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惩罚要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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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惩罚要遵循的原则
第一,先教后罚。苏格拉底有句名言:“美德即知识。”这句话虽有将美德与知识等同之嫌,但也揭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个人之所以会犯错误,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由于无知的缘故;换言之,他或她不知道那样做是错的,若知道那样做是错的,他或她一般就不会去做。同时,人之常情是:人们知道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一旦自己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时,他或她就会觉得受到惩罚是理所当然的,从而不会产生抵触情绪。既然如此,在制定惩罚制度之前,家长或教师应对孩子进行细致、耐心、全面、认真的交谈,以便让孩子清楚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应达到什么要求或标准,等等。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孩子充分了解惩罚的行为标准,不至于在受到惩罚时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也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孩子知道惩罚他是应该的,目的是为了让他改正错误。而一旦孩子做了违纪行为,家长或教师在实施惩罚之前,必须做到惩罚与说理相结合,先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然后再给予相应的惩罚,这时孩子一般口服心服。惩罚之后,要给予学生积极的帮助,即给他们提供一个可选的积极的行为方式,使他不仅不再犯错,而且能在同样情境下学会以适当的行为替代不当行为。
第二,非不得已,不使用惩罚。这一原则是说,惩罚只是迫不得己的“下下策”,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最好不要使用它。因为惩罚虽然往往能迅速而有效地制止问题行为,但如前文所论,惩罚也有“与生俱来”的弱点,若滥用惩罚,不但易降低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使学生产生怨恨情绪,从而诱发攻击性或退缩性问题行为,而且往往由于暂时抑制了表面的问题行为,而忽视导致问题行为的内在心理因素,从而常常是“治标不治本”,容易阻碍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所以,家长或教师在实施惩罚之前一定要反复自问三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是不是到了只能用惩罚的时候。若发现还有其他良策,那就不宜用惩罚。
第三,惩罚只限于知过能改的行为。不是任何“过失”行为都要惩罚,惩罚只限于知过能改的行为,知“过”不能改的行为不能用惩罚,只能用其它方法教育。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若一个数学老师小张发现其班上有甲和乙两个学生的数学成绩都很差,为了找到这两个学生成绩差的原因,小张做了很多努力,最终发现,甲生之所以成绩差,是因为学习态度不端正,如上课不认真听,下课不认真预习和复习,回家不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等等;而乙生之所以成绩差,是因为智商偏低,其实乙生本人在学习态度上还是颇端正的。若果真如此,则可以通过适当的惩罚来激励甲生端正学习态度,因为学习态度不端正属于一种知过能改的行为;但不宜运用惩罚的方式来激励乙生,否则,除了导致乙生精神压力过大或产生厌学等负面效果外,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因为稍有心理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智商主要是受先天因素影响的,后天的努力对提高智商是有限的,因此,若想提高乙生的学习成绩,只有另觅他途,如通过赏识教育来激励乙生,往往收效颇佳。
第四,多用剥夺式惩罚,少用乃至不用施予式惩罚。剥夺式惩罚(removal punishment)指在孩子做了某种不良行为后,教师或家长剥夺其喜爱的某种刺激,以减少受惩罚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如,若孩子没有按时保质保量做完功课,家长就不让其上网玩自己喜爱的游戏,这就属于一种剥夺式惩罚。施予式惩罚(presentation punishment)指在孩子做了某种不良行为后,教师或家长对其施加某些痛苦或厌恶的刺激,以减少受惩罚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如,批评、警告、记过或开除等,过去常用的体罚孩子(俗称“硬暴力”)或挖苦孩子(俗称“软暴力”),也都属施予式惩罚。剥夺式惩罚之所以优于施予式惩罚,是因为前者不但将主动权“交给”了孩子本人,而且通过“钓胃口”的方式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如,孩子若想上网玩自己喜爱的游戏,就必须先完成预定的功课,并且,前者只是暂时剥夺孩子的某种需要(如想上网玩游戏的需要),对孩子的肉体与心灵都不会造成负面的伤害;后者若用得不妥,不但容易让孩子“伤筋动骨”,更易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创伤,
同时,使用诸如“开除”之类的严厉的施予式惩罚措施,只是将犯错误的孩子从一个小群体中排除出去,这样做,有时不但不能促使其改正错误,反而可能会使其产生“破罐子破摔”心理甚至反社会行为,这就完全失去了惩罚本有的教育的意蕴。因此,老师或家长若用惩罚,一般宜多用剥夺式惩罚,少用乃至不用施予式惩罚。
第五,针对学生的个别差异选择具针对性的惩罚方式。平日里偶尔会有这样的一些报道或事情的发生:有的学生被教师当众惩罚,回家自杀了;有学生被教师当众惩罚,知耻而后勇,后发奋图强,最终考上了某名牌学校。同样是惩罚,结果却大相径庭。这告诉人们一个道理:惩罚应以受惩罚者为中心而不是以惩罚者为中心,在惩罚学生时一定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差异,依其性格、气质等特点采取具针对性的惩罚措施,做到因人因时因地而宜。具体地说:第一,要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选择具针对性的惩罚方式。如,对内向、自尊过强的孩子可采用间接迂回的惩罚方式,必要的时候可进行隐性惩罚,如事发时的一个眼神,事后的单独谈话等等;对性格外向、开朗的孩子可采取选择性的惩罚:像罚站、罚背诗、罚值日、罚跑步,……让其自选其一,这样将主动权交回学生,让学生有选择的对自己进行惩戒,在适度的惩罚中让其明白什么是不当行为。第二,要考虑到孩子的年龄与成熟程度,以便选择适当的惩罚方式来让孩子改正错误。第三,要考虑孩子的家庭情况后再选择适当的惩罚方式。如有的学生家境较差或是单亲家庭,若其成绩不理想,最好应多与他或她谈心,真诚帮其找出导致学习困难的原因,并给予必要的关心与帮助,这样做,往往能触动其心灵,促使其认真学习;对待家境较差的学生,最好不要给予经济性惩罚,否则会给其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对待来自单亲家庭或父母不和睦家庭的孩子,一般不宜再用冷漠的批评等惩罚方式,否则,会让其更加体会不到“人间的温暖”,从而容易产生偏激或自闭之类的行为方式。有的学生家境颇富裕或家庭充满了温馨,若其成绩不佳,宜采取剥夺式惩罚,让其失去一些平时举手可得的“方便”或习以为常的“关爱”,然后要其通过自己的努力而争取重新拥有,这样,往往能促进其学习;对待家境富裕的学生,最好也不要给予经济性惩罚,否则他或她不太在乎。第四,要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和违规程度,灵活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而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如,对于故意违纪的学生与过失违纪的学生,对于初犯和屡犯,惩罚的程度及方式都应该有所区别。
第六,惩罚原因要讲清楚。在惩罚前一定要以适当方式向孩子解释一遍惩罚的原因,使其心悦诚服,这一点对于大多数老师和家长来说最容易被忽视。老师和家长往往认为孩子做了错事,惩罚他或她还需要讲理由吗?其实,讲清楚惩罚的原因,可以使孩子明白被惩罚的原因,由此可以使孩子口服心服,甘心接受惩罚,这样的惩罚效果会更好,并且,可以防止孩子下次再犯相同的错误;否则,孩子不理解他为什么会受罚。假若连续对孩子进行惩罚又没有向孩子说明原因或理由,孩子就有可能只对惩罚做出反应,但不清楚自己为什么会受到惩罚,若果真如此,惩罚就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第七,惩罚要言出必行。如果你警告过孩子当他犯某一种过错时要惩罚他,那么,一旦他犯了,你就要履行你的诺言去惩罚他;绝不能看到学生或孩子哀求的表情、可怜兮兮的样子,就于心不忍,半途而废,这样做等于取消惩罚,而且容易使孩子以此经验为例,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会越加装出一幅“可怜相”来争取大人的同情,而不再思考如何改过,这样,就收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第八,要及时惩罚。惩罚应该在孩子出现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不要等到孩子违纪行为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采取严厉的措施,如开除等,那样,惩罚也就没有太大的教育价值了。有些妈妈对孩子常说的“等你老子回家后有你好看的”口头禅,并不适合用来教育孩子,因为孩子尤其是小孩子多没有时间观念,一旦时过境迁,孩子对其错误的行为表现就会有所遗忘,等到他或她被惩罚时,早忘了遭罚的原因,这样做的结果是很糟糕的。同时,从心理学角度看,惩罚的心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条件反射,在条件反射中,条件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