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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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海域清淤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厦府办[2012]2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海域清淤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厦府办[2012]2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海域清淤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海域清淤整治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厦府办〔2012〕2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厦门海域清淤整治工程指挥部”,同时取消“厦门海域清淤整治工程领导小组”。

现将厦门海域清淤整治工程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总指挥:张灿民市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黄河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林金平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辉跃集美区区长吴南翔海沧区区长郑岳林同安区区长陈飞铭翔安区区长成员:徐国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黄晓舟市发改委副主任吴旗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斌市公安局副局长叶德传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吴洪钦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王伟市规划局副局长杨庆斌市水利局副局长林建宁厦门港口管理局局长助理孙富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曾超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林金平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副主任:吴国梁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XXX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张家伟湖里区副区长范启德集美区副区长廖凡海沧区副区长洪国平翔安区副区长办公室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集美区、同安区、海沧区、翔安区、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及市路桥集团等单位选派骨干人员组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厦府办[2008]21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8〕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确保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工程取得预期效果和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为保护环东海域生态环境,巩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成果,确保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取得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和《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环东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环东海域管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及责任主体环东海域管理范围南起高崎国际机场,西靠天马山,北至福厦高速公路,东部以翔安大道为界,涉及同安、翔安、集美、湖里四个行政区。

环东海域管理工作包括海域清淤整治、制止水产养殖回潮和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和倾废查处、堤岸安全管理、海域生态修复和环境资源保护等。

通过加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和管理,力争将环东海域建设成生态之海,旅游之海和航运之海。

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各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区和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18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委会关于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6〕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现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的《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2006年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环委会)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线;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制,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服务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一)深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要在2005年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要积极协调漳州市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三联合”行动,清查九龙江北溪引水两岸违法排污企业。

要检查石兜--坂头水库、汀溪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

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4日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方案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和《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特编制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分析按照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评价,2014年厦门市空气质量优的天数为111天,良的天数为237天,优良率95.34%,轻度污染的天数17天,轻度污染天气中首要污染物为PM2.5、NO x的天数分别为9天、8天。

二、2015年度目标㈠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4%以上。

㈡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国家和省里要求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完成4个工业综合治理重点工程。

三、重点工作㈠深化大气污染源综合治理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2015年底前,厦门本岛(思明区、湖里区)燃煤小锅炉(工业窑炉)基本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燃气管道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充分发挥市区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4.22
施行日期
2016.04.22
文号
厦府办〔2016〕57号
主题类别
城市环境保护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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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6〕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4.23施行日期2015.04.23文号厦府办〔2015〕67号主题类别水污染防治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按时报厦门市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厦门位于九龙江入海口,海域面积约390 km2,海岸线总长约226km,海域沿城市周边布局,“城在海上,海在城中”是厦门的直接写照。

海洋是厦门的优势和生命线。

为了进一步改善厦门近岸海域水质,解决厦门海域水质面临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因子超标的问题,根据国家海洋局、省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美丽厦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在分析厦门海域水环境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治理方案。

一、目标要求加强陆海统筹,建立陆海一体化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市政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及小流域污染整治,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推进九龙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厦门海域水动力。

到2020年全市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87%;本岛污水实现全截污、全处理;九龙江入海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厦门海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其中河口区、西海域、同安湾海域、南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东部海域及大嶝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海面干净、沙滩整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厦府办[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8〕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四月一日厦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自2005年8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开展两年多来,我市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厦府〔2005〕351号)的具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方工作留有死角,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为清除整顿工作死角,巩固和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按照2008年3月3日全国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回头看”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厦府办[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25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打击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督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林国耀(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子鹭(市行政执法局局长)林长树(市国土房产局局长)赵燕菁(市规划局局长)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成员: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宇(市环保局副局长)许向明(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姚冠华(市卫生局副局长)陈佑强(市国税局副局长)陈海涛(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斌(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玉辉(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双拥办常务副主任)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郑发根(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柯玉宗(思明区政府副区长)夏长文(湖里区政府副区长)连坤明(集美区政府副区长)廖凡(海沧区政府副区长)陈忠(同安区政府副区长)洪国平(翔安区政府副区长)李聚聪(厦门电业局副局长)陈朝亮(水务集团副总经理)冯阳(华润燃气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厦府办〔2014〕168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非法盗采海砂已经对厦门海域资源环境保护造成严重破坏,并影响到两岸关系发展。

为了加强海洋管理,保护海洋资源生态,维护两岸关系发展,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打击盗采海砂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7日厦门市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海上非法采砂行为,加强采砂船舶管理,保护海洋环境资源,构建平安海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开展打击盗采海砂专项工作。

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打击盗采海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海管办(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海防办、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公安边防支队、海警三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打击盗采海砂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协调有关重要事项,推进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海管办(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

市海管办成立打击盗采海砂专项执法指挥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海管办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海事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公安局、港口局、边防支队、海警三支队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厦门海事局执法支队、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市航道管理站、边防船艇大队、海警三支队三大队领导组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海洋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15〕11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海洋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15〕11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海洋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海洋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15〕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2015年全市海洋经济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2015年全市海洋经济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海洋经济工作将围绕全面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和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战略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好中加快,着力提升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海洋管理机制改革,力争实现我市海洋经济增加值470亿元,同比增长13%以上。

一、实施项目带动,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一)推进省、市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实施。

梳理并推进一批省级和市级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确保在建项目如期完工、前期项目顺利启动;实施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项目,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旅游局、商务局、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重点支持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和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

组织推荐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和“十佳”龙头企业和评选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海经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三)组织实施《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方案》,细化完善海洋产业线路图,着力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厦府〔2017〕9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厦府〔2017〕9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厦府〔2017〕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闽海渔〔2015〕19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减少政府对海域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海域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下列情形之外的项目用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二)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三)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港口、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四)列入市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港口、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六)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七)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八)非经营性海域使用项目和临时用海项目。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闽政〔2014〕59号文出台为界,在这之前已取得开展用海前期工作函的用海项目,仍按正常的申请审批方式办理。

二、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办理流程(一)属市级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规划、土地等涉海有关主管部门与所在区政府意见,经市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方案汇编的通知-厦府办〔2016〕2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方案汇编的通知-厦府办〔2016〕2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方案汇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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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方案汇编的通知
厦府办〔2016〕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计划〉的通知》《厦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厦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等文件精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方案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4日
——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厦府办[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一月八日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一、整治的目的意义厦门海域面积小,海砂总量规模少,资源非常宝贵。

为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自1999年以来,我市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采砂、岸线卸砂问题进行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受利益驱动,违法采砂行为至今仍屡禁不止。

特别是随着环东海域整治工程的全面展开,非法采砂船影响工程建设的问题日渐突出。

据同安、翔安区普查,目前在环东海域整治工程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船有265艘(水泥船237艘、铁壳船28艘),大部分无船舶证书和采砂许可证书。

这些船舶无序采砂,严重破坏海洋资源,干扰正常施工,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根据市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厦府﹝2006﹞331号)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专题会议精神,将非法作业船舶清除出工程海域,对于保障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为此,现特制定环东海域非法采砂船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五)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七)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三、整治范围和工作方式(一)整治范围欧厝渔港至厦门大桥连线以北海域及其与之相关的毗邻海域,重点是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涉及的海域范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厦府办〔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海漂垃圾污染问题,推动美丽海岸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统筹推进沿海海漂垃圾治理,增强我市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

2021年6月底前,在全市近岸海域和海岸带集中开展既有垃圾的清理、转运和处置,近岸海面和岸滩存量垃圾明显减少。

2021年,全面建立完善海上环卫队伍,完善构建起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

2022年,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模式,并长期坚持,不断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完善海上环卫队伍。

常规海漂垃圾海上收集处置工作以厦门海上环卫保洁机构为主、海沧区海上保洁力量为辅,力争实现海上保洁范围重点近岸海域全覆盖,岸线、沙滩的海漂垃圾收集转运工作由各区属地管理负责。

进一步加强海上环卫队伍建设,作为海上打捞、岸线保洁、垃圾分类和规范处置的实施主体,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

各区因地制宜设立环卫分支队伍,通过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方式,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实现海漂垃圾打捞清理全覆盖、无死角。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2•【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市资源规划局:你局《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使用海域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3〕17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同安区丙洲岛南侧海域42.1528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详见附件1),用于建设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

项目所在海域等级为三等,项目实施不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得占用自然岸线。

本项目沙滩工程用海类型为“其他用海”,用海方式为“其他开放式”,用海面积41.1931公顷,用海期限3年。

本项目排水工程用海类型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总面积为0.9597公顷,用海期限40年,其中:排水管道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面积0.5047公顷;排水口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0.4550公顷。

二、本项目沙滩与排水工程部分用海存在立体交叉,与西水东调原水管道工程(一期)用海存在立体交叉,按立体用海确权。

在办理本项目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依法收回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厦府〔2021〕223号批准的环东海域新城外侧生态修复工程与本项目用海重叠部分的海域使用权(收回用海范围坐标详见附件2)。

三、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四、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用海监管,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附件:1.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用海范围坐标表2.收回环东海域新城琼头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用海范围坐标表3.环东海域新城丙洲岛南侧护岸整治工程宗海位置图及宗海界址图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12日附件:厦府〔2023〕84号.pdf厦府〔2023〕84号附件1-2.doc厦府〔2023〕84号附件3.pdf。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下后滨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下后滨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东海域新城下后滨外侧海域生
态修复工程使用海域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26
•【字号】厦府〔2021〕223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环东海域新城下后滨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使用海域的
批复
厦府〔2021〕223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批环东海域新城下后滨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用海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1〕41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同安湾海域594.8000公顷(用海范围坐标详见附件1),用于实施海域生态修复清淤工程,用海类型为其他用海,
用海方式为开放式用海-其他开放式用海,用海期限4年。

二、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用海监管,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附件: 1.用海范围坐标表
2.宗海位置图及宗海界址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厦府[2006]331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厦府〔2006〕331号)为保障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海上作业人员和船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从事非法采砂作业。

现通告如下:一、严禁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的任何单位、个人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即:同安区海域、欧厝渔港航道以西的翔安区和湖里区海域、集美鳌园北门至机场跑道东侧顶端连线以北的集美区海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

二、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的海域内从事非法采砂的船舶(含“三无”船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采砂活动,退出通告规定的海域。

三、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施工船舶,应在核定的区域内,按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不得影响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的建设。

四、各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海上作业船舶的管理,积极配合涉海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船舶作业安全工作。

五、各企业、船舶业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履行海上交通安全义务,保障自身和其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六、海上交通、港口、国土资源、城市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与涉海执法部门共同努力,加大执法力度。

对未经批准从事采砂活动的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加强环东海域新城砂场的规划布局和统筹协调,进一步规范砂场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关于开展砂场“两违”专项整治的通知》(闽治违〔2016〕8号)、《厦门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168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环东海域新城开展砂场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本次砂场专项整治行动遵循“依法整治、疏堵结合、科学布局、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通过集中整治、限期整改,统筹协调采砂、加工、运输、使用等环节,强化监管、规范经营、控制数量、优化布局,进一步提高砂石资源保障能力,逐步建立集采砂、加工、供应为一体的砂场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整治目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环东海域新城,即同安、翔安区域内所有未经合法审批及审批手续不全的砂场(含临时堆放场、中转场、洗砂场等),并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同安、翔安区分别规划或保留一到两处砂场码头,用以建设成规范性的综合建材砂场,砂场由属地区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实施特许经营,除特许经营外的砂场坚决取缔。

三、实施步骤(一)摸底调查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1.同安、翔安区政府要按照闽治违〔2016〕8号文件要求,组织区国土、执法、海洋渔业等部门会同属地镇、街、村、居对环东海域新城现有的各类砂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实际投资人、土地(海域)占用情况和采砂来源,并对现有砂场面积、回填高度、储方量、附属物及配套设施等进行现场清点、测绘、拍照、登记,做到逐一排查,建立砂场档案,以掌握砂场整治基础资料。

2.市规划委负责对整治区域内的规划进行现场核对,并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属地区政府和环东海域新城建设指挥部,尽快明确规范性砂场的规划选址,砂场建设应与建材码头统筹规划。

3.市海洋渔业局参照翔安机场的东锭岛采砂模式,指定合法的海砂开采点,供特许经营企业开采、运输、加工和销售,开采总量应与全市年平均需求量相适应,有关海砂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和调整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和调整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和调整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
设工程总指挥部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28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和调整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人员的通知
(厦府办〔2006〕2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人员进行充实和调整,现通知如下:
总指挥长:
丁国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
潘世建市政府副市长
黄菱市政府副市长
叶重耕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
黄锦坤集美区委副书记、区长
陈昭扬同安区委书记
林国耀翔安区委书记
总指挥部下设总指挥部办公室、3个指挥部、8个专业工作部门和1个工作组。

1.集美区指挥部
指挥长:黄锦坤集美区委副书记、区长(兼)
副指挥长:黄聪敏集美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构由区委、区政府负责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和海上养殖退出等工作。

2.同安区指挥部
指挥长:陈昭扬同安区委书记(兼)
副指挥长:高玉顺同安区委副书记、区长
机构由区委、区政府负责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和海上养殖退出等工作。

3.翔安区指挥部
指挥长:林国耀翔安区委书记(兼)
副指挥长:吴南翔翔安区委副书记、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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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6]21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6〕214号)
各有关单位:
《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环东海域新城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环东海域新城砂场的规划布局和统筹协调,进一步规范砂场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关于开展砂场“两违”专项整治的通知》(闽治违〔2016〕8号)、《厦门打击盗采海砂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168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环东海域新城开展砂场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砂场专项整治行动遵循“依法整治、疏堵结合、科学布局、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通过集中整治、限期整改,统筹协调采砂、加工、运输、使用等环节,强化监管、规范经营、控制数量、优化布局,进一步提高砂石资源保障能力,逐步建立集采砂、加工、供应为一体的砂场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环东海域新城,即同安、翔安区域内所有未经合法审批及审批手续不全的砂场(含临时堆放场、中转场、洗砂场等),并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同安、翔安区分别规划或保留一到两处砂场码头,用以建设成规范性的综合建材砂场,砂场由属地区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实施特许经营,除特许经营外的砂场坚决取缔。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
1.同安、翔安区政府要按照闽治违〔2016〕8号文件要求,组织区国土、执法、海洋渔业等部门会同属地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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