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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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

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

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
一、被询问人权利
1、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在具有法定理由时,有申请调查人员进行回避的权利。

3、对于调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
利。

4、对于调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
手段进行询问的情况,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5、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权利。

6、被询问人在被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控告的权利。

7、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
解除的权利。

8、对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有要求核对的权利,记载有遗
漏或者差错的有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

二、被询问人的义务
1、被询问人应如实陈述案情或与案情有关的情况。

2、对于调查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回答。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资格考试题(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有权审批决定继续盘问的时限是(A)。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2、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由(C)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B、派出所所长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的,由(D)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B、派出所所长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继续盘问(C)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卧具。

A、6小时B、8小时C、12小时D、24小时5、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人继续盘问后,在(C)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A、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七点B、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八点C、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D、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八点6、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D)承担。

A、被盘问人B、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C、公安机关D、有过错的一方7、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的死亡鉴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B)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A、2日B、3日C、5日D、7日8、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C)。

A、扣押物品清单B、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C、暂存物品清单9、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D),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C),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A),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盘问检查

盘问检查

“盘”:盘问“查”:检查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问和检查,以发现或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并及时抓捕嫌疑人的工作方法(或警务活动)。

盘问:主要针对人,是通过语言的问答形式来达到识别、判断、发现对方犯罪疑点的目的。

检查:主要是对人身的检查和对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及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检查,以达到发现犯罪证据,消除潜在危险的目的。

盘查的法律依据(1 盘查的法律依据(1):《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盘查的法律依据(2 盘查的法律依据(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盘查的法律依据(3 盘查的法律依据(3):《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盘查的特点: 盘查的特点:(一)盘查行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二)盘查对象身份和行为的不明确性;(三)嫌疑人的反抗行为突然、多样。

盘查行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1、盘查首先要找到对象,找准对象。

不能怀疑一切,不搞人人过关。

2、弄清人的身份、事的性质、物的来龙去脉,及被盘查人与他人、他事的关系。

达到目的,即停止盘查。

放行或移交有关部门,不要纠缠不清。

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3篇)

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侦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拘留条件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依法对其继续盘问的行为。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继续盘问的程序不规范、滥用权力,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

一、继续盘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证据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3.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 违法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违法继续盘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违法继续盘问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盘问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正确实施继续盘问的法律后果(1)有效打击犯罪正确实施继续盘问,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有效打击犯罪。

(2)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继续盘问,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三、继续盘问的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条件公安机关在决定继续盘问前,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不滥用职权。

2. 依法审批继续盘问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决定。

3. 限定时间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8小时。

4. 保障被盘问人合法权益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盘问人的人身权利,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5. 记录盘问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对继续盘问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盘问时间、地点、内容等。

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一、向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三、有权为自己辩解。

四、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六、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七、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应当立即释放。

对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但是,对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八、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九、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十、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十一、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五)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六)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对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做好详细记录。

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O一二年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X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 X 公( )字〔〕号” ,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 ”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 境”、“ 消”、“交”、“网” 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 处填写年度;“ 号” 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试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试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1、《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5、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只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7、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8、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9、对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0、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11、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12、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13、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盘问适用法律(2篇)

盘问适用法律(2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盘问适用法律,即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本文将从盘问的法律依据、程序、原则以及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盘问的法律依据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可以先行拘留。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进行讯问,讯问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由犯罪嫌疑人阅读,经核对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讯问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盘问的程序1. 现场盘问: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现场盘问,包括询问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职业等。

2. 强制传唤:对于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传唤时应出示传唤证,并告知被传唤人享有的权利。

3. 拘留:对于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拘留,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盘问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盘问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2. 必要性原则:盘问必须具有必要性,不得随意对公民进行盘问。

3. 比例原则:盘问的程度应当与涉嫌犯罪的事实相适应,不得过度盘问。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运用过程中对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权益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问题也较为突出,首先是关于继续盘问制度立法的滞后,该项制度从1995年《警察法》制定至今没有做出适当的修订;其次是当前法治发展导致了公安机关职能的交叉,进而出现了继续盘问性质的交叉,导致继续盘问的运用出现空置化。

1继续盘问制度概况1.1继续盘问制度的立法概况警察盘查权包括拦阻、洁问、检查、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制度作为警察行使盘查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运用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在当场盘问后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规定》进一步对继续盘问进行了规则的细化,明确了继续盘问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人民警察进行,明确了适用范围、期限、禁止事项和救济方式等相关事项。

1.2继续盘问制度完善的意义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精确性要求不断提高。

但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法律规范的疏漏日益显现,尤其是当前各个部门法在具体制度上出现了相互交叉的局面。

这种局面一方面说明在法治建设中各部门法的相互融合,同时也造成了实务上的各种困境。

就继续盘问措施来看,本身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共安全,警察在合理范围内排除危险,但随着我国立法不断细化和公安机关职权性质的多样性导致该项制度在执行和救济上都出现了疏漏,通过重新对继续盘问性质和功能界定,将对继续盘问制度的合理运用起到巨大作用。

1.2. 1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对继续盘问在法律性质上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合理的利用该项措施,避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发生。

继续盘问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运用继续盘问措施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且由于继续盘问的期限超过了传唤和拘传,公安机关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案件信息,采取继续盘问后再进行拘传的方式,实则是一种变相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00。

继续盘问规定

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它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九)其它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全国人大说了,警察不能随意盘问人,更不能随意带走

全国人大说了,警察不能随意盘问人,更不能随意带走

全国人大说了,警察不能随意盘问人,更不能随意带走雷洋案还没个结果,深圳两女孩逛街又被警察强制带走,说是“传唤”。

民警可以随意盘问公民吗?可以随意传唤(带走)公民吗?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全国人大对此有明确的解释,放在下面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它的解释当然是最权威的。

先来看看这俩女孩逛街被强制带走的事情经过:据网友爆料并发布视频称,21号在深圳宝安西乡流塘大门口,两名女孩出去逛街,被警察检查身份证,后被依法强制传唤!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偷偷录下这么一段视频。

这段长达4分34秒的视频很快在朋友圈传开,视频中是一名警察跟两个女孩的对话——(视频貌似已打不开,下面是整理的对话实录)警察:我就让你学习一下。

女孩:好好好,可以可以可以,我陪你到底。

你打了我,我跟你说。

警察:可以,没问题,你去告我打你,我还要铐你呢,我告诉你,我还要关你。

女孩:我们就过一个马路,你就这样强行带我们俩去派出所。

警察:我告诉你,警察盘查我在执行公务,我在执法我不在服务,这是第一个我告诉你。

第二个我现在觉得你可疑,你必须配合。

第三个别那么罗嗦,你到队里面再说。

女孩:我就说了一句我没带身份证,你就说一大堆过来了。

警察:是,我这里有全程录像你放心好了,我说一大堆过来。

我已经表明了身份,在盘查。

女孩:表明了身份,你也没有拿警官证啊,现在穿的警服的人多了去了。

警察:你不懂法律,你就不要在这胡说八道。

女孩:我们是不懂,我们没读书。

警察:脑子有病,我不是警察,我怀疑我是假的,假的你也得先配合,你怎么知道我是假的。

女孩:我们刚刚应该真的是不应该出门。

警察:不要以为是个女孩子就可以不遵守法律了。

女孩:我们哪里,我们刚刚违法了哪一条,你说我们违反了法律的哪一条。

警察:妨碍公务。

女孩:妨碍公务。

女孩:我们妨碍公务了,你也可以盘查,我也可以拒绝。

警察:不要跟我争,找律师去。

女孩:找律师就找律师嘛,我看你吃不了兜着走。

警察:不用撑多久,我可以关你24个小时。

留置盘问的法律适用(2篇)

留置盘问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在必要时可以将其留置在一定场所,进行询问和调查的行为。

留置盘问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留置盘问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依法进行。

本文将从留置盘问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留置盘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留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嫌疑,但未发现证据的;(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嫌疑,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嫌疑,但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留置盘问的法律适用1.适用条件(1)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嫌疑:公安机关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的人,可以依法进行留置盘问。

(2)需要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的人,在当场盘问、检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依法进行留置盘问。

(3)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的人,在当场盘问、检查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进行留置盘问。

论盘问的相关法律问题

论盘问的相关法律问题

论盘问的相关法律问题所谓盘问,是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盘查和询问。

盘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行为和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由于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因此,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盘问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往往容易忽视,本文对此作简要论述,以期对盘问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关于盘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这种情形包括以下四种:(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同时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在执行《人民警察法》过程中,公安部对如何理解、执行盘问、检查又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笔录示例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笔录示例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时间:20××年3月4日21时03分始至23时30分止继续盘问地点:××公安局××派出所继续盘问人:赵××,陈×,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记录人:严××,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被盘问人姓名:陈××,曾用名:陈×,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80年3月20日,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01016219800320××××户籍所在地:××县××镇××乡现住址:××县××街××号工作单位:××县××公司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20××年3月4日20时53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3、有权为自已辩解。

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陈××(捺指印)5、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6、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继续盘问内容记录如下:问:我们是××公安局××派出所民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你适用继续盘问。

这是给你的《继续盘问通知书》,你可以自已看吗?如果不能看,我们可以读给你听。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派出所部分制度牌、公示栏参考内容

派出所部分制度牌、公示栏参考内容

附件2部分制度牌、公示栏参考内容公安派出所简介简介内容应包括派出所始建时间,现为几级派出所,派出所的基本情况(共有民警人数,男、女民警人数,党、团员人数)辖区位置,管辖面积,辖区内的基本情况,获得公安部、省、市的主要荣誉。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长工作职责(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派出所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负全责;(二)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安排各项警务工作、积极履行各项警务职能,确保一方平安;(三)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素质;(四)抓好派出所经费、装备配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有效落实各项从优待警措施;(五)主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继续盘问适用法律依据(2篇)

继续盘问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其继续进行询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继续盘问的适用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二、继续盘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编第二章对继续盘问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继续盘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规定,其中第六章对继续盘问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应当出示继续盘问证。

(2)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继续盘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

(4)继续盘问结束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家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规范人民警察职责、权限和行为的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继续盘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1.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需要进一步查明案情。

2.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等。

3. 继续盘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继续盘查适用法律依据(2篇)

继续盘查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在我国,继续盘查是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主要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继续盘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以下将详细阐述继续盘查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继续盘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87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 持有可疑身份证件的;2. 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但未带身份证件的;3. 身着怪异服装,举止可疑的;4. 在夜间或者隐蔽处所出现的;5. 有关人员当场指认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6. 其他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的。

第88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对无家属和单位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派出所。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继续盘问的时限,从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之时起计算。

第89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继续盘问的,应当在其住处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

继续盘问的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继续盘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79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 拘传;2. 取保候审;3. 监视居住;4. 逮捕。

第80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通知被采取措施人的家属。

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应当在其住处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继续盘问的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继续盘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15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有关材料。

当遇到盘问时我们需要懂得哪些基本法律知识?

当遇到盘问时我们需要懂得哪些基本法律知识?

当遇到盘问时我们需要懂得哪些基本法律知识?导读:当你走在大街上,遇到警方,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要被带到派出所进行盘问,这种行为合法吗?当遇到警察盘问时,我们需要懂得哪些基本法律知识?你有哪些合法、合理的要求可以向警察提出?根据《人民警察法》,警方可以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你进行盘问及检查。

【你的合法权利】你可以要求盘问你的警察出示证件,若不出示证件的,你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经盘问、检查后,以下情形可把你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你的合法权利】自把你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也就是说,扣留你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需要向你出示相关文书,证实经批准继续盘问,并要通知你的家属,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出示相关文书,就必须立即放人。

最坏的结果就是,经盘问在这48小时内你承认了某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是可以对你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

特殊人员的特殊处理以下三类人员: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符合继续盘问情形的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盘问期间,人民警察有哪些行为是严禁实施的?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1、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2、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4、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5、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6、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盘问并释放被盘问的人员?人民警察在继续盘问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立即释放被盘问人: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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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盘问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向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三、有权为自己辩解。

四、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六、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七、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应当立即释放。

对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但是,对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八、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九、对继续盘问的情况,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并载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对被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十、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十一、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对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做好详细记录。

救治费由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承担。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十三、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的饮食和休息场地。

十四、申诉、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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