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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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思考
当下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过程中显现出复出过程不透明,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低,缺乏民主、监督,科学化管理水平低等弊端。

通过四项举措逐步建立良性的官员复出机制,以此解决官员复出过程中的不足。

毋庸置疑,完善的官员复出机制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行政问责的效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无疑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标签: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2003年,由“非典”引发的行政官员问责风暴席卷中国大陆。

近十年来,中国大规模危机性事件频发,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大批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问责或处分。

时隔数十载,见诸网络与新闻媒体对于官员复出过程中腐败现象的报道屡见不鲜,种种“丑相”让行政问责的权威性、可信性受到极大挑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形象也在经受巨大的挑战。

1我国官员复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复出过程不透明,缺乏必要的公开形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且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然而现阶段官员的复出过程并没有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四权”,并且无论是在信息公开的“量”上还是“质”上都难以向公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由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必然导致在官员的实际复出过程中民众难以参与其中,更不要谈及公民正确行使自身的“四权”。

现阶段在公众的眼皮底下“悄然复出”的官员不胜枚举,社会公民对其复出甚至“摸不着头脑”,很大程度上公民是通过网络及新闻媒体对相关不符程序并且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复出行为进行曝光后才了解到与复出相关的消息,然而这无疑只会让人民对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让打造“阳光政府”成为一种口号。

1.2官员复出违规现象严重
现阶段官员复出违反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复出官员的人数存在重大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谈及现阶段我国行政官员的复出情况时,曾表示,“现在的情况是,官员受问责后,大部分都复出,这不合理,按照惯例,应该大部分不复出才对”;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复出必须符合一定的时间期限并且在该期限内表现良好,达到复出标准才能予以复出,然而很多官员在被问责后短期之内便得以复出,无统一规定可言。

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原贵州瓮安县县委书记王勤,因为在震惊全国“瓮安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然而就在短短的一年之后,王勤便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最后,官员复出没有按程序办事,无论是复出官员个人申请还
是上级机关考核等都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内容,只要上级部门决定复出人选,与之相关的材料甚至可以在事后补上,复出程序体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官员复出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1.3复出过程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
正如上文中所提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且要求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是在对官员的复出安排过程中,中央及地方政府广泛征求民意进行民主化决策并要求社会力量对其监督的实例极为罕见,很大程度上人民很难参与其中并说出自己的“心里话”,官员复出的职位以及相关待遇成为“内部消息”。

并且作为行政主体之外的司法机关与人大的监督作用极其微弱,公民个人,企业及社会其他力量几乎被排除在外。

作为行政机关,它的权力来源于人大,并应对人大负责,但在实际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像人大这种行政机关之外的异体监督却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这又在无形中让人民群众对官员复出决策的科学性产生疑问。

随着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的来临,诸如市长信箱、政府热线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事务的渠道越来越广泛,然而这些渠道是否畅通,民情民意能否在政府的决策中发挥作用,这些问题的答案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1.4对受行政问责处分官员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低
我国对于受问责官员的科学化管理还处于落后阶段,种种事件暴露出我国对受问责官员的管理存在重大缺漏,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官员所受处分与复出结果结合度不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所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并且根据官员不同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或道德责任。

我国官员在复出过程中很少将官员所受处分作为复出的参照,不分轻重,绝大多数予以复出。

其次,复出官员的职位管理不足。

很多官员在受处分前担任要职,在问责处分时间一过或者公众对其关注度降低便立刻出任与原职务相关或相近的虚职,官员复出任职并没有相应的区分与分类,并且绝大多数均如此。

最后,官员的复出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跟踪评估考察机制。

近些年因重大事件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不在少数,然而从受行政问责之日起到复出期间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个人对其进行相关的考察与评估,官员在这一期间很大意义上处于“灰色地带”。

2完善我国官员复出机制的举措
2.1加快官员复出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进程,打造“阳光政府”
阳光型政府的核心就是政务公开,政务透明,为了确保官员复出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政务透明,政府可以将以下措施作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首先,政府立足现阶段视听新媒体高度发达的实际,要充分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借助电子政务平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官员复出的消息,做到将官员从处分到复出事前、事中、事后的一整套过程向社会公开,真正从信息公开的“量”
与“质”上都取得实质性的飞跃;其次,完善官员问责、复出的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与新闻媒体保持联系,正确舆论导向,同时,在召开发布会时,发言单位应针对复出官员的问责原因,问责期间表现以及复出的安排做详细说明,并且把它作为发布会的重点,而不是对其复出原因等含糊其辞,让社会舆论猜忌;最后,大力打击凭借“官官相护”等形式获取复出机会的行为。

这要求在考虑官员复出的问题时,政府机构能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本着任人唯贤的原则,坚决抵制任人唯亲的行为。

2.2推进官员复出的法制化、规范化与程序化进程
官员复出的法制化,程序化与规范化是一个有机整体,法制化促进复出过程的程序化与规范化。

推进官员复出的法制化,程序化与规范化,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加快官员复出的相关法律条文制定进度。

我国尚未有一部全面规定官员复出的法律明文规定,现有的相关规定只是作为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的辅助内容,并且相关规定也不全面,很多条例已经不切实际,亟待修改,制定《被问责官员复出法》迫在眉睫。

第二,严格执行现有的有关官员复出的法律条文及规范,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格按照现有的程序决定官员的复出与否。

现下官员复出不符程序与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规范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法律规范的效力受到极大威胁。

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对复出官员的人数进行严格把关,把复出官员的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其次,切实按照我国公务员法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对于问责官员复出的时间规定,对官员进行考核后予以复出,明确并统一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达到复出标准并满足时间要求的官员适当安排复出;最后,在遵循官员复出程序的基础上,将复出程序细化,包括复出的申请,提名,公示,复出决定等各方面都必须进行详细的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监管部门以及外部监督机构要大力惩治不按程序办事的单位与责任人,杜绝不按程序,不符规范的复出。

2.3保证人民民主参与,完善多方位监督机制
官员复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能够让官员复出达到尽量让人满意的状态,必须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此,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继续完善诸如市长信箱,部门监督电话等有效发挥民主参与的渠道并保证其畅通无阻,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吸收人民群众的观点,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民众参与专栏听取人民意见。

第二,发挥除行政系统外特别是人民群众与人大的异体监督功能。

在官员复出决定作出前,政府机关要将所有事项报人大备案并听取人大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决改变官员复出只是行政机关内部决定的传统做法。

同时,行政机关要通过网络,报刊,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复出官员信息,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监督有效。

2.4加强对复出官员的管理,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针对现阶段复出官员管理的不足,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其一,处分与复出。

在考虑官员复出的过程中,要参照其受行政问责的处分,对于承担同类责任的官员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情节严重,有重大过失的官员要慎重考虑其复出或
不予复出,保证处分与复出结果相挂钩。

其二,职位管理。

针对现阶段复出后官员职位分类不合理的现状,应建立复出官员职位管理体系,从职位与级别上对复出官员进行合理安排,要着重加强对复出官员任职的考察,并且将考察结果作为今后晋升、奖惩的依据,防止担任虚职享受优良待遇的现象出现,保证复出官员的复出后的职位上能够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其三,建立复出官员跟踪评估机制。

自官员受问责之日起,其原所在部门与做出处分决定的上级部门要及时公布被问责官员受处分期间行为准则,并与人大、政协、人民群众一道监督被问责官员,各级政府机关应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情况并听取反馈意见,同时将人大,政协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作为官员能否复出的重要参考。

受问责官员的复出不仅关系到官员个人的发展,更深深影响着我国行政机关运行的效率,影响着行政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应该看到,建立良性的官员复出机制对于强化行政问责的效力无疑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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