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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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沈阳市的太原街,1989年的时候刘涌生活在这里。

而恰恰是在那个时候,刘涌开始走上了他的犯罪之路。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刘涌之后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

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犯罪情节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

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
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
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

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
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砸坏;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 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 10月15日 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 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 右心房破裂 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 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
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 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据中央电视台
(山西晚报)
新华网辽宁锦州12月2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

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
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

原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

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枝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根据前述犯罪事实,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完)(来源:新华网)
刘涌案”与司法公正
作者:
来源:凤凰网
来源日期:2003-9-3
本站发布时间:2003-9-27
阅读量:151次
主持人:董嘉耀
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曹景行
董嘉耀:各位好,紧贴时事,现在开讲。

今晚请曹景行先生从大陆最近一个受到广泛讨论的案子,刘涌案件,来谈谈中国大陆的司法公正、公开和透明;另外,也将关注大陆的司法体制如何完善和被监督。

曹先生,最近,在中国大陆有一个叫刘涌的人,他的一个案子在网络、媒体间引起广泛的讨论,甚至是争论,而且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曹景行:我们注意了相当一段时间,而且我们的观众来了电子邮件,希望我们评论和注意这个案件。

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引起关注的程度,它的影响范围,实际上不亚于今年上半年的“孙志刚案件”,应该说这两个案件对中国法制的建设都有重大的意义。

孙志刚失去了生命,激发了大家对人权的关注,对人的关注,废除了一个恶法,也启动了当时的违宪审查机制。

当然这个机制后来因为法的废除没有再继续下去,但是大家都想到这个问题,就是部门制定的法律应该来鉴定是不是符合宪法。

“孙志刚案件”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转折性的意义。

同样,刘涌的案件,刘涌这条生命应不应该保留,也激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甚至是一场全社会的大辩论。

这场辩论的结果对什么是司法公正,如何做到司法公正也是有一种转折性的影响。

这两件事情对中国,中国今年在法制健全上是很重要的一年,我觉得今后回过头来看,
有这个意义。

因为法制的问题,我们觉得就这样一步一步很实实在在的去做,中国才能走向一个法制社会,不是一下就跳下去,或者一个人想出一个什么改革方案,都不是,就是这样一件一件,一步一步去做,从上到下,全民的关注,全社会的关注,去把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事情一步步纠正过来。

我觉得这个就是中国的一个方案,“刘涌案”我觉得到了这样一个可以推动的时刻。

董嘉耀:说到“刘涌案”,刚才提到它的意义,所以我们要简单的跟一些观众介绍一下什么是“刘涌案”。

简单来说,刘涌是中国大陆沈阳市的人,他是沈阳市的人大代表,还开了一个公司。

我们先来看看他的照片,他这个照片是他落网之后被大陆公安逮捕的照片。

刘涌从1995年起,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称霸一方,聚敛财物,严格来说他就属于黑社会的范围的团伙头目。

他和他的手下一直作案到现在,四年半时间作案47起,打死打伤的也有40多人。

到2000年7月他落网。

落网之后,经过当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2年4月判处死刑,到了2003年8月15号又被辽宁省高级人员法院判处死缓,缓期两年,但是他的一个主要的同伙却被执行了死刑,这是大家引起很争议的一点。

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一个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头目为死缓,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依据,这是大家最近关注的一个争论的焦点。

曹景行:真正的结果,我们今天看到中国的《法制日报》上新消息,这个新的消息就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关注这个案件,而且在加紧审查。

“刘涌案”已经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面开始审查、
“刘涌案”8月15号宣判以后,中国大陆引起的反应可以叫做舆论大哗,不但是媒体,而且互联网可以说是极大的关注。

以媒体来讲,几个知名的媒体,像《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上海的《外滩画报》等等,这一类的杂志现在都参与讨论、报道。

另外互联网上更是热闹非凡,点击率最高的帖子相当一部分都是和“刘涌案”有关的,一个帖子可能有四、五万个读者上网浏览,而且留言几百条。

我曾经把有关的帖子打出来就有一大叠,一天就可以积累起来很多。

中国大陆很少有这么一个案子引起全社会这样关注。

第二个情况,几乎所有的媒体、网络,可以说是一边倒,就是对这个案子终审的死缓判决表示怀疑和反对。

比如一个网上投票,不同意改判死缓是保障人权这个说法的占了十分之八到十分之九;不赞成改判死缓,应该认为判死刑的十个里面有九个。

所以,几乎成为一边倒的趋向。

再有一个,因为舆论关注,大家反对声这么高,所以一些有关人员也出来做了一些辩解。

这个辩解主要是有一个律师,他是为刘涌辩护的律师田文刚(音)出来做了说明;另外就是参与这个案子最后改判的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有一个专家论证会,参与2001年9月19号在北京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中有北大一位教授叫陈兴良(音),他也出面在网上做了相当详细的说明;另外还有一位也是参与这个论证会的,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先生也出面做了说明。

但是,律师、法学专家出来说明以后并没有解释清楚大家的疑惑,反而引来了对他们的
批评,甚至有一些是人身攻击的,我觉得已经有一些出于非理性的,比如说对律师,对专家的讨论,他们是参与了辩护,律师当然是为被告辩护的,为被告辩护就要受到人身攻击,这个已经非理性的了。

但是多数的还是对整个案子,因为对案子有怀疑,所以会引起这样一个反应。

为什么会引起这种反应?这是很值得大家考虑的。

刘涌这个人是东北辽宁的,为什么在全中国各地都会有这么强烈的反应?这种反应程度,我刚才提到的北大教授,做了辩解之后有人就在网上要求抵制他的课,甚至放出一些莫名其妙的人身攻击的话。

为什么?我觉得这个情绪的背后正好反映了中国当前对法制的关切,以及对法制问题的许多盲点。

首先,我觉得这个案子8月15号终审判决出来以后,是改判,为什么改判?讲的就糊里糊涂了,理由是鉴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什么具体情况没有讲,所以原因不明,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根本就含含胡胡的一个交代,大家就关心到底为什么,什么叫具体情况,这是媒体普遍质问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现在判决书中也写了,律师也讲了,说不排除在刘涌审讯的案子当中有逼供的可能,如果确实有逼供的话,逼供取得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问题是现在不排除有逼供的可能,这个话写在判决书里,到底有没有?如果没有,这个证据应该是站的住脚的;如果有的话,那么谁来逼供?公安局方面说我们没有逼供,但是到底有没有逼供?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讲清楚,如果有逼供,那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又没有下文了,这又是一个问题。

再有一个,这个案子中,举行过一个专家论证,这个论证有一个意见书,据有关方面透露,说这个意见书可能起了蛮重要的作用,这个意见书就认为有些证据不能站住脚,所以应该改判。

问题是专家论证这样的形式,在法律上的地位到底有多大?是不是证据?它本身不是证据,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是一种意见。

这个意见就像报审的意见,只不过是专家的意见。

西方国家可以请专家上庭,但是法庭要控告和辩护双方交叉盘问,专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现在所谓的专家意见是由刘涌的辩护律师去请来的,而且是有报酬的,他请什么人?这些人的资格怎么样审定?当然确实是法律权威,但是,有没有其他不同意见的法律权威?他是不是经过挑选?都不知道。

这些论证的人,他们用的所有的证据是哪一些,他们最后的报告有没有公开过,这个都没有,所以这又是一个不透明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对这些参加这些论证的人,大家也有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说拿报酬的参加这种会议怎么样保持自己的司法公正。

再有一个就是老百姓本身,我觉得这个心态,这个问题就是不止是这个案子的问题了。

董嘉耀:说到老百姓对这个案子的关注,因为刘涌主要的同伙已经被执行死刑,所以大家对于黑社会的头目到底为什么会改判,包括刚才提到的对于这些不公开、不透明的这种状况,所以存在很大疑问。

曹先生,刚才我们提到“刘涌案件”简单的案情,特别是老百姓现在有很多的置疑,说
从死刑改版为缓期有很多的置疑,而且有很多的疑点,当中也提到对判决书不清晰、不透明的一种质问。

曹景行:司法专家、法律专家也讲,改判死缓,尽管他是黑社会老大好,他也有人权,所以这也是一种维护人权的表现,也有的认为这是维护法制的表现。

大家从证据讲话,你有逼供的就是不能站得住脚,如果事实是这样的话,也就是从人权和法制的角度可以肯定这样的改判,但是老百姓不接受,不接受很大的原因是不相信你,尤其是在刘涌这个案子发展的地方出现过我们慕绥新案、马向东案,慕马案,这是很有名的案子,另外他们也看到刘涌是有相当背景的人,他的父亲、他的亲戚关系。

董嘉耀:而且他当时是沈阳市人大代表,而且现在中国官方的媒体也透露,慕遂新在任市长的时候,的确为刘涌这个案说过话,其他检调机关也曾经威胁公安局不能再办下去,都有过这种干预。

曹景行: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你刚才讲到的几个疑点,几个不清不楚的地方,老百姓就怀疑,不仅是怀疑,有的是认定你里面有黑幕。

所以这是对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的一个置疑,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

老百姓就不相信你的法制能够建立起来,他认为人治起的作用,就是过去有人在干预的传统,权力在后面干预的传统仍然在起作用,这是所有置疑的本质就在这里。

因为大部分人不知道这个案情,看报道而已,没有多少人懂得从司法,很严格的去钻研法律的条文,然后去看整个案情的情况,也没有这个条件。

大部分老百姓的反应很直觉:黑社会为什么这样改判,一定有什么。

所以,现在的情况已经到了这种地步,我想现在挽救或者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就只有有更高级的层次的出面。

第一个就是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已经表示在抓紧审查这个案子,如果对这个案子的审查得出结论的话,那下一步可能会有新的做法。

还有一个,就是由人大出面,或者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举行公听会,因为涉及的所谓具体情况而改判死缓的,这个具体情况是什么,在公听会上讲清楚。

辩方说有逼供的行为,公安局说没有,双方都来讲清楚。

把那些专家的论证意见摊出来,让更高的机构来以一个公正的状态、透明的状态下面告诉老百姓到底怎么回事情,是不是站的住脚。

如果摊出来以后,大家觉得这个事情就是这个样子的,原来改判也应该改判了,那也就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下一步怎么样去做,我觉得这个很关键,这个做的好不好,对中国的法制和司法公正,能不能维护起重要的作用。

所以“刘涌案”已经不止是辽宁一个地方,应该是全中国的案子。

所以,这个事情我们会很密切的关注下一步的发展。

问题是什么叫司法公正?现在也带出了很多问题,从网上,从媒体也好反映出很多问题,就是很多民众都很直觉的反映,觉得黑社会老大怎么可能改判死缓,你手下的人都给枪毙了,你倒改判死缓,到底什么是司法公正?而且中国历来的传统,包括一些判决书,这个人是罪大恶极,这个人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又说从严、从快、从重打击,所以这些实际上我觉得都不是科学的、法律上的一种说法,也不是从法制的本质上,就是司法公正的本质上。

司法就是一个准绳,用证据和法律来说法,唯一的就是证据和法律,这个就是司法公正。

一些民众说是不是他是黑社会老大就要枪毙,问题就在这里。

如果以一种情绪的反应,认为他的手下杀了人他就一定要处死,这个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法律只重证据,而且证据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

我觉得中国在司法公正建立,不光是法律界、司法界,而且是全社会老百姓。

这次在谈到“刘涌案”,不少人就提到了美国的辛普森案。

辛普森涉嫌杀死老婆,然后开了个车逃,追他是非常好看的。

审判的时候是电视直播,非常精采,像电视连续剧一样,但是到最后居然宣布对他定不了罪,把他放了,很多人到现在还相信是他做的案。

为什么呢,在取证的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有些证据就不能成立,不能够成立就不能够判他,尽管你再相信也没有用。

最近,香港又把一部美国老电影拿出来做成VCD,叫做《十二怒汉》,讲的是一个案子,本来是要判死刑的案子,十二个陪审员,当中十一个人认为那个年轻人有罪,杀了父亲,只有一个人坚持,那个坚持人的就一点一点用各种证据不够,就是个证据站不住脚来证明是他杀的,最后说服了另外十一个人,把这个案子翻过来了。

这个说明,证据要最后确定有没有罪行,我可以相信,我甚至可以凭自己的直觉,一定是他杀了人,但是证据不足够,我就不能够说他是杀人犯,尤其是涉及到人的生命问题上。

所以,对中国来说,现在司法公正的观念我觉得是全社会的,而且正是像通过“刘涌案”一点点的建立起来。

我觉得现在中国要实现一个法制社会,建立司法公正。

除了全社会的意识以外,特别是一个传统的人治社会要改变不容易。

在人治社会下,做法官未必是什么好的事情,而且司法系统也没有得到社会很大的重视。

中国现在23万法官中,只有十分之一是接受过全日制大学的法律教育的,而且很多受了法律教育的人不愿意当法官。

最近一些调查都发现,甚至法官自己都不相信法律,他认为是人治了,现在还是一个人治社会,法官本身队伍当中都有这样一个信念,我觉得这是司法危机,这个危机正好是要通过现在这样一些事情当中凸现社会,然后全社会去重视他,改进他。

董嘉耀:对,通过这次的“刘涌案件”,希望中国完善法制,特别是现在提到一些新的词语,大家也讨论的很激烈,就是无罪推定,就是他没有审判之前应该是无罪的,还有就是法官素质、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等,对法律的司法监督,这些都是未来中国要完成一个法制国家非常重要的方面。

今晚的《时事开讲》就到这里,明天仍然为大家关注时事,继续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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