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管理整理(24号令及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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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令及说明书、标签备案资料要求
1
主要内容
1、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涉及的有关法规 2、说明书、标签备案资料要求
2
一、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主要涉及法律、 法规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23号令)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7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局 令13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3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一)
《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 知》(国药监注[2002]32号)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 监注[2001]482号) 《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药监注[2001]294 号)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 食药监办[2003]358号)2003-12-18
6
《药品管法》包装管理条文
《药品管理法》第6章第54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 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 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 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外用和非处方药品 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17
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2)
第21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 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 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 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 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 当明显区别。
23
标签的具体内容(部分罗列)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 装的标签。 药品的内标 、药品外标签 、用于运输、储藏的 包装的标签 、原料药的标签
24
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药品的内标签 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 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等内容。
一、2006年6月1日起国家局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及按照《关于实施<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的药 品,其说明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细则》的要求。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不包括临床试验项 内容的,可以不列“临床试验”项。 三、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实 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日期。 四、外用药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 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标识可 以单色印制。
21
24号局令(第五章:其他规定 28~30条)
第29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30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
22
24号局令(第六章:附则 31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 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12
24号局令(1)
共六章31条(原18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13
24号局令(第一章:总则共8条)
内容与原23号令及《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 (暂行)》的规定基本相一致 增加: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 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 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 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18
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3)
第22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 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23条: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 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 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 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 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30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 (3)
五、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其内标签印 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 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31
wenku.baidu.com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 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
16
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1)
原23号令及《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规 定基本相一致: 标签(分为内标签与外标签)的概念取代原“内包装标 签与外包装标签” 第17条:包装尺寸过小-----,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 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18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 状、……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 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 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20条:原料药的标签 增加“执行标准”的内容
25
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药品外标签 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 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 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 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 明书”字样。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 当予以说明。
第12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 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15
24号局令(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9~15条)(续一)
第13条: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 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 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14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 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 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15条: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 中醒目标示。
19
24号局令(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 标的使用 24~27条)(1)
第25条: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 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 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 置标出; 2、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 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3、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 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 书写。
26
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 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 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 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27
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原料药的标签 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 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 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20
24号局令(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 标的使用 24~27条)(2)
第26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 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 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27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 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 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7
《药品管理法》相关罚则
《药品管理法》第86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 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撤消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8
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45条 …;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 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 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 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29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 (2)
三、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 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局公布的药品说明 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 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除 核准和修改日期、执行标准等《规定》要求增加 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增加和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局令24号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 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 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
4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二)
《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国食 药监注[2004]81号)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 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 监注[2006]99号 )
5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三)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 知》(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 监注[2006]283号)
28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 (1)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 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局或者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国家局按照《规定》的 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 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 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 内销售使用。
14
24号局令(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9~15条)
内容原分散在许多已经发布的文件中,与23号令比较基本都是新增 内容,通过本规定进行汇总(基本是原则要求)。企业特别关注: 增加了药品生产企业对说明书承担相关责任的描述 第11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 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9
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47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 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0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 令24号)
简要介绍(部分内容 摘录)
2013-718
11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 24号)涉及的有关规定
1
主要内容
1、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涉及的有关法规 2、说明书、标签备案资料要求
2
一、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主要涉及法律、 法规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23号令)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7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局 令13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3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一)
《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 知》(国药监注[2002]32号)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 监注[2001]482号) 《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药监注[2001]294 号)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 食药监办[2003]358号)2003-12-18
6
《药品管法》包装管理条文
《药品管理法》第6章第54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 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 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 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外用和非处方药品 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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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2)
第21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 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 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 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 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 当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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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的具体内容(部分罗列)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 装的标签。 药品的内标 、药品外标签 、用于运输、储藏的 包装的标签 、原料药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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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药品的内标签 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 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等内容。
一、2006年6月1日起国家局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及按照《关于实施<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的药 品,其说明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细则》的要求。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不包括临床试验项 内容的,可以不列“临床试验”项。 三、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实 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日期。 四、外用药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 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标识可 以单色印制。
21
24号局令(第五章:其他规定 28~30条)
第29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30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
22
24号局令(第六章:附则 31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 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12
24号局令(1)
共六章31条(原18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13
24号局令(第一章:总则共8条)
内容与原23号令及《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 (暂行)》的规定基本相一致 增加: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 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 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 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18
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3)
第22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 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23条: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 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 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 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 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30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 (3)
五、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其内标签印 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 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31
wenku.baidu.com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 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
16
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1)
原23号令及《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规 定基本相一致: 标签(分为内标签与外标签)的概念取代原“内包装标 签与外包装标签” 第17条:包装尺寸过小-----,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 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18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 状、……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 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 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20条:原料药的标签 增加“执行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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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药品外标签 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 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 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 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 明书”字样。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 当予以说明。
第12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 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15
24号局令(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9~15条)(续一)
第13条: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 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 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14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 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 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15条: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 中醒目标示。
19
24号局令(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 标的使用 24~27条)(1)
第25条: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 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 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 置标出; 2、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 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3、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 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 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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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 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 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 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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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的具体内容(续)
原料药的标签 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 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 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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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 标的使用 24~27条)(2)
第26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 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 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27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 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 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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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相关罚则
《药品管理法》第86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 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撤消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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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45条 …;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 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 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 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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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 (2)
三、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 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局公布的药品说明 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 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除 核准和修改日期、执行标准等《规定》要求增加 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增加和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局令24号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 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 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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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二)
《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国食 药监注[2004]81号)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 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 监注[2006]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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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三)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 知》(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 监注[2006]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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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 (1)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 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局或者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国家局按照《规定》的 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 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 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 内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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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9~15条)
内容原分散在许多已经发布的文件中,与23号令比较基本都是新增 内容,通过本规定进行汇总(基本是原则要求)。企业特别关注: 增加了药品生产企业对说明书承担相关责任的描述 第11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 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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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47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 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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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 令24号)
简要介绍(部分内容 摘录)
2013-718
11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 24号)涉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