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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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体现法律至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原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大代表、盘锦市兴隆台区鑫达集团董事长,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0年12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案件经过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调查,刘涌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便纠集一批地痞流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盘锦市兴隆台区的砂石市场、出租车市场、客运市场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刘涌的犯罪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妨害公务等多项犯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辩护意见,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三、法律至上的体现1.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收集、审查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面前,刘涌及其同案犯无法抵赖罪行,最终被依法定罪。

2. 依法定罪,公正审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涌及其同案犯进行了公正审判。

刘涌被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 程序合法,保障人权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4. 法律权威,震慑犯罪刘涌涉黑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该案的处理,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四、案例分析刘涌涉黑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至上案例。

经典法律案件解析(3篇)

经典法律案件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刘涌,辽宁铁岭人,曾担任铁岭市西丰县县长、铁岭市人大副主任等职务。

2000年,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罪名被起诉。

2003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焦点刘涌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以下是案件中的几个焦点问题: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2. 刘涌个人罪行的认定:刘涌在担任公职期间,涉嫌多项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

如何准确认定其个人罪行,是本案的另一焦点。

3. 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在刘涌案中,关于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方面,刘涌涉嫌多项严重犯罪,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刘涌在担任公职期间,也曾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

三、案件解析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刘涌及其组织的犯罪事实,认定其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体体现在:刘涌及其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影响法制进程的法律案件(3篇)

影响法制进程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被抓获。

此案牵涉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

案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过程1. 初审阶段刘涌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4. 重审阶段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重审。

重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再上诉阶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再上诉审理。

再上诉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改判刘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 最高人民法院再复核阶段刘涌不服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刘涌在案件中的恶劣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决定发回重审。

7. 最终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最终审理。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令人印象深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帮”涉黑案件。

此案涉及黑帮头目刘涌,他不仅涉足黑帮势力,还涉及贩毒、洗钱、故意伤害等罪行。

案件牵涉到多人,其中既有普通市民,也有政府官员,甚至涉及到军队。

刘涌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

二、案件过程1. 案件曝光200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涉黑。

随后,沈阳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刘涌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刘涌的大量犯罪证据。

2. 逮捕刘涌2000年7月,刘涌被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起诉。

3. 法庭审理2000年12月,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刘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与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5. 判决执行2003年8月,刘涌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罪恶的一生。

三、案件影响1. 社会震动刘涌案曝光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黑帮势力、政府官员、军队等多方面,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刘涌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2. 法律完善刘涌案促使我国在打击黑恶势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刑罚力度。

3. 社会风气改善刘涌案的发生,使得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该案于2003年在中国辽宁省铁岭市发生,涉及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概述2003年2月,辽宁省铁岭市某企业老板刘涌因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雇请杀手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报复。

杀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竞争对手的亲属误认为是目标,将其杀害。

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涌抓获。

三、案件审理该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在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刘涌故意杀人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涌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 司法公正在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但法院依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坚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社会影响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和审理,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不仅揭示了社会矛盾和法治建设的不足,也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此案,我国司法机关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精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案例点评经典评语(3篇)

法律案例点评经典评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2月24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兴隆新城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

同年3月15日,刘涌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评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2.死刑适用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在本案中,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具有以下合理性:(1)犯罪性质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刘涌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杀害,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2)犯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涌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极坏。

(3)主观恶性极大。

被告人刘涌犯罪后,不仅不悔改,反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

(4)社会危害性严重。

被告人刘涌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刑罚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刘涌判处死刑,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公正性。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体现:(1)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涉黑案件。

刘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镇兴隆村人,涉黑犯罪团伙头目。

自1992年以来,刘涌通过暴力手段垄断盘锦市的出租车、砖厂等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2000年5月,刘涌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1. 一审2000年5月,兴隆台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涉黑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涌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刘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涌案进行了复核。

复核认为,刘涌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涌团伙通过暴力手段垄断盘锦市的出租车、砖厂等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2. 犯罪手段刘涌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如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杀人、抢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窝藏、妨害作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毒品等。

中国影响大的法律案例(3篇)

中国影响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一起案件。

2000年,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发生一起重大抢劫杀人案,凶手刘涌被捕。

此案因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复杂,影响广泛,最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生2000年5月,刘涌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逮捕。

经查,刘涌曾担任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道主任、兴隆台区兴隆街道人大代表等职。

在担任这些职务期间,刘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

2. 公诉阶段在公诉阶段,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2001年,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刘涌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二审审理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执行死刑2003年,刘涌被执行死刑。

刘涌案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 社会影响刘涌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人们普遍认为,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刘涌案的审判结果,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2. 法律影响刘涌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涌因与赵某发生纠纷,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

2001年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要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主观要件:故意。

(2)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刘涌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指使他人持刀杀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次,刘涌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赵某死亡,仍故意实施;再次,刘涌的行为具有主体要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1)关于刘涌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本案中,刘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刘涌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刑法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①犯罪动机:刘涌的犯罪动机是否恶劣;②犯罪手段:刘涌的犯罪手段是否残忍;③犯罪后果:刘涌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④犯罪情节:刘涌的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法律界著名案件(3篇)

法律界著名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涌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重大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该案于2003年2月27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03年8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出生于1963年,初中文化程度。

1990年代初期,刘涌开始涉足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沈阳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包括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赌博、非法经营等。

刘涌及其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

二、案件经过1. 揭露与侦查2000年,沈阳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涌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掌握了刘涌及其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

2. 审判2003年2月27日,刘涌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二审与死刑复核2003年8月29日,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涌的上诉进行了审理。

经过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的死刑复核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核准死刑。

2003年10月24日,刘涌被执行死刑。

刘涌案件法律适用(2篇)

刘涌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刘涌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分析以及启示等方面对刘涌案件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刘涌,原系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铁西区副区长,后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刘涌及其团伙在沈阳地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暴力、恐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法律适用分析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涌团伙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刘涌团伙犯罪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包括暴力、威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在本案中,刘涌团伙的行为涉及暴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依法应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刘涌团伙犯罪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刘涌团伙犯罪行为严重,涉及多个犯罪事实,依法应被从重处罚。

4.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在刘涌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刘涌团伙成员的量刑问题,部分专家认为应当从重处罚,但也有观点认为应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对于刘涌团伙所涉及的非法所得,如何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也存在争议。

四、启示1.加强法律适用研究,提高法官素质刘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应加强法律适用研究,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纠集手下打手,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呼吁依法严惩凶手。

经过侦查,刘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利用组织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残害无辜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此案充分暴露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2.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刘涌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组织手下打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案件处理(1)一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刘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

(2)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结论1.刘涌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刘涌案警示我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文化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化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对刘涌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经过长达五年的侦查,2005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涌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案例分析1.刘涌案中的辩护问题刘涌案在我国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刘涌的辩护问题。

在刘涌案中,刘涌的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了辩护职能,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但最终未能改变判决结果。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刘涌案中的辩护问题进行分析:(1)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在刘涌案中,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他们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为刘涌争取到了一定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部分律师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2)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刘涌案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

刘涌认为律师没有为其争取到足够的权益,对律师产生了质疑。

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辩护律师的工作,使得辩护效果大打折扣。

(3)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在刘涌案中,辩护律师采取了多元化的辩护策略,包括事实辩护、法律辩护、程序辩护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辩护律师对辩护策略的选择和运用不够灵活,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2.刘涌案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启示刘涌案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提出了以下启示:(1)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律师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素养直接影响到辩护效果。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辩护技巧。

(2)优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辩护效果至关重要。

法律影响重大案例(3篇)

法律影响重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案是中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之一,案件发生在2000年,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此案不仅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也暴露了我国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不足。

以下是刘涌案的具体情况。

(一)案件起因刘涌,辽宁省铁岭市人,曾担任铁岭市某公司总经理。

1990年代,刘涌开始涉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过暴力手段控制了当地多家企业。

在短短几年内,刘涌的势力迅速扩大,涉足领域包括建筑、房地产、运输等多个行业。

(二)案件经过2000年,刘涌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铁岭市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刘涌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进行审判。

(三)案件结果2002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涌死刑,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案例分析(一)刘涌案的法律意义1. 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刘涌案是我国近年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案例之一。

通过此案,我国向全社会传递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信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刘涌案暴露出我国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不足,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处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力度。

3. 强化执法力度刘涌案警示我们要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力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

(二)刘涌案的影响1. 社会影响刘涌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警惕性。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涌在铁岭市以暴力手段垄断了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案件发生后,铁岭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长达两年的侦查,2002年5月,刘涌等1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此案涉及罪名多、案情复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03年4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涌案。

在审理过程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案件焦点1.刘涌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刘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刘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4.刘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5.刘涌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6.刘涌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四、案件审理结果1.刘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刘涌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刘涌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刘涌指使他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

3.刘涌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刘涌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4.刘涌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刘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5.刘涌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院认为,刘涌组织、领导、参加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

6.刘涌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认为,刘涌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以上罪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作出一审判决:刘涌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件影响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件审理结果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

该案的成功审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决心和能力,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争论导致死亡的案例(3篇)

法律争论导致死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刘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备受争议的案件,也是法律争论导致死亡的典型案例。

该案源于2000年辽宁省铁岭市发生的一起抢劫杀人案,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其中刘涌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二、案件经过1. 抢劫杀人案发生2000年4月,铁岭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刘涌、王某某等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刘涌等人抓获。

2. 刘涌被起诉经侦查,刘涌被认定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

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提起公诉。

3. 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期间,刘涌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多项辩护意见,认为刘涌在案发时精神状况异常,且存在自首情节。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期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刘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刘涌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多项新证据,认为刘涌在案发时精神状况异常,且存在自首情节。

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5. 刘涌被执行死刑2010年,刘涌被执行死刑。

三、法律争论刘涌案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精神状况鉴定刘涌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在案发时精神状况异常,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对刘涌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导致该争议悬而未决。

2. 自首情节认定刘涌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因此未对其从轻处罚。

3. 证据确实、充分刘涌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但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 刑罚适用刘涌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刘涌在案发时精神状况异常,且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改变中国法律进程的案件(3篇)

改变中国法律进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抢劫、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为刘涌。

刘涌,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曾担任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在沈阳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力。

然而,这起案件却因刘涌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影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经过2000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案。

根据指控,1996年至2000年间,刘涌组织、指挥、参与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及犯罪事实30余起,涉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100余人。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涌案。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了刘涌案,认为刘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维持死刑判决。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刘涌被执行死刑。

三、案件影响刘涌案在中国法律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突破了法律对特殊身份的宽容。

在刘涌案之前,中国法律对特殊身份的人有一定的宽容,但刘涌案的判决打破了这一界限,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强化了法律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刘涌案涉及犯罪事实30余起,其中包括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判决刘涌死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

3. 推动了司法公开和透明。

刘涌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审、二审、复核阶段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著名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著名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涌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刘文忠杀害。

此后,刘涌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关于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成为舆论讨论的焦点。

二、案件争议1.刘涌案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2.刘涌是否应该适用死刑?3.法律是否应该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三、案件分析1.刘涌案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涌持刀将邻居刘文忠杀害,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刘涌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刘涌是否应该适用死刑?关于刘涌是否应该适用死刑,存在两种观点:(1)支持死刑观点:刘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对其适用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反对死刑观点:刘涌案涉及到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虽然刘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犯罪动机是出于家庭纠纷,具有一定的情有可原之处。

此外,刘涌在犯罪后曾表示悔过,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因此,对其适用死刑有失公允。

从法律角度来看,刘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从情理角度来看,刘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情有可原之处。

因此,对于刘涌是否适用死刑,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3.法律是否应该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刘涌案涉及“黑恶势力”问题。

在我国,法律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一直较大。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对“黑恶势力”的严厉打击是必要的。

(1)维护社会稳定: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黑恶势力侵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黑恶势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案件启示1.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刘涌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情理关系的思考。

经典的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经典的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案是中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非法经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

被告人刘涌,原系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区煤炭实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等罪名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例过程1. 非法经营罪刘涌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非法经营煤炭、钢材等物资,涉及金额巨大。

经调查,刘涌的非法经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2. 故意伤害罪刘涌为争夺煤炭资源,多次组织、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是,刘涌指使手下将一名竞争对手杀害。

3. 故意杀人罪在刘涌的指使下,其手下将一名竞争对手杀害。

刘涌在案发后,积极为凶手提供帮助,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聚众斗殴罪刘涌为争夺煤炭资源,多次组织、指使他人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5. 行贿罪刘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三、案例启示1. 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刘涌案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予以严厉打击。

此案的成功审理,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与权威。

2. 强化法治意识,筑牢法律防线刘涌案暴露出一些企业和个人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使每个人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3.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刘涌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煤炭市场秩序混乱,非法经营、暴力抢夺资源等现象严重。

为此,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暴力抢夺资源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4. 倡导诚信经营,弘扬正能量刘涌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我们要倡导诚信经营,弘扬正能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刘涌案中,刘涌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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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沈阳市的太原街,1989年的时候刘涌生活在这里。

而恰恰是在那个时候,刘涌开始走上了他的犯罪之路。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刘涌之后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

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犯罪情节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

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

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砸坏;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 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 10月15日 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 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 右心房破裂 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 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 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据中央电视台(山西晚报)新华网辽宁锦州12月2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

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

原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

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枝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根据前述犯罪事实,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完)(来源:新华网)刘涌案”与司法公正作者:来源:凤凰网来源日期:2003-9-3本站发布时间:2003-9-27阅读量:151次主持人:董嘉耀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曹景行董嘉耀:各位好,紧贴时事,现在开讲。

今晚请曹景行先生从大陆最近一个受到广泛讨论的案子,刘涌案件,来谈谈中国大陆的司法公正、公开和透明;另外,也将关注大陆的司法体制如何完善和被监督。

曹先生,最近,在中国大陆有一个叫刘涌的人,他的一个案子在网络、媒体间引起广泛的讨论,甚至是争论,而且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曹景行:我们注意了相当一段时间,而且我们的观众来了电子邮件,希望我们评论和注意这个案件。

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引起关注的程度,它的影响范围,实际上不亚于今年上半年的“孙志刚案件”,应该说这两个案件对中国法制的建设都有重大的意义。

孙志刚失去了生命,激发了大家对人权的关注,对人的关注,废除了一个恶法,也启动了当时的违宪审查机制。

当然这个机制后来因为法的废除没有再继续下去,但是大家都想到这个问题,就是部门制定的法律应该来鉴定是不是符合宪法。

“孙志刚案件”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转折性的意义。

同样,刘涌的案件,刘涌这条生命应不应该保留,也激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甚至是一场全社会的大辩论。

这场辩论的结果对什么是司法公正,如何做到司法公正也是有一种转折性的影响。

这两件事情对中国,中国今年在法制健全上是很重要的一年,我觉得今后回过头来看,有这个意义。

因为法制的问题,我们觉得就这样一步一步很实实在在的去做,中国才能走向一个法制社会,不是一下就跳下去,或者一个人想出一个什么改革方案,都不是,就是这样一件一件,一步一步去做,从上到下,全民的关注,全社会的关注,去把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事情一步步纠正过来。

我觉得这个就是中国的一个方案,“刘涌案”我觉得到了这样一个可以推动的时刻。

董嘉耀:说到“刘涌案”,刚才提到它的意义,所以我们要简单的跟一些观众介绍一下什么是“刘涌案”。

简单来说,刘涌是中国大陆沈阳市的人,他是沈阳市的人大代表,还开了一个公司。

我们先来看看他的照片,他这个照片是他落网之后被大陆公安逮捕的照片。

刘涌从1995年起,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称霸一方,聚敛财物,严格来说他就属于黑社会的范围的团伙头目。

他和他的手下一直作案到现在,四年半时间作案47起,打死打伤的也有40多人。

到2000年7月他落网。

落网之后,经过当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2年4月判处死刑,到了2003年8月15号又被辽宁省高级人员法院判处死缓,缓期两年,但是他的一个主要的同伙却被执行了死刑,这是大家引起很争议的一点。

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一个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头目为死缓,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依据,这是大家最近关注的一个争论的焦点。

曹景行:真正的结果,我们今天看到中国的《法制日报》上新消息,这个新的消息就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关注这个案件,而且在加紧审查。

“刘涌案”已经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面开始审查、“刘涌案”8月15号宣判以后,中国大陆引起的反应可以叫做舆论大哗,不但是媒体,而且互联网可以说是极大的关注。

以媒体来讲,几个知名的媒体,像《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上海的《外滩画报》等等,这一类的杂志现在都参与讨论、报道。

另外互联网上更是热闹非凡,点击率最高的帖子相当一部分都是和“刘涌案”有关的,一个帖子可能有四、五万个读者上网浏览,而且留言几百条。

我曾经把有关的帖子打出来就有一大叠,一天就可以积累起来很多。

中国大陆很少有这么一个案子引起全社会这样关注。

第二个情况,几乎所有的媒体、网络,可以说是一边倒,就是对这个案子终审的死缓判决表示怀疑和反对。

比如一个网上投票,不同意改判死缓是保障人权这个说法的占了十分之八到十分之九;不赞成改判死缓,应该认为判死刑的十个里面有九个。

所以,几乎成为一边倒的趋向。

再有一个,因为舆论关注,大家反对声这么高,所以一些有关人员也出来做了一些辩解。

这个辩解主要是有一个律师,他是为刘涌辩护的律师田文刚(音)出来做了说明;另外就是参与这个案子最后改判的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有一个专家论证会,参与2001年9月19号在北京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中有北大一位教授叫陈兴良(音),他也出面在网上做了相当详细的说明;另外还有一位也是参与这个论证会的,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先生也出面做了说明。

但是,律师、法学专家出来说明以后并没有解释清楚大家的疑惑,反而引来了对他们的批评,甚至有一些是人身攻击的,我觉得已经有一些出于非理性的,比如说对律师,对专家的讨论,他们是参与了辩护,律师当然是为被告辩护的,为被告辩护就要受到人身攻击,这个已经非理性的了。

但是多数的还是对整个案子,因为对案子有怀疑,所以会引起这样一个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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