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培训课件(PPT 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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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接上题,如果房屋首付款中金小姐也投 入了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10万元,则 离婚后金小姐可以分得( )万元的房屋资 产。
A.30。 B.15。 C.10。 D.0。
购房问题
• 房产证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则为夫妻共 同财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也 不论是由哪一方出资购买的。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论是 一方还是双方出资购买,也不论是登记 在一人还是两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 产。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 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 个人财产对待。
二、 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1)相互扶养的义务 (2)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3)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 家庭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
血亲 拟制血亲
•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 产证,则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 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购房问题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按揭贷款, 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三、 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定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 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 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3.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 (1)原则 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 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财产处理 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 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协 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顾无过错方判决。 (3)子女处理 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生父母子 女关系。
1. 无效婚姻 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
案例
甲(男,22周岁),为达到和乙(女,19周 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而 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甲乙感情破裂, 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 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该 () A.宣告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 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以行使撤销权
(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1.事实婚姻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 两性结合。 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94以后的均认定为 非法同居。
2 .非法同居
自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 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2、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
1 .我国实行登记结婚 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
妻关系。 2.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 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3.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婚姻自结婚登记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七章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主讲人:
婚姻法 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法基本制度
一、结婚与结婚效力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 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 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 位。
一、结婚与结婚效力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均无配偶
案例
小钱2007年与金小姐相识并相恋,二人决定 2008年10月举行婚礼,但金小姐的母亲要求小钱 在结婚前购买房屋用于结婚,于是小钱2007年12 月首付20万购买了总价60万的房屋一套,2008 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于10月举办了婚礼, 2009年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则该房屋( )。
A.属于小钱的婚前个人财产。 B.二人的婚前共同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小钱的婚后个人财产。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家庭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 外孙子女 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三、 夫妻财产关系
法定财产制
法定共有财产 法定特有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有制(全部共有制)
部分共有制(限定共有制)
案例
吕秀才与郭芙蓉2000年结婚,婚前郭 芙蓉老爸赠与房产一栋。婚后郭芙蓉秉烛 伴读,秀才先后发表小说8篇,得稿酬10万 元;秀才继承姑姑的遗产20万元;郭芙蓉 用所得遗产投入股市,赚取5万元;秀才又 创作一长篇小说,与出版社合同已签,约 定一经出版,即一次性付稿酬20万元。现 吕秀才与郭芙蓉离婚。问:哪些可作为夫 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应为夫或妻一方个 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补助费。
案例
甲婚前受赠一栋房屋,与乙结婚后共 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当甲与乙离婚 时,该房屋( ) A、仍应视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视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应由甲、乙平均分割 D、甲和乙应当进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