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七章 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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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饭店的概念和饭店业的有关立法,掌握饭店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饭店业的行业规范。

要点:我国关于饭店的立法,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饭店业的其他规定。

第一节概述

一、饭店1、饭店业的起源和发展

1908年,美国旅馆大王史泰勒在水牛城开设“史泰勒旅馆”,开创了现代饭店业的新纪元。

2、饭店的定义饭店是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并因此提供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企

业。在法律上考虑饭店的概念,更多地侧重于饭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以及基于饭店的服务功能所产生的饭店和旅客、饭店和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

②除住宿外,向旅客提供综合性的服务。

③提供的服务以营利为目的。

二、饭店法饭店法是调整饭店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最早产生饭店法的国家是中世纪的英国。

其调整的对象包括:

①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饭店和其所接待的其他顾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饭店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饭店和管理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我国关于饭店业的立法立法相对滞后。主要是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

由于缺乏专门性的规定,实践中只能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这对实际案件的处理造成困难。

除民法外,对饭店规定较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

除了国家的立法之外,《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也是调整饭店行为的重要行为规范。

第二节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饭店住宿合同1、饭店合同的种类:包括饭店住宿合同、饭店保管合同。

2、饭店合同的主体:是饭店和旅客。

3、饭店住宿合同的存续期间:始于旅客在饭店进行住宿登记。

因下列原因而终止:①旅客住宿期间届满。②旅客被饭店驱逐。

二、饭店接待旅客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饭店的权利(1)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案例191p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10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2)一定的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

一般原因:①客满无住房。②投宿旅客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③旅客无力或拒绝支付饭店费用的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④旅客在饭店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⑤旅客不遵守饭店规章的。⑥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⑦影响饭店形象者;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8条规定: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向旅客索赔的权利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0-33条规定:

①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下榻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并因此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维修受损设施设备期间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

④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客人在店内醉酒。客人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饭店的义务(1)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2)维护旅客安全的义务: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案例195p

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①饭店要配备基本的防护措施。

②饭店要对其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

③饭店要对旅客尽必要的告知义务。

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财产安全:一般物品、贵重物品

(3)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三、饭店的法律责任1、饭店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要件。

合同的有效期间是饭店的责任期间。2、饭店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是:

(1)旅客遭受了实际损害

(2)饭店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饭店的侵害行为和旅客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案例197p

(4)饭店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3、饭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由提起诉讼。--案例198p

第三节饭店业的其它规定

一、对饭店业的治安管理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确了对饭店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第2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公安机关对饭店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对饭店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饭店的开业管理和经营管理。

1、公安机关对饭店的开业管理

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审批,即设立饭店的申请人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此外:(1)消防管理:饭店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2)卫生管理:“卫生许可证”:饭店中直接为旅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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