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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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乙方(具体名称待定)第二条:合同标的2.2 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待定)2.3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等(待定)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的价格(待定)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3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待定)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条件4.1 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4.2 乙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4.3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第五条:股权转让的程序5.1 双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5.2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5.3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6.3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9.1 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经双方同意后生效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和文件11.2 通知和文件的有效送达时间为对方收到之次日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解释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股权转让协议(待定)13.2 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待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乙方(具体名称待定)第二条:合同标的2.2 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待定)2.3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等(待定)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的价格(待定)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3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待定)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条件4.1 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4.2 乙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4.3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第五条:股权转让的程序5.1 双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5.2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5.3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6.3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7.3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7.4 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经营,避免因违约行为给目标公司带来不利影响7.5 违约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后果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除非争议解决结果另有规定第九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9.1 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经双方同意后生效9.2 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10.2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时间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和文件11.2 通知和文件的有效送达时间为对方收到之次日11.3 如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最新联系方式为准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解释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12.3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股权转让协议(待定)13.2 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待定)13.3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 本合同的签署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14.4 本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24年(具体日期待定)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详细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应详细规定股权转让的比例、金额、支付方式、转让条件等具体条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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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淑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副组长:周渝波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成员:隆小培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副主任孙才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张忠林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副局长廖家生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陶瑞芝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刘文炳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李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于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段晓锋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黄景安国务院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副局级郭国荣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巡视员李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张志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卜玉龙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韩天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郭保民国务院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副局长赵欣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副局长邵春保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派驻国资委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组织制定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委政策法规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指导监督工作,明确分工领导和综合归口处室,制定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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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简称为:(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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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__]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https://img.taocdn.com/s3/m/e48c3323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00.png)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3(总分56,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 国家主席D 国务院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B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C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D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该问题分值: 2答案:A解析: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分配利润B 进行重大投资C 转让重大资产D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该问题分值: 2答案:A解析:题干未提及“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一般国有独资公司处理;一般国有独资公司,不论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还是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选项BCD)由董事会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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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各中央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发展的需要。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宪法》第7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富强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XXX实施,必将对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
(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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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20190615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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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试卷及参考答案)A
![国有资产管理(试卷及参考答案)A](https://img.taocdn.com/s3/m/6ca0ee743169a4517623a35a.png)
《国有资产管理》课程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16分)1、国务院国资委决定从()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三任期)开始,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
A.2009B.2010C.2011D.20122.国家政治主权是拥有()的理论依据。
A.经营性资产B.非经营性资产C.资源性资产D.狭义国有资产3.财政部专门负责()管理。
A.国有资源B.行政事业国有资产C.国有土地 D.国有森林4.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
A.谁占有、谁所有B.谁投资、谁所有C.谁经营、谁所有D.谁使用、谁所有5.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先后共进行过()。
A 四次B 五次C 六次D 七次6、()是当前我国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A.国家计委B.财政部C.经贸部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国家拥有()的理论依据。
A.经营性资产B.非经营性资产 C.资源性资产D.国有无形资产8.根据国办发〔2011〕37号的要求,()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A、财政部门B、事业单位主管部门C、国资委D、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多选题(每小题2分,共14分)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
A 国家划拨的资产B 按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C 接受捐赠的资产D 其他经法律确认的资产2、国有资产按其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
A 经营性国有资产B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C 有形资产D 无形资产3.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充分就业,主要表现在()。
A 提高机器设备利用率B 促进就业C 促进解决结构性设备闲置D 促进解决结结构性失业问题4.国有资产又称国家所有者权益,它具体包括()。
A 资本金B 资本公积金C 盈余公积金D 未分配利润5.企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
A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B 长期投资C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D 债权债务6.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形式主要有()。
A、税收B、国有资产收益C、财政信用D、其他收入7.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件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47fe05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3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一节概述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1.任免2.考核(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3.产权转让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
调控工资分配(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1.产权界定结构2.收益、发展3.派监事会稽查4.保值增值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1.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①政府监督机构审批;②政府授权部门批准;③注册登记。
3.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4.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1主要法规:①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②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③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监管内容(1)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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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99号)各中央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规范地做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决定成立国务院国资委薪酬管理委员会。
一、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深化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行业、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政策措施;审议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果;研究董事会试点企业薪酬管理以及董事薪酬等事项;协调薪酬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
二、薪酬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主任:李荣融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王勇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邵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成员:孟建民国资委副秘书长、业绩考核局局长熊志军企业分配局局长沈莹统计评价局副局长贾小梁企业改革局副局长XXX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姜志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王文斌监事会工作局局长薪酬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企业分配局。
办公室主任由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企业分配局副局长陆志军担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六月五日——结束——。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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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习题(104题)一、单项选择题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A权益 B权利 C权力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职工代表大会 B民主选举 C员工大会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等出资人权利。
A选择管理者 B决定生产经营计划C任命监事会主席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A政府审计B任期经济责任审计C经济效益审计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决定。
A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B国务院 C同级人民代表大会7、《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产业政策B中长期规划C环保政策8、《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A股东 B关联方C控股公司9、《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等价有偿B独立C透明10、《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财政部 B国务院办公厅C国务院1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A、2005 年B、2006 年C、2007 年D、2008 年1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 0 0 9年()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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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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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 级政 府 要 求监督 的 其他 事项 。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就 下 列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向 上 级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 职 责 定 位 、 监 管 范 围 以及 制 度 建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指 导 。
( )违 反 企 业 国有 资 产 统 计 有 关规 定 ,玩 三 忽 职 守 , 提 供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或 信
第 十 一 条 上 级 国 有 资产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应 当
加 强 与 下 级 政 府 的 沟 通 协 调 ,依 照 ( 业 国 有 资 关 规 定 , 造 成 重 大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或 者 重 大 社 会 影 ( 企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 对 下 级 国 有 资 响 的 ; )
第 十七 条
上级 国 有资 产 监 督 管理 机 构 依 法
职责 ; ( ) 国有企 业 改革 发展 ; 三
( ) 国有经 济布 局 和结 构调 整 ; 四 ( ) 国有资 产基 础 管理 ; 五 ( )其 他 需 要 指 导 规 范 的 事 项 。 六
对 地 方 国有 资 产 监 管 工 作 中 的下 列 事 项 实 施 监 督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工 作 实 施 的 依 法 规 范 、 引 导 推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起 草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进 、沟 通交 流 、督促 检 查等 相 关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草 案 , 制 定 有 关 规 章 、 制 度 , 指 导 规 范 各级 地 方 国有 资产 监 管工 作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f35406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5c.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20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4bd11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c5.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30•【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需要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3、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式样)4、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式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式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4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4篇)](https://img.taocdn.com/s3/m/1c130a5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d.png)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以下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制度和监督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经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国有企业的设立、改制、运营、利润分配等具体事项。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项,加强了国有资本经营的规范管理。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鼓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上市。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要求,加强了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安全性。
以上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2)是指国家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1. 国有资产法:这是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和监督,并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国有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经营权益,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监督等问题。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财政部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财办函[2005]7号
![财政部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财办函[20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a73c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28.png)
财政部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财办函[2005]7号)山东省财政厅:近来,你厅多次来电咨询我部,反映部分市(地)在组建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存在着财政部门与国资监管机构之间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和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希望我们给予解释和答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国办发[2003]28号文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根据国办发[1998]101号文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明确的,不存在交叉。
按照国办发[2004]84号文规定,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这已经明确了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中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另外,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已分别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设立了专门处室,承担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6196470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1d.png)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5.27•【文号】国务院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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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84号
2005-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市(地)级(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设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保证地方党委加强对本地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五、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市(地)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益,不得随意调拨其国有资产。
六、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七、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组织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省、市(地)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成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