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与水电开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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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与水电开发率
· 近期一些媒体在谈及水电开发时往往引用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或警戒线,也许是非专业的原因,产生引用错误。把水电开发的程度等同于水资源利用,由此,一些人士在议论水电建设时往往以为我国水电开发已经过度,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不同概念。作者较长时间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分析计算工作,对此,将从此观点的来源出处和权威性解释,比如从中国人大网对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解释,水利部中国水资源公报,以及中国水资源公报编制技术大纲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是供用耗水的利用程度、特别是水资源利用中的耗水程度,而不是水力资源的开发程度。我国现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为25%,国际上公认的一个流域或国家的水资源利用程度的警示界线是40%,从全国而言,不完全一样,南方特别是西南,水资源丰富而利用量少,利用程度低,而北方尤其是西北干旱地区,利用程度高,其中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利用程度有些年份高达80%,甚至更高。
1.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概念
水资源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通常从水资源规划利用角度,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供水能力(或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一项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流域或区域用水量占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比率,体现的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
水资源开发利用又可分为河川径流(简称地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一般以河流为单元只统计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流域为单元时综合统计,或分别统计,但不特别指出时(如综合利用率),也仅只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比如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就是指该河流的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水资源综合规划名词解释”中与此相近的有:地表水资源开发率是指地表水源供水量占地表水资源量的百分比,水资源利用消耗率是指用水消耗量占水资源总量的百分比。
从水资源利用统计分析计算的角度,水资源利用率的计算更多是采用实际耗水量与总的水资源量之比,体现的是水资源量被耗用即消耗利用的程度,与上述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差异在于一个是水量被利用程度、一个是水量被消耗程度,这样就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那么我们如何来节能利用水资源,提升水资源的利用率呢?
由于河流来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又有丰水年、枯水年和平水年之分,所以在计算当年实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时,随着水量的变化又有所不同。如黄河断流最严重的1997年利津入海径流量只有18.6亿m3,当年地表水资源利用率高达80%,当然这里指的是消耗程度,也就是说80%的水被耗用掉,那么当年的利用程度可能就要高一些,因为利用量中有一部分并没有被消耗。
2.水法释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与国际上公认的40%
2002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新《水法》),从法律上确定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定水利部是全国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法》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释义】本条是对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水资源已开发利用约为5600亿m3,有3000亿m3尚可开发。说明还有“开源”的空间,但衡量水资源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如果按通常规划概念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供水能力(或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指标。我国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国际上一般认为的对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水资源量的40%
的警视线,而黄河、海河、辽河、淮河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这一预警线,就可能会暴发严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
事实上海河流域等已产生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必须采取合理的积极措施,目前的南水北调及节水污水再利用等就是采取各种防治措施。
本条水法释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与国际上公认的40%应该是指耗水概念的开发利用程度。
3.水法释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的规定
《水法》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专门对水能资源开发进行了表述: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是指水力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用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的规定。我国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为6.76亿千瓦,可开发资源为3.78亿千瓦,均占世界第一位。丰富的水能资源是我国能源特别是电力发展的巨大潜力和优势。水能资源既是一项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它还兼有相当于开采煤炭、石油的一次能源建设和相当于修建火电站的二次能源建设的双重功能。这些都决定了水能开发在我国能源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0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大、中、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总计为7679万千瓦,当年发电量为2398亿千瓦小时。但目前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并不高,全国水力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用量的11%,大力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所以本条第1款保留了原《水法》有关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等规定,促进我国水电事业的发展。
同时特别提出:水力发电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部分,它的开发应当在流域统一规划下,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相协调。
4.中国水资源公报与编制技术大纲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