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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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制改革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

当前税制改革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

当前税制改革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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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艳 芳
( 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经济学院 , 北京 1 0 0 0 7 0 )
摘要: 当前正在进行的对部分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被认 为是 1 9 9 4 年分税制以来 的又一次大规模税制改革, 将对我 国整个地方税法体 系产生深远影响。自此, 我国税法改革 由单行税法的完善进入跨税种 的两个单行税法的协调阶段。下一步的税法完善应遵循渐进


我 国地 方税收 法律体 系考察
( 一) 关 于地 方税 收法 律 的界定
角度 讲 .不 应 将税 收立 法权 作 为 划 分地 方 税 的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0 3
基金项 目: 首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科 技 创 新项 目。
数几 个 实行 了彻 底分 税 制 的 国家 外 .世 界上 绝 大 多数 实行 分 税 制 的 国家 的税 收 立 法 权都 主 要 集 中在 中央 政 府 .地 方 没 有或 仅 拥 有很 少 的税 收立 法 权 。 因此 . 笔 者认 为 . 从 研 究 地方 税 法 的
出 在 下 一 阶 段 税 法 完 善 中 需 要 注 意 的 几 个 方 面, 希 望 能够对 我 国税 收法 治建设 有 所裨 益 。
原则, 分阶段进行。 应在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前提下 , 在《 立法法》 的框架 内, 授予地方更
大 的税 收 自主权 。
关键 词 : 税 制 改革 ; 地 方税 法 ; 税收 立 法权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2 2 8 X ( 2 0 1 3 ) 0 6 — 0 0 3 2 — 0 5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一)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一)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一)论文摘要税收是每个社会阶段必不可少的聚财方式,只不过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采取的聚财方式有所不同(从奴隶社会的劳役形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实物形式,以致到当今社会的货币形式),在以往的社会形态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税收”二字,但从根本上来说,与现行的税收相差无几。

每个社会阶段为了更好地维持国家这个庞大的机器的正常运转,都在不断地苦心探讨和筹划更优化的聚财方式和手段。

从这一点来看,税收制度是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的,并非已成定局一成不变。

税收虽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存在的必然产物,但税收还必须顺从和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当今经济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使国家机器良性运转,无论是税收制度还是管理手段,都应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的发展和强大。

虽然九届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4月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1992年9月颁布实施的原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实际工作当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纰漏,根据本人经验的积累和看法,现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性的观点,与大家进行讨论和研究。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一部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

本文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对如何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观点。

关键词: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这个活动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

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摘要】电子商务随着我国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而逐渐壮大,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虽然在2019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以及税务登记等等,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犷,具体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由于缺乏类似其他税种那样精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相关的税收缺乏有效的工作流程以及监管。

为适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必须及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并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一、电子商务税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税收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

电子商务税收其内涵在本质上和传统税并无二致。

狭义的电子商务税收单指将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媒介的商贸活动纳入征收范围。

其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拟化。

电子商务形式的交易活动只需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就可以快速实现交易行为。

而交易行为中有关的税务信息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传输进而被虚拟化,使征税工作缺乏信息来源和保障,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税的难度;第二,非确定性。

通常电子商务经营者依靠个人电脑进行办公,由于个人设备的便携性和可移动性,因此无法确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导致纳税地点不确定,税务机关便不能参照以往标准计算征收范围,并且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特点,交易双方可能处于世界各地,这使得传统税收管辖权同样面临挑战;第三,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以以太网为媒介,其中涉及到交易发起、交易额的支付与结算、票据的开局与签收、款项的支付与结算等,通常使用电子的形式展开,但是电子票据本身属于数据,商家很容易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具,给税务部门增加监管难度。

并且,这些涉及到纳税数额的电子信息容易被不法商家瞒报和修改。

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发展势头迅猛,在国内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但起步较晚且市场营商环境复杂,其相比传统税收来说更加复杂多变,对于随之产生的税收问题,我国仍缺少专门的立法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体制不成熟,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理念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中没有充分体现。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电大开放教育税法学小组讨论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我国近年来的主立法实践考察在税收法律关系方面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重点论述通过立法对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主要通过立法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失、造成这种立法缺失的原因及从立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体制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论述并从立法方面对完善纳税人权利体制提出自己的些许看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合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纳税事关国计民生,应该是一国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之后或不科学完备,导致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纳税在国外被视为一件光荣的事情,因为有纳税才有发言权,才有权利对政府、对行政部门的行为“指指点点”,才能在国家食物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避税逃税现象在国外是鲜见的。

而在我国,纳税被视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尽管纳税人通过政府对税收的统筹安排,直接或间接的享受了利益,然而,公民纳税的主动性依然不高,甚至将其视为一种负担,为了逃税避税不惜铤而走险。

我们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立法中对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规定的缺失。

纳税人对自己无从定位,被动的缴税,纳税变成了纳税人的心理负担。

下位将从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入手来追踪造成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缺失的内在原因,探求从立法角度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一、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体制的立法现状随着人权保障问题的热化和建立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虽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做了规定,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讲,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都没能有效的得到实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而正真从立法意义上对纳税人的保障制度的规定少之又少,尽管近年来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越来越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但总体来讲,我国纳税人的权利立法仍不完善。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1)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1)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对于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为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现状分析税收立法体制的构成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三个方面。

- 立法机关:我国税收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 立法程序:我国税收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征求意见、初审、审议、表决等环节。

- 立法内容:我国税收立法内容主要包括税种、税率、税务程序等方面。

现存问题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立法机关的专业性不足:税收立法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收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支持。

但是,在现行机制下,立法机关中参与税收立法的议员专业性参差不齐,有时难以全面把握税收领域的变化和需求。

2. 立法程序的效率较低: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繁琐,审议时间较长,难以及时应对税收政策的调整需求。

这种情况下,税收立法可能无法及时跟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经济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不够。

3. 立法内容的层次性不明显:我国税收立法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层次性。

各地区和各部门针对税收立法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孤立的,缺少整体性和全局性的规划。

完善思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提高立法机关的专业性为了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应该加强立法机关的专业性培训,并建立专门的税务立法研究机构。

税务立法研究机构可以为立法机关提供专业支持和意见,确保税收立法能够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能及时应对税收领域的变化。

### 简化立法程序为了提高税收立法效率,可以考虑简化立法程序。

例如,可以引入快速立法审议机制,对于某些需要紧急调整的税收政策,可以通过专门的快速立法审议程序来加快立法进程,确保税收政策能够及时跟进经济变化。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
益服 务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财政厅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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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四次会议第 一次修 正 、9 9 月3 第 九屑全 国人民代 19 年8 0 t E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 会议第 二 次修正 、9 9 f 3 日中华 人 民共和 19 年8 0 l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修 正案》修 订 。
有关税收的内容 主要 是 ,中华人 民共 “ 和 目公 民有依 照法律纳税 的义务” 。 2 法律。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 、 其常委会通 过的税 收法 律丰要有3 , 部

议修订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税收征 收
管理法 》 ,三足 18 年9 l 9 0 月 O日第五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第 次会议 通过 、 19 年l月 3 日第八届全 国人 民代表 93 0 1
执行好 国家针对引进外资 、 先进技术和
设备等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贯彻执行 国家鼓励国内产 品走 向国际市场 的出 口退税政策。对我们地方财政部 门来 讲, 还有一项具有主导管理权 的j作值 :
务, 为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生产技
术服务 , 为提高 吲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 为保护本 企业对外贸易合法权
不分。
独特意义的税法体系。 据统计, 我国税 收法律规范中的8 %是由国务院以条 0
例、 暂行条 例形式颁 行 , 然后财 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再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 实施 细则 , 各省 、 自治 Ⅸ、 直辖市 再根 据财政部 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 。这种
国主席令第二十二 号公布的 《 中华人

关于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探讨

2( 01 6年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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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完善我 国税 收立法体 制 的探讨
秦 斌
(} 青 年 管 理 f }学 院 , 海 2 0 8 ) _ 海 } l 5 上 0 0 3
摘 要 : 当前 我 国 在 税 收 立 法 层 面 存在 曲 主 疆 问 题 是 : 收 立 法 体 系 不 健 全 , 法 权 限 界 定 不 清 . 法 程 卒 戈 税 立 立 规 范 . 收 法 律 缎 坎 较 低 等 。 这 些 问题 带 柬 的直 接 危 害 是 税 法 刚性 不足 面 对 新 形 势 , 收 法 治 改 革 何 去 何 从 , 税 税 税 收 立 法体 制 和 立 法权 限 如 何 理 是税 收 理论 研 究 中 的 重 要课 题 。 我 们 必 须 完 善 税 收 立 法 , 好 地 发 挥 税 收 在 经 m. 更 济可持续发展 中的职能作用。 关 键 词 : 收 ; 法 体 制 ; 收 法 定 主 义 ; 法 刚 性 ; 法 级 次 税 立 税 税 立 中图 分 类 号 :)2 . 2 [ 2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5 2 0 ) 60 4 -3 l 7 3 X(0 6 0 —0 0 3


当前 我 国税收 立 法存在 的主要 问题
税 收 制度 作专 门规定 , 未 对 税 收 立 法 权作 原 则 规 也 定 , 未对 征 税 主 体 依 照 法 律 征税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更 所 以 , 国宪 法没 有 全 面 体 现 出税 收 法 定 主 义对 征 我
( ) 法缺乏 税 收法定 主 义 的规定 。税 收 法定 一 宪 主 义“ 是税 法 至 为重要 的基本原 则 , 或称 税 法的最 高 法 律原则 , 是 民主 原 则 和 法 治 原则 等 现代 宪 法 原 它 则 在税 法上 的体 现 , 于保 障 人权 、 对 维护 国家利 益和 社 会公 共利 益 可 谓 举足 轻 重 , 可 或缺 。l 税 收 法 不 ”。 。 定 原则 由于源于 对人 民权 利 的保 护和对 征税 权 力 的 限制 , 依法 治 税 的理 论 基 础 和根 本 出发 点 。 马克 足 思 早就 指 出“ 国家存 在 的经 济 体 现 就 是 捐税 ” 税 收 , 在 现代 国家中 占据着 举 足轻重 的地位 。作 为 围家取 得 财政 收入 、 控经 济 的熏要 手 段 , 系 到 同家 和纳 调 关 税人双 方 的利益 得失 , 此 问题 , 对 许多 国家 由宪法予

我国税收立法的体制

我国税收立法的体制
我国的税法形式体系应该是在宪法的统帅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线,相应地制定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以下图表示:
(二)税收法律主义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是现代税法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税收法定主义。1689年美国的《权利法案》确定税收由议会控制,“没有代表则无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如无以国民代表议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则不得课税。它要求课税要素(纳税主体、税率、纳税方法、应税事项)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明定。换言之,欠缺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规章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令或地方法规无效。在这方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委任立法(即授权立法)。现代社会委任立法不断增加,许多国家都对税收实行一定范围的委任立法,给税收法律主义带来一定的冲击。不过,现代国家在税收的委任立法方面还是非常谨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无限制的委任(即空白委托),只能局限于具体、个别的委任,而这都必须在法律上明定。基于立法权保留的机理,通常认为有限的委任立法并不构成与税收法律主义的冲突;(2)征税要素明确主义。凡构成课税要素部分的规定必须明确无误,不致因歧义而使纳税人产生误解。如果课税要素规定不明确,就可能使行政机构滥用税法解释权,影响纳税人对税法的合理预期以及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但是,在税法制定时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时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不得不使用一些不确定概念,这些不确定概念的使用是否与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相冲突,各界尚有争论。但一般认为,出于经济社会复杂性考虑而不得不使用的不确
立法确定,这种由行政机关来划分税收立法权的做法,与多数国家根据民主宪政原则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制度的做法不一致,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3)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尚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没有对 征 税 主 体 如 伺

税 收改 革 关键 在于 政 治体 制改 革 需要依 法行政 睫



但 与 当今世 界发 达 市

征 税 的 行 为 做 出 具 体 的规 定

从 真正 关

完 善分税 制立法迫 在 眉
场 经 济 国 家 典 型 分 税 制相 比
有 许 多缺
系 纳 税 主 体 的权 利 义 务 的 主 要 税 种 如

造成 我 国现 行分 税 制
观 念 很 深 显 然 地 法 被政 治 主 宰 着


中央 政 府 对
改 革弊端 的原 因分 析


地方 干 预 过 多
第二


分税 制立 法 完善对 策
持税 收法定原 则

分 税 制 的 支 出范 围 划 分 与 市





从 我 国 分 税 制得 性 质 来 看 分



事权 划分 上 越 俎 代庖现 象 分


规 的形 式 停 留于 试 行 阶段

税 制财 政 体 制 实 施 以 来
中央 和 地方 的


中 国长 期 的封 建 社 会


人治


集权 的


事 权 划 分 仍 然 延 续 了 传 统 的行 政 管 理 和 计 划 经 济体 制 的 习 惯 做 法

缺少了转移支付
观调 控 力度


从 而 于 19 9 4 年 推 行 了 分税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作为国家机器运行的物质基础,其对维护国家主权利益、构建国民基本生存安全条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需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中所存在的问题,从多个维度思考问题的解决之法,以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治;税收立法权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是当今各国公认和通行的税收基本原则之一,被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可为税法中排位优先级别最高的原则。

其理论层次分为“有法”、“良法”、“善治”三个层次,最终目的是实现税收形式和实质上的法定,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一,征税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最为核心的内容,其要求征税要素应当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进行规定,而不是由政府的规章制度规定。

其二,征税要素明确原则。

征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由法律具体规定,还需尽可能明确。

如果规定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或歧义,导致不正当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的行为。

其三,程序法定原则。

税收程序也应具有法定要求,即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法定的执法主体、法定的执法方法和从执法到司法的过度法定。

实体必须受到程序的保护,程序是否公正将对实体是否公正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中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制度保障是由《宪法》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前提,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已成为我国税收治理的基本原则。

1992年《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该条款标志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开始有了基础的表述。

2000年的《立法法》对税收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第一次在宪法法律文件中以法律保留的形式规定基本税制。

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 『 《 l 漪
( 双 月 刊)
2 0 1 5 年 第3 期( 总 第9 1 期 )
我 国税 收 立法存在 的 问题及改革建 议
◆朱 为 群 ◆缑 长艳
内容 提要 : 当前 ,我 国税 收法律 级次普遍较低 ,地方缺 乏税 收立法权 ,税收立 法程序 不
够 完善 ,立法技 术相对 落后 。随着税 收 法制化进程 的不 断推 进 ,这 些 问题 日益 突 出,并 已成 为制约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大障碍。按照 中国共 产党十八届 四 中全会 “ 依法 治国”的精神 ,
如表1所示实体法中共涉及18个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关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其余14我国税收实体法立法情况税收归属税种级次最高的法律规立法机关发布日期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务院修订关税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月22日发布先后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三次修正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1年12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务院修订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务院修订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2007月16日发布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1980月10日发布先后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六次修正资源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2011务院修订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5日国务院修订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月15日发布车船税车船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月25日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31务院修订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日发布烟叶税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月28日发布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7日发布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资料来源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欢迎各位财税毕业的同学阅读!摘要:我国财税立法存在着立法滞后、法规质量不高、立法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需要在提升财政立法层级和划分立法权限、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等方面对整个财税法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财政法体系;财政基本法;财政立法一、我国财税法立法的现状我国的财政立法领域的变化自改革开放之时就早已有之。

随着《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在财税法治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很大的缓解,但同时财税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其立法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不足之处常见于以下几点:(一)立法的滞后性所谓财税立法的滞后性指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旧的财税法清理不及时,导致财税法指导作用的削弱,进而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滞后性表现在诸多方面,例如在税法领域,我国目前狭义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涉税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如此,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有待健全。

又例如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对于地方事务具有财政支出的需求,但是地方财税立法也相对薄弱,这就与经济发展的节奏不相适应。

(二)法规质量不高由于财税立法过程中突击立法、应急立法情况的存在,我国目前已有的财税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条文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的现象。

也因如此,更多的规章甚至规定不断出现,这不仅降低了财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效力,也为进一步立法设置了障碍。

(三)立法权限不清我国实行一元化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央和地方、人大和政府都在立法。

尽管这样有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政府职能转换滞后、立法规范不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甚明确的情况。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税收立法有待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以及税种结构相对滞后,直接税比重过低的问题。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具有深化税收体制的改革、在技术上为税收法律化铺平道路以及促进立法计划出台的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以及改善税种结构,优化税收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制度;税制改革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其在税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通过各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于课税要素的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为纳税人提供行为的合理预测,防止了课税要素界定的模糊性。

再者,立法和执法的征税程序的明确,在程序方面排除了征税机关在利用行政权力时随意的解释和滥用,保障了纳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最后,纳税人纳税时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渠道亦需由法律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设计课税要素的法定和明确,征税程序和救济渠道的法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1.税收立法有待完善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不断深化,税收制度也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时期和市场经济时代。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以市场运行为基础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开始确立。

税收立法工作也在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通过《税收征管法》。

国务院为也相继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税法等文件。

但总体来说,当前国内的税收立法以全国人大授权立法为主,尚有税种未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制,总体而言税收立法本身滞后于税制改革。

2.“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少重复征税和促进社会良性循环,是曾经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摘要】财政、税收不仅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涉及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关系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财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制定出台财政、税收方面的重要法律,完善财税法律体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完善;税收;立法体制一、财税立法体制的类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参照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比利时等国的情况。

完善税收立法制度 夯实依法治税基础

完善税收立法制度 夯实依法治税基础

完善税收立法制度夯实依法治税基础刘雁鸿【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年(卷),期】2003(000)0S1【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后,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逐步加快,但是在立法实践中,税收立法作为依法治税的基础环节还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有些税收法规立法级次低,税收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有些税收规则相互抵触、相互混乱,有些税法规定违背WTO规则,影响执法等。

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不足:首先,从税收立法体制方面看,我国税收立法采取授权立法制,其立法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授权立法条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予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于合资经营企业。

”该条例赋予国务院在工商税制方面享有极大的本应属于人大的立法权限,并不受制约,完全自由。

我国的税收制度便形成了一个极富典型意义的授权立法体制,真正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审议通过的税收法律寥寥无几,税收法律的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形式颁布,然后财政部再根据授权颁行补充规定。

这种以行政为主导的立法体制在根本上是与税收法律相悖的。

由于税收对整个国家乃至个人的影...【总页数】2页(P)【作者】刘雁鸿【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相关文献】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制度——刘剑文教授解读税收制度 [J],2.夯实税收征管现代化与依法治税的基础 [J], 张斌3.谢旭人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要求完善体制夯实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J],4.完善税收立法制度和税法体系的思路 [J], 孙承庭;5.抓好基础加快改革推进依法治税确保任务完成──张辉喜副局长在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暨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摘要)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系的思考

收法律、 收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地方税收立法 。 税
完善我 国地方税
孥 勇
我 国现 行税 法 体 系


税种如房产税 、 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 限 , 一般
都无 权 自定地 方 性 税收 法 规 。税 收立 法 权集 中于 中 央 , 现 了 体
现行税法体系 主要体现 在宪法 、 律 、 政法规 、 法 行 地方性 法规制定上。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8 年l月4 是 92 2 日 第五届全 国人大会议发布施行的 , 以后又分别于 18 年4 1 98 月 2 日,9 3 月9日和 19 年 3 1 19 年3 99 月 5日三次进 行修订 。宪法 的税 收 内容主要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有依照法 律纳 税的义
我国法权高度集中、 中央统揽全 局的合理要求 , 对保证 国家税
收政策 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 的统一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
此带来 的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 、 收管理体制僵化 、 税 税收经济
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 了税 收职能作用的发
务”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 的税收法律共4 :中华 部 《 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8 年6 日)《 (9 5 月3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 年4 ( 9 1 月9日) 《 , 中华
本法规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收立法权 :1 ( )享有在营业 税 暂行条例规 定的幅度 内确定本地 区娱乐 业适用税 率 的权
( ) 二 不抵触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学中“ 法律效力 高的为上 位法 , 效力低 的为下位法 ,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原理 的体现。我国规范 的税 收法律体系中各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 宪法高 于税 收基本法 ( 待制定 )税 收基本法高于一般性税 收 , 法律 , 一般性税收法律高 于税收行政法规 , 税收收法律级次 地 中处于较低的层次 。不抵触原则 要求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省 级立法机关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 和实 际需要 , 在不 与宪法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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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 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 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

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

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

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

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

如199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第二效力等级。

第二等级,又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或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或称委任立法权,如1984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985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当然包括税收法规)。

第二层次是具体行使财政税收管理职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有权制定税收行政规章。

基于本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统称为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税收法律之后,是为第三效力等级。

第三等级,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家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

上述国家机关,或根据宪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地方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或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

基于这一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又可统称为地方性税收法规,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第四效力等级。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立法体制与税法体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

立法体制主要指立法权限的划分,“它表明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哪种性质、哪个范围的立法权力及由此派生的依附于立法权上的制定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政府与地方的法规、条例等)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4税] 收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是指税收立法权限及其划分方式。

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是指该部门法中各种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它不同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 律体系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而言的,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因此又可称为“部门法体系”。

[6]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则只就该部门法而言,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直接表现为属于该部门的各种法律规范。

税法体系就是以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及其构成方式为主要内容的。

如前所述,税收立法体制包括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和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当然也涉及以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而制定的不同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

税收立法体制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税法体系研究的是税收法规本身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一般就是税法分类的方式),它更多地是出于理论研究或为立法提供参考的需要而构建的,因此并不需要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实际上,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限制定的税收法规的效力等级,决定了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

除此之外,税法体系还可以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按内容的不同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税法是否具涉外因素(划分为涉外税法和涉内税法)等方式来构成。

改革和完善税收立法体制的目的,不仅是出于国家整体立法体制完善的需要,而且是构建更加完备、合理的税法体系的需要。

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就决定了我国税法体系是以效力等级较高的税收法律为主,还是以效力等级次之的税收行政法规为主。

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虽然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是我国税法体系的一个突出的阶段性特征,但从长远来看,我国最终是要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而这都有赖于税收立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自1982 年宪法确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来,十几年的立法实践表明,现行立法体制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立法权限的划分过于原则;立法权限范围不甚清楚。

比如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但没有规定可以就哪些事项制定这些基本法律,“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范围也不明确;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但没有具体规定划分“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标准。

又如,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但是,对于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

还有地方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等。

[7]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例如,关于税收的立法权限,1982 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它应归属于哪一类和哪一级国家机关,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分别于1984 年和1985 年作出的两次授权决定来看,应该认为税收立法权限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但是,在授权情况下,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税收行政法规,使现行的税收法规主要以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8] 等有限的几个,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9] 的要求。

改革或解决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各种不足并加以完善之,首先有赖于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如除了以宪法明确不同性质和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的不同种类(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等)和不同等级之外,还要通过制定立法法,采取列举与限制并列的方式使上述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明确化、具体化。

[10]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改善税收立法体制。

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纵向横向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加以完善:[11]1 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

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的原则,在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做到合理分权、适度下放。

具体而言,就是主要税法,包括税收基本法,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税种的实体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代理、发票管理等主要税收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对于地方,可在若干限定条件下经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立法授权,赋予地方对地方性税收法规的立法权;同时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制定一些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办法和规章。

在若干限定条件下赋予地方开征新税种的权力,既体现在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又反映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还可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因无开征新税种的权力而变相地开征一些具有税收性质与作用的“费和基金的做法。

2 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

在上述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具体意见确立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1)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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