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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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筹划方案
某君月工资3.5万元,“五金”每月约1600元,年终奖46万元,企业系上市公司。问如何筹划?
方案1:以后各月平均发放奖金
每月工资奖金合计应纳税所得额=460 000÷8+35 000-2 000-1 600=88 900
合计应纳税=(88 900×40%-10 375)×8=201 480
方案2:年终一次发放奖金
确定适应税率460 000÷12=38 333,税率25%
奖金应纳税=460 000×25%—1 375=113 625
月薪每月应纳税=(35 000-2 000-1 600)×25%—1 375=6 475
8个月月薪应纳税=6 475×8=51 800
合计应纳税=113 625+51 800=165 425
方案3:税率均衡
在月工资与年终奖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用以下方法均衡月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适应税率:
(1)按全年计算
筹划年终奖=(计划月工资-2 000-“五金”+计划年终奖÷12)÷2×12
筹划月工资=(计划年终奖-筹划年终奖)÷12+计划月工资
计算纳税略
(2)按8个月计算
筹划年终奖=(35 000-2 000-1 600+460 000÷12)÷2×12=418 400
筹划年终奖适应税率:418 400÷12=34 866 税率25%
筹划年终奖应纳税=418 400×25%-1375=103 225
筹划工资(460 000-418 400)÷8+35 000=40 200
筹划月计税工资=40 200-2 000-1 600=36 600
筹划月工资应纳税=36 600×25-1 375=7 775
8个月工资应纳税=7 775×8=62 200
筹划合计应纳税=103 225+62 200=165 425
该方案计算的应纳税与方案2相同,适应税率没有筹划空间。
方案4:寻求临界点
(1)临界点的原因
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算方法不科学,导致税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主要问题在于速算扣除数是按月收入档次计算的,如果按年终奖收入找按月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等于少计算了速算扣除数,多计算了应纳税(见差额表)。正确计算方法应是:年终奖应纳税=(年终奖÷12×税率-速算扣除数)×12。这种方法可避免出现税负临界点问题。
年终奖税负理论算法与实际算法的差额表
级数年终奖税率实际速算扣除数理论速算扣除数税负差额
1 (0,6000) 5% 0 0 0
2 (6000,24000) 10% 25 300 275
3 (24000,60000) 15% 125 1500 1372
4 (60000,240000) 20% 37
5 4500 4125
5 (240000,480000) 25% 1375 16500 15125
6 (480000,720000) 30% 3375 40500 37125
7 (720000,960000) 35% 6375 76500 70125
8 (960000,1200000) 40% 10375 124500 114125
9 (1200000,+∞) 45% 15375 184500 169125
(2)临界点——禁区
所谓临界点禁区,是指在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档次内,超过一定的收入点后多发放年终奖,由于速算扣除数的原因,纳税后的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会减少。
设本级年终奖最高收入为Y,高一级年终奖收入为X,现金净流量税负平衡点计算如下:
Y-(Y×本级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X-(X×高一级税率-高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如,适用税率为10%的年终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
6 000-(6 000×5%-0)=X-(X×10%-25)
X=6 305.56(元)
即年终奖适应10%税率的收入档次(超过6 000~24 000元的),在超过6 000~6 305.56元的范围内发放,比较按6 000元发放而言,多发放的奖金其应纳税,超过或者等于多发放的奖金部分,其税后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出现减少或者增发的奖金全部用于纳税,因此为年终奖的禁区。年终奖应确定在≤6 000元、>6 305.56元。如果发放的奖金超过6 000~6 305.56元的部分,在不影响月工资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应作为月工资发放。如果影响月工资的使用税率,或者如果工资已经发放,应当按6 000元或者明显超过6 305.56元的数额发放年终奖,才能增加税后实际收入。
再如,适用税率为25%的年终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
240 000-(240 000×20%-375)=X-(X×25%-1375)
X=254 666.67(元)
即年终奖适应25%税率的收入档次(超过240 000~480 000元的),年终奖的禁区为超过240 000~254 666.67元的部分。
该君的年终奖为46万元,未处在禁区,不会出现多发奖金而税后收入减少的问题。
其他档次的税负平衡点,同学自行计算。
(3)临界点——黄区
根据有关文献计算的税负临界点,分别是税率10%(6000,11500),15%(24000,46000),20%(60000,115000), 25%(240000,460000),30%(480000,700000),35%(720000,+∞)。这一税负临界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前文分析的禁区,扣除禁区的部分属于黄区,即在黄区内年终奖的增加可以增加税后收入,但是总体税负会增加,在每一档次内,超过这个区间发放的年终奖会降低税负。
以本案为例,年终奖46万元,适用税率25%,而正好这一年终奖数额在黄区内,因此可以考虑将年终奖一分为二,其中的24万元作为年终奖一次发放,年终奖可以降低一级的税率即20%计算纳税,22万元(46-24)分摊到8个月作为月奖金与3.5万元的工资一同发放。计算纳税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240 000÷12=20 000,适用税率20%。
年终奖纳税=240 000×20%-375=47 625(元)
月奖金=220 000÷8=27 5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35 000+27 500-2 000-1 600=58 900(元)
8个月收入纳税=(58 900×30%-3375)×8=114 360(元)
合计纳税=47 625+114 360=161 985(元)
(4)黄区选择的限制条件
如果月工资收入水平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将年终奖的一部分分散到各月中,可能导致月份收入适用税率的提高,导致多纳税。假如仍然以本案为例,将其中的月工资改为5.5万元,其他数据不变,利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
利用临界点黄区计算应纳税:
年终奖纳税=240 000×20%-375=47 625(元)
月奖金=220 000÷8=27 5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55 000+27 500-2 000-1 600=78 900(元)
8个月应纳税=(78 900×35%-6375)×8=169 920(元)
合计应纳税=78 900+169 920=248 820(元)
将46万元奖金年终一次发放应纳税:
奖金应纳税=460 000×25%—1 375=113 625(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55 000-2 000-1 600=51 400(元)
8个月应纳税=(51 400×30%-3375)×8=96 360(元)
合计应纳税=113 625+96 360=209 985(元)
利用临界点黄区反而多纳税38 835元(248 820-209 985)。
比较选择
方案1纳税最多为201 480元,方案2、3纳税次之为165 425元,方案4(3)纳税最少为161 985元,是最佳纳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