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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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节选)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二)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无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
(三)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在会计上均纳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在总帐上设“材料”科目,材料管理部门应设置材料明细帐,具体核算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规模较小、耗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学校,可随买随用,购买后直接列作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设置《物资进出登记簿》,及时反映物资的进出情况。
(四)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翕、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执行上述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电教设备
第四类:医疗器械
第五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生产设备
第七类:图书
第八类: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音体美劳设备
第十类:其他
为便于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的“类”、“项”、“目”全省统一规定,具体物品名称由各地确定。(附因定资产分类目录)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记帐。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进、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中小学财务部门控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会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二)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总管理员可由总务主任或会计兼任)。
(三)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如第三类、第八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四)固定资产明细帐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的数量、金额。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帐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
(五)会计与总管理员、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六)乡镇教委财务部门要配备财产总管理员,负责乡镇所有报销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按大类设户的分类明细帐,并为每个报销单位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各报销单位要有一名或几名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学校的各类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明细帐。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租赁费。租赁费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报批数额,由各市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附表式三)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会计部门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
(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在“事业支出”、“专用基金”等相关科目列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
(二)学校基建或自制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增加学校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入或调出学校,分别作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处理。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再作增加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六)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帐面原值减少固定资产。
(七)对学校勤工俭学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在“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等有关科目进行增加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八)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和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计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操作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上签字,部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