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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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
的通知
【标 签】契税征管事项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8﹞267号
【发文日期】1998-08-24
【实施时间】1998-08-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对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制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通知书。

纳税人据此到土地或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证书。

代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三、关于票证管理。

契税征收中需要的有关票证,即纳税申报表、减免申请表、完税证、减免税通知书和“契证”等,具体式样我局将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税、抗税的,依照《中华地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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