这些费用与借款紧密相关,可以将其作为借款的一部分,并按照同样的摊销方式一并计入损益;如果这些费用不能与借款紧密相关,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类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会计准则,摊销的借款费用不能超过借款的实际相关费用,同时,摊销期限也应当合理确定。
在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凭证和证据来确定借款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
此外,在适用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企业还需要合理确定借款费用的摊销期限和相关费用的归属,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操作,并充分考虑相关凭证和证据的合理性,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效果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新借款费用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具有显著效果。 在提高财务数据准确性、增加投资者对资产价值的了解以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能 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结与展望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扩大 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及对现金流的,企业在多个方面 取得了显著改进。本次演示通过分析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效果, 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变化
1、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借款费用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做出了重大调整。旧准则中,借款费 用只能资本化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无形资产的购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而新 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除上述资产外,还涵盖了存货、生产性生物 资产等领域。这一变化有利于企业将借款费用分摊到更多资产上,提高资产质量 和准确性。
2、资产减值
新借款费用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处理也进行了改进。旧准则中,借款费用资 本化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需要计提减值准 备。而新准则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企业所有借款费用相关的资产减值进 行更为准确的评估,这将有助于提前发现和预防资产损失。
3、现金流
新借款费用准则更加现金流的变化。在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现金流处理方 式比较单一,主要基于实际支付的利息进行核算。而新准则则强调对现金流的全 面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融资策 略,以满足企业的整体发展需求。
2、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 减值处理
该企业对所有与借款相关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进行减值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环境预测各资产未来现 金流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这一举措提高了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
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在会计准则的演进过程中,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则经历了不断的改变和优化。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最新变化,本文将详细比较新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在旧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
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存货、无形资产等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借款费用的处理上有了突破。
根据新准则第4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再仅限于固定资产,而是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这意味着,新准则规定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情况下也要予以资本化。
可予以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的扩大是新准则与旧准则的主要差异。
在旧准则中,只有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才能予以资本化,而在新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新准则中不仅包括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也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
这一变化拓宽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范围,更有利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在计算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新旧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
每1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累积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
这一共性使得新准则在操作上更具可行性。
在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这一变化考虑到了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使得借款费用的处理更为合理。
【税会实务】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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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与分析
本文中的新准则具体是指财政部于2006年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旧准则具体是指财政部于2000年1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新旧准则相比,借款费用存在着很多的异同点,相同的是在借款费用核算内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等内容基本上保持不变,不同的是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对辅助费用的处理和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费用的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就借款费用以上不同点分别进行分析,并举例加以说明: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同
新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
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较长的,则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其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而旧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包括购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存货(房地产商品开发除外)。
由此可见,新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资产范围。
经济论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经济论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借款费用》【摘要】本文主要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进行分析、讲解。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1项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及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成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并轨真正实现了会计语言的国际化财务信息的通用化。
由于大量新准则以及修改的准则的颁布给企业实务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使该准则于2007年顺利实施有必要进行相关准则的讲解。
一、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分析一扩大了核算的范围原准则规定只有借款进行的固?ㄗ什ㄉ璨旁市斫薪杩罘延玫淖时净渌淖什辉市斫薪杩罘延玫淖时净怼?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均可以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加以处理。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新准则把核算范围扩大到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这样一些商品生产周期较长、需要靠借款进行生产的企业其借款费用也允许进行资本化了。
如船舶制造业、大型设备加工企业等在生产商品时发生的借款符合要求的也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成本使资产的核算更加准确。
二新准则不再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原准则在强调“借款费用”概念的同时还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
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原准则强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企业为固定资产建设取得了专门的借款即强调借款用途的确认。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将专门借款的概念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个内容加以处理该准则在涉及专门借款的同时还涉及一般借款的处理。
三对工程项目占用一般借款做了明确的规定原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工程的支出款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不允许进行资本化。
新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比较及进一步完善措施论文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及进一步完善措施摘要: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开始施行,对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较之旧准则在很多方面又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加速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就新借款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企业准则借款费用比较问题建议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会计上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其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一是将其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实务中,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以及相应的资本化多少和费用化多少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会计处理不恰当,将会直接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反映的不真实。
1 借款费用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1.1 扩大了核算的范围旧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而其他的资产不允许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均可以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加以处理。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1.2 新准则不再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旧准则在强调“借款费用”概念的同时,还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
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旧准则强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企业为固定资产建设取得了专门的借款,即强调借款用途的确认。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将专门借款的概念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个内容加以处理,该准则在涉及专门借款的同时还涉及一般借款的处理。
准则号借款费用-精选文档
单位:万元 资产支出累计 1500 2500 3500 4500 5300 6000 6600 7400 8400 9400 10600
2019年12月1日
1200
11800
建造生产线支出统计
日期 2019年 1月1日 2019年 2月1日 2019年 3月1日 2019年 4月1日 2019年 5月1日 2019年 6月1日 2019年 7月1日 2019年 8月1日 2019年 9月1日 2019年 10月1日 2019年 11月1日 每期资产支出金额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建造生产线支出统计
日期 2019年 1月1日 2019年 2月1日 2019年 3月1日 2019年 4月1日 2019年 5月1日 2019年 6月1日 2019年 7月1日 2019年 8月1日 2019年 9月1日 2019年 10月1日 2019年 11月1日 每期资产支出金额 1500 1000 1000 1000 800 700 600 800 1000 1000 1200
4.借款的溢、 借款的溢、折价摊销 折价摊销计 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算方法上的 或直线法。 差别
准则17号——借款费用
准则的三个重要时点:
开始资本化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 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 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准则17号——借款费用
准则的三个重要时点:
暂停资本化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 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 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 新开始。 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 资本化应当继续
新旧准则下借款费用比较
新旧准那么下借款费用比拟摘要:借款费用准那么是在对财政部XX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那么——借款费用?进展修订完善的根底上完成的,新准那么与原准那么相比,主要差异有: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新准那么;借款费用;比拟一、新准那么的主要内容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本钱,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借款费用确实认与计量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消费活动才能到达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构建或者消费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本钱。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时,才能开场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消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当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消费活动已经开场。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该区别情况进展会计处理:假如该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场消费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假如该借款费用属于在消费经营期间、为消费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3、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实定:为构建或者消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展暂时性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消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局部的资金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比较与分析
应 予 资本 化 的 资产 范 围 的 变 化 六、 辅 助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的 变 化 旧准则规定应予 资本化 的资产 是固定资产 。而新准则规 定, 符 旧准则规定 , 因 安 排 专 门借 款 而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 属 于 在 所 购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经 过 相 当长 时 间 的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的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予 以
【 关键词 】 企业会计准 则, 借款 费用, 比较, 分析
门借款 的利息 的资本化 金额 的确定相对简单 ; 第二 , 为购建或 生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产 而 占用 了一 般 借 款 的 , 企业 应 当根 据 累 计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借 款 费 用》 施行 以来 , 为 提 高 企 业 财 务 的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加 权 平 均 乘 以所 占用 一 般 相 关 信 息 质 量 发 挥 了积 极 的 作 用 , 但仍 然存在 一定 的问题 : 例如 , 借款 的资本 化率, 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 的利息金额 。其中 可 以进行 资本化的借款 范围及 资产范 围局 限性较 大 ,只 能是为购 资本 化 率应 当根 据 一般 借 款 加 权平 均 利 率计 算确 定 。 建 固定资 产而 专 门借入 的款 项所 发生 的借 款 费用才 能 予 以资本 四、 扣 除 项 目的 变 化 旧准 则 没 有 规 定 借 款 费用 的 扣 除 项 目 ;而 新准 则 对 于 借 款 费 化: 再如 , 每一会计期 间应予 资本化金额 的计算 比较繁 琐等。因此 , 为 了进一 步规范企业借款 费用 的会计核算 ,满足 建立完整 的会计 用 中 应 予 资 本 化 的利 息 金 额 , 扣 除 里 尚未 动 用 的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准则体系 , 财 务 部 借 鉴 国际 会 计 准 则 的合 理 内容 , 针 对 我 国会 计 实 行 取得 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 暂时性投资取得 的投 资收益 ,从 而体 践 中出现 的一些 问题 ,对 旧准 则进 行了重新修订 ,并于 2 0 0 6年 2 现 了净 利 息 的概 念 。 月 1 5日发 布 了修 订 后 的 《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1 7号— — 借 款 费 用 》 五、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的变化 ( 以下 简 称 新准 则 ) , 要求上市公司从 2 0 0 7年 1 月 1日起 施 行 。 旧准则规 定 , 折 价 或 溢 价 的摊 销 , 可 以采 用 实 际利 率 法 , 也 可 新 准 则 在 内 容 上 与 旧准 则 相 比存 在 差 异 ,但 也 有 一 些 内 容 没 以采用直线 法 ; 而新准 则规定 , 借款 存在溢 价或折 价的 , 应 当按照 有变化 : 如对于外 币专 门借款汇 兑差 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的确定 、 将 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 计期间应摊销 的折价或溢 价金额 ,调 整每 每 期 应 摊 销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金 额 作 为 利 息 费 用 的 调 整 额 、对 于 允 许 期利息金额 。可见 , 新准则取 消直线 法, 只允许采用 实际利率 发摊 资 本 化 的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限 额 的 规 定 基 本 相 销 。 这 样 减 少 了企 业 的会 计 选 择 , 使 企 业 计 算 的 利 息 费用 更 准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销 售 状 态 的 固定 资产 、投 资性 房 地 资本 化 ; 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 , 也 可 于 发 生 当期 确 认 为 费用 。 产、 存货和无 形资产等资产 。 而 新准则 规定 ; 第一 ,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辅 助 费 用 , 在 所 购 建 或 例如 , 船 业 公司 A( 以下简称 A公司) 按 照与远 洋运输 B公司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销 售 状 态 之 前 发 ( 以下简 称 B公司) 签订 的合 同, 于2 0 0 7年 7月 1日开工 , 为 B公 生的, 应 当在 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 予以资本化, 计入 符合资本 化条
浅探新准则之借款费用准则
浅探新准则之借款费用准则一、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一)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有所增加。
新准则中可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还包括为购建或生产相关资产而动用的一般借款,而旧准则仅仅限于专门借款,相比较而言,新准则的这一变化能更确切地反映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收益和支出相配比的原则,同时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有所扩大。
旧准则中对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而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是不能予以资本化的。
新准则对此作了较大的修订,除了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运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基本上也是一致的。
(三)对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办法进行调整。
旧准则中,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新准则扩大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对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分别规定了其利息资本化的确定办法。
新准则规定,对于专门借款,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资产支出挂钩。
另外,对于占用的一般借款,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实际上相当于旧准则中专门借款的计算办法,这一规定基本上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四)对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办法进行修订。
借款费用中包含了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溢折价实质是对利息的调整。
旧准则允许企业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评析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评析首先,准则明确了借款费用的概念和范围。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直接与借款活动相关的费用。
准则将借款费用界定得较为明确,为企业识别和确认借款费用提供了依据,有助于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准则规定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入费用,同时按照借款期限分期计入资产或负债。
这种分期计入的方式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反映借款利息等费用的发生和消耗过程。
然而,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计量方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这样可能会导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利于财务信息的比较和分析。
因此,对于借款费用的计量方法,准则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此外,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披露要求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借款费用的性质划分科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同时,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按照借款费用的性质进行区分,并将其明确列示,以便于用户对企业的借款费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这样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读性。
总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是一个对企业借款活动中发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的指导性准则。
它在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上相对明确,会计处理方法也能更好地反映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和消耗过程。
然而,在借款费用的计量方法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此外,准则对于会计核算和报告披露要求的规定也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在使用该准则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遵循准则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条理,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准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理解和遵守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质量和水平。
借款费用准则_借条范本_
借款费用准则一、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财政部新修订出台的《借款费用》准则,加大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使得借款费用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更加真实、可靠,同时也促进企业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的构成核算更加规范。
对比新、旧《借款费用》准则,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而且也可能包括无形资产,因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所对应的借款费用如果符合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条件则应予以资本化;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中小企业融资形式购入的无形资产所相关的借款费用,在符合新借款费用准则条件的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予以资本化。
二是新准则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除了专门借款外,还包括一般借款,并且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最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三是新准则取消了采用直线法对折价和溢价的摊销。
新准明确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同时这一规定与本次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一致,从而取消了采用直线法对折价和溢价的摊销。
四是新准则取消了对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的规定。
新准则明确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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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每一个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都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借款,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核算也就自然成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借款费用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费用化和资本化,核算方法选用的不同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的变化。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借款费用在何时。
多大程度上进行资本化一直是个敏感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不明确,给一些上市公司投机取巧虚增利润以可趁之机,也给财会审计人员带来许多困扰。
为此,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初颁布实施了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既对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虚增利润的行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也为财会人员的实际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本文拟将我国的借款费用准则(以下简称”我国具体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并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称”IAS23”)作一对比,相信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我国具体准则的准确理解,同时对在日益发展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掌握、运用该准则的会计语言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
可见,IAS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的,并指出该准则只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
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校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布法的选择运用IAS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本化。
不同之处在于IAS23将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
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
这样安排的理由是,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企业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
在实务中,有些国家尽管规定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化的处理方法。
而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需予以资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费用化,记入当期损益。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的考虑。
同时,由于我国企业目前用于固定资产购建的资金大部分仍来自于借款,因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较大,如要求企业将所有的借款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很多企业将难以承受。
此外,我国具体准则对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作了专门的规定: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于当期确认为费用。
但如果前者的发生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此,这里指出发生时间和金额两方面的例外,实际上是对辅助费用进行了灵活处理。
这样规定,主要是充分考虑我国各种借款的现实国情而作的灵活安排。
因为在我国,取得银行的借款有时需要企业做大量的”公关”工作,而有时企业却能很轻易地取得银行借款,不同企业为获得一项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往往有很大差别。
相比较而言,IAS23就没有对辅助费用进行特别规定。
(二)借款法用的资本化处理1.资本化的条件及范围。
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这里的专门借款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资产支出则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例如,用货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以及用带息票据购买工程用材料等情形。
我国具体准则中进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以前执行的会计制度的一种修正。
修正后虽然会使资本化金额核算显得较复杂,但是却体现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因为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记入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的可能。
但是在我国现行贷款体制下,由于资金往往是在专门借款成立时就划入企业的账户,而资金使用的确切时间可能并没有确定,这样在资产的实际支付之前就已产生了借款费用或收益。
按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条件,这种借款费用是不能资本化的,但它又是专门借款的费用,那又该如何处理呢?当我国的贷款制度有所改善后,即当资金是在企业实际需要才拨入企业账户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实际使用贷款之前就需承担借款费用的情况,这时有关费用就可以以符合准则的条件予以资本化了。
IAS23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同我国具体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其这样要求的基础是:贷款成立时只给定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在企业实际需要时由银行直接支付。
所以不会出现在企业使用贷款前就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前面提到的问题。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IAS23规定,作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要求: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购置。
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都应通过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即予以资本化。
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意思是指如果不发生该资产上的支出则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
”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某些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可见,这里的”资本化”其实就是将有关的借款费用直接记入某项特定资产的成本。
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是指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
可见,我国具体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即专门借款。
这同IAS23规定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因为这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可能是一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
所以,两个准则规定的费用准予资本化的借款在文字表述上的不同表示着资本化范围的差别,而这个差异实际上是两个准则间的最重要的差异,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准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要小得多。
2.资本化差额的确定。
按照IAS23,关于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1)对于为获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资金,资本化金额应为本期实际发生借款费用减去以该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数额;(2)对于一般性借人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金额则应等于资本化比率和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的乘积,这里的资本比率指的是企业当期尚未偿付的所有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率的加权平均值。
由于我国具体准则确定的资本化范围较窄,因而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简单得多。
我国具体准则甚至直接给出了其计算公式:当期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总天数],资本化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加权平均率借款加权平均率=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具体准则在这里没有涉及到临时性投资引起的收益问题。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专门借款一般不会在拨人企业账户后马上一次性地用完,这样就可能产生存款的利息收入。
如果有一部分借款较长时间内都不使用,则也可能会被企业用作其他一些临时性的投资上,因而也就可能产生临时性的投资收益。
当前在我国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我国具体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资本化的停止1.暂停资本化资产的购买或建造过程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或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非正常中断现象,这时就涉及到借款费用资本化暂停的问题。
暂停资本化的关健在于准确把握暂停的条件规定和时间的确定。
IAS23认为,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
同时提出两点例外:(1)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2)如果短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
例如,短时的中断处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按照我国具体准则,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则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从非正常中断的时间来说,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从固定资产的构建活动中断开始到恢复购建活动为止的时间,连续超过而不是累计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
另外,若中断本身是正常情况下必要的过程,则资本化应继续,这一点同IAS23是一致的。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IAS23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而IAS23的描述则显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界定。
2.资本化的终止。
IAS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
至于如何把握”实质上完成”,IAS23认为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
可见,IAS23强调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
同IAS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与此有两点不同: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看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分别可以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1)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2)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