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国际性法律框架_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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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ol.28No.6December ,2012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JOURNAL OF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HUMAN ITIES SCIENCE )第28卷第6期
2011年12月[收稿日期]2011-09-20
[基金项目]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基金项目(编号:AOCQN201018);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编号:20100099);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王慧(1981-),男,甘肃靖远人,讲师,博士。
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国际性法律框架
王慧陈刚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上海201306)
[摘要]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人们对海洋环境并不太关注。随着海洋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逐渐认识到陆源污染对
海洋环境、人类健康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为了保护跨国海域的海洋环境免遭陆源污染,国际社会不断尝试借助
立法对其加以规制,调整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国际性法律框架因应而生。在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
国际性法律框架中,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法扮演了重要角色。[关键词]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318(2011)06-0025-05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极少关注海洋环境的恶化。比如说在1954年之前,还没有出现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协定。全社会对海洋环境的关注,最早起源于船舶运行对海洋和海岸的污染,主要致力于避免诸如大型油轮之类的船舶对海洋的污染。1954年出现了防止船舶石油污染的多边协定,这一年在伦敦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第一个保护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约———《国际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58年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开始强调保护海洋环境。对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特别是径流污染,国际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船舶方面还很不成熟。只有到了20世纪60年代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才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由于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来源于陆源的污染物被排入海洋,这些污染物超过了海洋自身的环境净化能力,结果导致海洋环境出现严重的恶化。正是基于此,人类才开始重视海洋环境的陆源污染源。1972年斯德哥尔摩大会通过的《宣言》第7原则明确规定加强“国家对海洋陆源污染的控制,尤其是封闭与半封闭的海域”。受大会的影响,国家社会从全球层面开始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治理。如今,调整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国际性法律框架已初具规模,其中的典型代表当属国际习惯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蒙特利尔指南》、《21世纪议程》和《1995年防止陆源污染海洋全球行动计划》等。
一、《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与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防治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危害的逐渐认识,国际社会尝试制定具有强制力的公约来规范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通过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积极组织,《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的公约》终于在1974年予以签订。《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将陆源污染定义为:通过下列途径造成海域的污染:1.经由水道;2.来自海岸,包括通过水下管道或其他管道;3.来自设置在本公约所适用于区域并受某一缔约国管辖的人工建筑;4.通过从陆地或本条第3项所界定之人工建筑散发到大气层。[1]
这个共包括29条和两个附件的公约不包括地中海波罗的海在内,只是适用于大西洋部分海域、北冰洋和北冰洋的附属海域的部分海域。作为全球到现在为止唯一的一个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其地位非常重要。该公约的颁布与施行,标志国际社会对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关注。另外,它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为其它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制订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法律制度提供了借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Human ities Science)第28卷26
鉴和启发。[2]
可以说,自《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产生后,世界各沿海国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帮助下,在区域范围内就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方面进行了广泛合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的防治陆源污染物的国际公约。虽然这一系列的区域性国际公约在防治陆源污染方面取得的成就不尽如人意,但是标志着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共识。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防治
1982年4月3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视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经典之作,它是国际社会通过法律方式保护海洋环境的成功尝试。作为海洋法领域的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社会、区域和国家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模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集中对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作了全面规定。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门的条文旨在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自此之后,控制和治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逐渐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并提到了联合国的议事日程上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大致在以下三个方面构建了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框架。第一,缔约国都应当遵循本公约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控制任何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来源。这些措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海洋环境不遭受来自于陆源、来自大气层或被排放到大气层的有害健康的持久不变物质的损害。第二,各国应当积极推动区域一级政府对海洋环境方面的立法规则方面的落实,而这方面的立法必须是与全球性、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制定的规则、标准及程序相匹配甚至高于其标准的。参与合约订立的缔约国保证将采取必要手段控制这类污染的排放;缔约国保证将参与控制陆源污染的全球性的或者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考虑到国际合作下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制定的标准和要求也可能有所偏差,因此在必要情况下,应当会对某些缔约国的立法标准进行审查。第三,规定了有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治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专门调整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在该条中,为保护海洋环境免遭陆源污染,制定了适用的国际标准和规则,这是国际上唯一关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方面的立法。
从学理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通常被认为具有以下功效:激励各国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完善治理环境污染的法规;鼓励相邻各国通过合作的方式来控制污染;成为各国协调各自环境污染控制政策的基础。[3-4]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没有规定国际社会认同的标准和规则。第207条第1款比较笼统地规定缔约国制定法律以预防、减少和控制陆地点源污染和径流污染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近年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备受批评,因为它没有在现行的国际习惯法上取得任何进展,而且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针对各种海洋污染源所制定的规则中效力最弱的一项规则。[5]因为该条过于概括和模糊的规定弱化了缔约国的承诺和义务,为缔约国主张权利而不是接受义务创设了更大的空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唯一的有关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全球性条约,为全球采取措施治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调整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框架性公约,所以没有针对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制定出详细的、可操作的国际标准,结果导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有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
三、《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指南》
与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防治
随着全球海洋防污形势的进展,联合国环境署行政处设立了临时专家工作组,召开了三次会议,1985年4月形成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指南》(以下简称《蒙特利尔指南》),这是全球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