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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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专业:法学

作者:贺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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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摘要】在现代生活中,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同居”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时尚。社会上的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轻男女,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个行列。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在我国呈蔓延趋势。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加以适当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非婚、同居、规制

【目录】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与性质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发展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四、国外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五、我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婚姻制度发展的历史是制度本身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过程,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在面对现实是总会有一些差距,而非婚同居正式这一差距的产物。随着社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原先所固守的婚姻观念在不断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甚至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隐含着社会的开放和公众舆论对非婚同居生活的认可,将非婚同居视为一种个人私生活选择权,保留给个人处理,是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表征。但是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阶段,造成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引发了纠纷,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性质

非婚同居并不是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正式以规范形式和制度语境确认和使用的一个概念,而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个词汇,是目前学术界普遍使用的一种提法。非婚同居,顾名思义,即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单就此表面含义而言,非婚同居所囊括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诸如姘居、重婚等非法同居都属此类,然而,现代婚姻家庭法学领域的非婚同居则更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狭义的概念。由此来构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即非婚同居应当是指无婚姻法律障碍的双方基于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

二、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虽然在我国没有十分确定的有关非婚同居的数据,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非婚同居现象开始由隐性的地下日趋显性化,甚至成为了个别人的公开行为。就社会现实来看,大学生、工作青年、离异或丧偶中、老年人均在非婚同居的现象呈不断增长之势。有学者预言“将来的非婚同居就会像结婚一样自然与平常”。可见,我国的非婚同居不是一个能够避而不谈的问题了。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虽晚于欧美,但发展极其迅速,探究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与婚姻的统一性被打破。从古以来,贞节是评判女性的普通社会标准,“失节事极大”是女性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参与社会,经济的独立,社会地位的提高,她们不再依赖男子支持,婚姻已不再是女性获得性的合法途径,“性并不因披上了婚姻的外衣而变得神圣和崇高,也绝不因为缺乏婚姻的庇护而变得低贱和渺小。”

2、性与生育从统一趋向分离。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主要在于传宗接代。随着现代性科学的兴起,特别是医疗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避孕方法的普及和人工流产更加安全可靠、简便易行,性与生育分离开来成为可能。另外,女性生育一直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却从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和补偿。为此不婚不育的同居成为独立女性追寻的一种适宜的生活模式。

3、结婚年龄偏高也是导致非婚同居大量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不得低于22周岁,女性不得低于20周岁。而实际情况则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身体发育越来越趋向早熟,到结婚中间有很长的一段性等待期。每个城市都活跃着一大群未婚青年适应社会对非婚性行为的宽容,同居不失为理想选择。

4、结婚、生育要求的经济条件日趋提高。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社会流动性逐渐增强。同时结婚、生育问题也因年龄增长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而这些都需要一定的经济积累,这使得现代都市青年、流动人口大多选择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

三、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随着非婚同居人数的增加,随之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凸显了设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弱者利益难以保障。由于一些人选择非婚同居方式的目的是为避免承担婚姻的义务,因此同居关系当事人中的弱者,往往是女性或因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女方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为共同生活所作的非经济贡献往往难以得到补偿;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遭受男方的暴力和虐待的情况可能比婚姻更为严重,却没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保护;因意外事故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同居一方可能被无情地抛弃,而无任何法律手段救济。

(二)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往往受到损害。众所周知,长期稳定的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而非婚同居具有不稳定性,它很难为子女创造和维系这种最佳的成长环境。

(三)对社会而言是潜在隐患。由于我国的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而完全游离于法律之外,同居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因损害赔偿和财产等问题得不到现行

法律的有效救济,就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国外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和启示

非婚同居现象的盛行给传统的婚姻家庭甚至社会发展带来了重要影响,许多国家不得不加强对非婚同居现象的研究,并开始承认甚至保护非婚同居。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澳大利亚、英国、荷兰等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在对待非婚同居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四种做法:

1、不承认非婚同居,也不对其进行调整与保护

这种做法主要是在非婚同居没有形成一定规模时常采用的,由于它是一种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不符的行为,因此法律要么禁止它,要么无视它的存在。在今天,亚洲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公开承认非婚同居。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不承认非婚同居,同居契约被视为是以“性交易”为代价的,违反了公共政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前,美国大多数州已相继承认非婚同居,并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但仍有少数州根本就不承认非婚同居,它担心如果给予非婚同居者法律地位将会毁坏婚姻制度本身。

英国在1970年前,议会和法院都不承认非婚同居。但是,此后的司法审判开始调整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利益。

2、不承认非婚同居,但给予其一定的救济与保护。

这种做法主要是:法律没有对非婚同居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只是有审理个案的法院对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由于案件情况不同,而且法官自由裁量的不同,容易造成案件结果之间的矛盾,因此,现代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种做法,如果不承认非婚同居,一般就不会调整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美国曾在一段时间内并没有赋予非婚同居法律地位,而只是在个案中依据衡平救济原则对非婚同居给予救济。

英国在1972年之前还认为非婚同居是不道德的、违反公共政策的,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议会和司法实践均不承认。但1972年的一个判例确定了一个原则,允许同居者占有对方的房子,议会也同意同居者在他方死后请求抚养费。但到了2002年,英国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公布了《民事伴侣法草案》,将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调整。

3、承认非婚同居,并给予其与婚姻同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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