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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隈藕謐i文件
中红字,2011? 65号
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
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省(区、市)红十字会、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管理,推动人体器
官捐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一年八月八日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志愿履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职责。

第三条国家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人体器官捐献事业;
2.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
3.掌握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4.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

专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红十字会的正式或聘用人员,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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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职责:
1.负责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
2.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讲解器官捐献的基
本常识和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等;
3.指导捐献者或其亲属填写捐献自愿书、登记表;
4.见证器官分配,联系器官获取组织;
5.见证器官获取和运送过程;
6.负责捐献完成后相关资料(本人或家属签名的人体器
官捐献自愿书、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7.参与协调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及缅怀纪念等工作;
8.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职责:
1.普及宣传人体器官捐献基本知识;
2.发现潜在的器官捐献者,并及时通知专职人体器官捐
献协调员。

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2.每个器官捐献案例原则上应由两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
员负责办理,具体由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3.在实施人体器官捐献前,应确定捐献手续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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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捐献者情况及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登记表报告省级人体
器官捐献办公室;
4.充分尊重人体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捐献意愿,严格保护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隐私及其它相关信息;
5.不得以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登记注册:
1.专职和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均需本人申请并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批准。

2.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协调
员登记注册表》(附表),经所属医疗机构或红十字会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审批。

3.经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批准后,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备案,颁发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证件。

4.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编号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按统一规则编定,由一位字母加五位数字组成,第1、2位数
字代表省级行政区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86),后3位数字代表登记序号。

专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字母“ Z”加5位数字组成,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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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加5位数字组成。

5.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资质每年审核一次,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经本人申请并经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其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进行评估后,经批准可成为专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第十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有退出的权利。

由本人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应于收到书面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办理有关退出手续,并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有违规倾向或有损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形象行为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给予帮助教育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依据相关的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的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对在人体器官捐献服务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参照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各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应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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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必要的培训和工作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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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登记注册表
省份: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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