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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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制度
(只适用于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变更核准,省教育厅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供省人民政府决策作参考。
五、核准条件
1、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学校原举办者提出,并进行学校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2、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
4、举办者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等的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
1、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向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省教育厅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2、省教育厅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州人民政府变更报告后,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会同厅内相关处室对民办高等职业学院举办者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民办教育的副厅长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再由民办教育处按照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撰写正式书面意见,办公室核稿,报送分管副厅长和厅长签批后,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后,再由省教育厅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布省政府决定文件和学院新办学章程。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重大事项由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厅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处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的;
5、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处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民办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手续办理的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批准,造成手续不齐全的违法变更,使得学校和举办者蒙受经济损失。
十一、防范措施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民办高等职业学院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及相关规定;
(二)加强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变更举办者审核过程中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在提出审核意见过程中遵纪守法。
附件:民办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工作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民办高等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工作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