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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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 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 (五)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 (六)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诚信经营,公平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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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3.1 国家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立法;行政;司法保护
▪ 3.3.2 社会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旅游者;旅游企业;消费者组织
▪ 3.3.3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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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2006年9月18日,女青年王黎、赵虹二人一起前往向阳超市 选购化妆品。购物后离开该超市时,超市化妆品柜台的服务 员冯萍发现其用于展示的一盒化妆品不见了,怀疑是王、赵 二人顺手拿走。冯萍询问时,王、赵二人否认。冯萍便将此 事电话告知了超市保安部。保安部两名保安遂将王、赵二人 带至超市一角,在动员劝说王、赵二人承认无效的情况下, 超市保安便自行搜查两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和衣服口袋。在确 认王、赵二人没有偷窃超市化妆品后,保安同意两人离开超 市,但王、赵二人则强烈要求超市负责人赔礼道歉,遭保安 拒绝。双方为此发生新的争议,引得超市其他顾客围观。
▪ 3.2.1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的法律依据
▪ 3.2.2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湖南旅游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 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拒绝强制交易; (四)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本条例规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 务;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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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 经营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 面合同,并采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格 式合同示范文本。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 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 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有 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 从该案来看,应明确如下问题:首先旅游景区的经营是否合 法的;其次,在维护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旅游 景区没有履行应尽的哪些义务;第三,作为一名旅游者有哪 些权利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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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 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 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 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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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旅游条例》 第三十六条
▪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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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 第三十八条
▪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发生争议,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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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旅游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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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经营者的义务
▪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遵守商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内部安 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 法律问题:
▪ 1.超市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第三章 旅游消费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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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要点】 ▪ 了解旅游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概念;
▪ 掌握国内旅游消费者和外国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 位;
▪ 掌握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 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知识。 ▪ 【关键性术语】 ▪ 消费者 旅游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协会
经营者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 3.1.1 消费者:概念;法律特征①②③④

旅游者:概念;特征①②③

旅游消费者:概念

旅游消费的范畴:人在旅游过程中所获得的物
质产品、精神产品以及旅游服务
▪ 3.1.2 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 国内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特点(处于弱者地位)
▪ 国际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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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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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首案例
旅游者的安全权受法律保护
▪ 2001年7月28日,南开学子张小新及6名同学一起到陕西太白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玩,张小新在探路途中跌下悬崖不幸 身亡。其父母为此状告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并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余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开发的生态旅游区报请上级(省林业厅、林业部)审核,并 且省物价局对此也作了门票价格的批文,但没有旅游行政部 门的审批,属于违法经营。另外,在景区提供的设施方面, 景区所开辟的铁甲树旅游线路是自然形成的人行栈道,路上 标志不明显,对危险地区未设置护栏、禁行牌,所以景区应 对张小新在旅游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负全部民事责任。法院 最终判决景区向张小新的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及其他赔 偿,共计人民币72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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