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分析梁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9卷第1期
2012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2Vol.9No.1
传统的公共决策视角是一种权力视角,这种视角从权力主体的单一立场出发,其决策的结果往往背离公共决策公共性价值,造成决策失误,给社会和人们带来严重的危害和经济损失。基于这个事实,本章将引进博弈论的视角对公共决策的主体、内涵以及决策过程进行重新考量,以促进公共决策正义性价值的实现。
一、公共决策中博弈论视角引入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利益主体对自我利益的强烈关注以及整个社会对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理性认识提升了各利益群体对决策介入的迫切需要。那些在利益格局中本已存在的或新近出现的诸多主体都有着表达其要求,希望政府作出利于自己决策,以维护自我既得权益的强烈愿望。可以说,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国家和人民从封闭走向开放、公民权利意识从沉睡走向觉醒,利益的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的过程。在这种背景下,以“权力视角”为中心,以政府为单一决策主体的公共决策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共决策领域急需引入另一种视角———“关系视角”。博弈论视角正是这种关系视角,它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1]
在博弈
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简而言之,决策主体在做出决策时,在考虑其他理性人最大效用的基础上实现自己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它充分尊重所有决策主体参与决策的自由和权利,强调决策中各博弈主体力量的规制与均衡。这种通过利益相关方自由博弈的“关系视角”正迎合了时代对公共决策正义的吁求。
笔者把博弈论引入公共决策分析,首先从公共选择理论中得到启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可以分为两种市场: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经济市场在尊重每个理性人基础上分配利益,政治市场不仅分配具体的利益,更重的是它还分配人的权利。如果人的平等、自由、受尊重等权利在分配利益的经济市场里能得到完整和维护,它更理应在分配权利的政治市场里受到同样的对待。原因显而易见,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
行活动。博弈论是应用于经济市场的重要理论,它从个体选择出发,尊重个体选择过程中的理性行为,在公共决策中引入博弈论视域,尊重个体理性,体现了个体理性在“两种市场”选择逻辑的一致性。
其次,作决策是个人、集体、国家运行中常见的事项。决策可分为个人决策、集体决策、公共决策等。个人决策决定的是具有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集体决策决定的是具有组织分享性的集体利益,公共决策决定的是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博弈论作为20世纪40年代开始兴起的现代决策理论,被个体决策和集体决策广泛应用于决策的过程中。公共决策分配的是公共利益,内含公共性价值,与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个体决策和集体决策都不是单方面单角度的决定过程,而是博弈的过程,那么公共决策更应该如此,即充分尊重利益相关主体选择的自由和权利,让他们参与到具体决策的博弈中,这是公共决策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
再次,当今中国发生的一些公共决策案例很好地证明了这种假设:在公共决策中,如果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出场和公权力进行博弈,则会促进公共决策的公平正义。比如:2004年深圳西部通道工程原计划要经过居民小区,小区居民因为工程的污染而意见纷纷,此后,政府和小区居民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博弈,博弈的结果皆大欢喜,小区居民作出了让步———同意工程继续进行,政府机构也作出了妥协———改变工程设计方案,以尽可能减少对沿边居民的影响。基于以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三点理由,我有理由认为“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分析”并非是不合时宜的,问题在于,对此探讨的努力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这种时宜。
二、博弈论视角下公共决策内涵的重新考量
传统“权力视角”的公共决策主体单一化,公共决策目标更为强调效率,公共利益模糊化和虚拟化,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内涵必然要从以下几方面重新审视和考量。
第一,公共决策主体。博弈论视域下的公共决策主体不同于政府单向度的传统公共决策,它是多向化的。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能再接受这样的观念,即政府的公共政策是由那些掌握权力,声称代表公共利益,但拒绝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少数领导人制定的。”[2]西方一些学者把政治现代化概括成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化的过程,从历史考察,这种过程的逻辑模
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分析
梁
伟
(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摘
要:博弈论是应用于经济市场的重要理论,本论题把博弈论视角引入公共决策中,试图对公共决策的主体、
目标、公共利益作重新的考量和分析,以寻找公共决策正义的进路。
关键词:博弈论;关系视角;公共决策
45··
式是:国家的独立与统一——
—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的建立——
—政治活动的制度化——
—政治民主大众参与。亨廷顿把政治现代化的要素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中一条要素就是“全社会各阶层广泛地参与政治”。[3]西方政治决策主流理论都是把民主化作为现代化的目标,制度化和公民参与看作是达成这个目标的手段。由此,“公共决策主体变迁的逻辑必然是从单一走向多元”。[4]公共决策主体除了政府外理应还包括其他决策主体。李玲玲提出了公共决策主体三元整合的理论。她认为,公共决策主体包括政府主体、准公共决策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共决策的核心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政党;准公共决策主体是指第三部门,即是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利益集团、社会团体等,它是公共决策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公民或选民)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力量也比较分散,但却是一种最广泛的非官方政策主体。每个主体共同作用于公共决策的整个过程,公共决策的整个过程就是多种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
第二,公共决策目标。不同的决策主体目标不同。公共决策的主要目标有“货币财富、权力、地位、荣誉、公正、稳定以及秩序等”。[5]公正、效率、稳以及秩序都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但是它们并不是处于同一位置,而是具有一定的序列,公正优先于其他目标,是公共决策的首要目标。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性的社会组织”[6],比如绿色和平组织、无国界卫生组织等,它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不是经济体,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它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代表的是公民社会对偏离公共价值的公共权力的干预力量,它在公共决策中追求的目标是社会正义、自由等公共性价值。公众的目标是最大化满足其偏好(货币财富、权力、地位、荣誉)。为了在博弈中获取更大的效用,具有相同偏好的公众可能形成利益集团,具有不同偏好的公众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在博弈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标。由于各决策目标的不同,必然在决策过程中产生冲突,冲突体现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限制,冲突解决的过程是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相互妥协与让步的博弈过程。在决策过程中,各决策主体的目标也是透明的,比如政府决策的首要目标是公正,一旦政府在公共决策中作出的策略偏离“公正”目标,则会引起其他决策主体的非议与抵制。在博弈的过程中,决策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权力主体之间会产生一种很强的制衡和激励力量,对公共决策正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影响。
第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内涵是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的概念。公共决策是通过调整和分配公共利益,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很多公共决策之所以失败,就是由于对公共利益定义不清造成的。因此,对公共利益内涵作出严格的界定显得尤为必要。公共利益是关系到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那些利益,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分享性,它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公共利益不是某个集团、阶级利益,也不是政府利益,而是社会成员的利益。
基于以上对公共决策主体、公共决策目标以及公共利益的界定之后,本论题认为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是指政府、第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为分配、增进和实现自身利益而在各种备选策略集中选择某个最能够实现决策主体目标的策略过程,同时,公共决策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决策主体,通过竞争、博弈,达到利益相对均衡的结果。
三、博弈:公共决策正义的进路
有关正义的理论可谓是汗牛充栋,但很多关注的是所谓的“结果的正义”,很少关注“程序的正义”。然而,这种局面从上世纪60年以来发生了变化,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比如1971年,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在法哲学领域内,也出现了一种研究程序正义的思潮。一些英美学者认为公正的程序可以保护一些人类独立的内在价值,比如人的自然权利,基本的自由价值和人的尊严,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其利益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一项不绝对公正的公共决策,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公正的公共决策。对于公正的程序人们能可预见它产生的结果,而对于不公正的程序,人们无法信任它的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公共决策的决策程序正义有着重要的价值。公共决策所要实现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是公共决策参与的开放性。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公共决策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当中,从而对决策的结果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一些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着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决定过程中,如果不能向有权作出决策的人或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主张,不能与其他各决策主体展开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交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其权益受到裁判者的忽视、其道德主体地位遭到裁判者的否定这样一种现实。因此,为确保公共决策权益相关者受到公正的对待,必须开放政府之外的公共决策主体,尊重这些主体的选择自由与选择权利,让他们在决策中表达利益诉求,对决策结果产生有效的影响。博弈论视域下的公共决策强调公共决策主体的开放性,肯定决策主体的个体理性选择自由与权利,尊重决策主体参与决策过程,把公共决策过程看作决策主体利益博弈的过程,满足了程序正义这一基本要求。
第二,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如前所述,博弈论视域下公共决策主体可分为三类,政府是公共决策的核心主体,它也是公共决策过程中的裁判者,在公共决策中,正义是政府追求的首要目标(这是透明的信息),这也意味着政府作为公共决策裁判者的中立性。
第三,公共决策参与者的平等性。根据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裁判者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应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与裁判者的中立性一样,程序平等原则
(下转第141页)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