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大陆应不应该征收拥堵费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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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国目前城市拥堵现象严重,根据2014年中国交通部发表的数据显示,交通拥堵带来的经济损失(体现在时间成本,能耗成本,损耗成本,货运成本,疲劳成本等)占城市人口可支配收入的20%,相当于每年国内生产总之(GDP)损失5-8%,每年达2500亿元人民币。以北京为例,在每年所造成的时间价值损失就高达282亿人民币,而我国2016年城镇化率已高达%(2000年%),从2009年起到现在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位列全球第一,预计到2020年,我国私家车数量将达到亿辆,也就是说,如果任其发展,我国拥堵情况将空前严重。而拥堵费是指对行驶于拥堵路段上高峰时段的车辆征收额外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彻底解决拥堵情况是一个宏观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一系列政策的相互作用,所以解决拥堵情况不能只依靠征收拥堵费的方式,所以我方标准是征收拥堵费能否缓解拥堵现象。我方理由如下:
第一,征收拥堵费会降低出行者驾车出行的欲望,改变出行方式,从而缓解拥堵现状。当开始征收拥堵费之后,征收拥堵费减少了出行者的可支配收入,进而降低了出行者消费其他产品的预算,从而间接导致出行者的效用下降,而且不同的时间价值出行者的效用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出行者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选择,但可以确定,随着拥堵时间的增加,具有较高时间价值的出行者会比较低时间价值出行者更早的开始支持征收交通拥堵费,同时一些低时间价值道路使用者将会因此放弃使用拥堵收费的路段,从而富裕出道路通行能力可以使高时间价值者付费后继续使用该道路。由于人们的交通出行多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边际收入较低的汽车拥有者将会选择改变出行方式,更多的转向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征收拥堵费会使出行者调整出行时间,以达到缓解拥堵的目的。在城市中,绝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出勤时间都相对集中,对于该时段的通勤者而言,通常希望恰好在出勤时间之前到达目的地,从而导致该时段的车辆数激增,由此引发了拥堵的瓶颈效应。所以拥堵费的征收应根据不用时段的拥挤程度调整拥堵费的征收额度,从而迫使出行者调整出行时间,愿意承担较高闲暇成本的通勤者可在较早的时间出行,从而避免或减少交通拥堵费造成的货币损失; 而不愿在较早时间出行的通勤者则需要通过缴纳拥堵费以换取对闲暇成本的节省。例如2003年伦敦征收拥堵费后,每天进入市中心的小汽车减少20%-30%,公交车较之前提速25%,拥堵现象得到缓解。因此,通过征收交通拥堵费的方式,可使不同时间弹性的出行者根据自身的出行效用程度调整出行时间,从而减少单位时间内车辆数,提高道路资源的分配效率。
第三,拥堵费的使用将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促进立体公共交通发展,从而减缓拥堵现状。城市拥堵费征收须有相应法律政策支持,相关部门运行要透明。例如,按规定伦敦交通局必须将征收的交通拥堵费回馈到公共交通的再投资上,改善城市环境、增加道路安全以及发展公共交通。2003年到2013年这10个财年,交通拥堵费总收入达到26亿英镑,其中46%重新投入到交通系统建设,据伦敦交通局称,拥堵费收入均用于改善伦敦交通。2011年至2012年,伦敦拥堵费收入达亿英镑,此笔费用被用于改善伦敦公交网络、道路安全以及骑车设施等。伦敦的经验表明征收拥堵费在财务上是可以维持的。拥堵费的收入不但可以覆盖收费系统的成本,还有剩余可以用来支持公共交通,共享交通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发
展,从而从环节上缓解拥堵现状。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市民一般情况下会自然的倾向于反对任何收费政策。因此需要大量调研、反复论证、不断调试才能够实现。城市拥堵是一个系统问题,希望在征收拥堵费的同时,其他方面综合配套协调的推进,从而解决拥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