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与音乐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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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与音乐之关系研究

舞蹈与音乐之关系,似乎是个极为简单的问题,以至于所有人都

能就这个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但事实上,它远非如此简单,因而时至今日,对它的解答依然难尽人意。为了更全面且深入地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与分析,并从中借鉴了诸多高屋建瓴的观点。同时,我认为,在已有的研究中,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理论阐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由此引发了笔者

这篇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在本论文的研究中,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对舞蹈与音乐之关系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第一,在舞蹈与音乐的历时关系中,首先考察了原始艺术的综合形态和原始舞蹈的主要特点;其次,讨论了原始舞蹈与音乐相联结的物质条件、形式要素及外在形式特征;再者,分析了原始舞蹈与音乐分道扬镳的原因与影响,并对两者的并行发展作了简要描述。第二,在舞蹈与音乐的共时关系中,考察了两者共有的形式要素及其内在的联系:首先,提出了舞蹈与音乐都产生于人之内在情感活动及其动力,即内在的力。换言之,

正是这种内在的力导致了艺术创作和表现的冲动,即由心到身、外在的力之运动。“一切动作都是以力为主题的时空变奏!”——在对舞蹈艺术的这一精准阐发的启示下,笔者就时间要素及与之相关的节奏、空间要素及与之相关的线条、艺术表现特性方面的具象与抽象等问题,分别作了分析与讨论,力求在形式要素的层面上,探究舞蹈与音乐之

所以能够联结共生所必备的审美特性。第三,在舞蹈审美创造的动态流程中,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基础,探讨了音乐在舞蹈创作、表演和鉴赏

这三个不同阶段中所具有的功能与整合形成的意义。总体上看,舞蹈与音乐的联结协作,首先基于它们原初形态的天然联系,这主要体现在它们使用的物质材料都是人的身体;同时,它们都直接产生于人之内在情感的外在表现冲动;其次,它们的外在形式材料分别是实体性的人体和非实体性的音响,这为它们在同一个时空中的联结共生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性;再次,它们的外在形式运动都具有节奏性,这为它们的并行协作提供了必要保障;此外,它们的审美表现性各有优长,这为它们的联结协作提供了必要性与必然性;最后,舞蹈广博的包容性以及对其他艺术的同化能力,使得它能够从容接纳音乐等各门类艺术,在以舞为本的前提下,于有限的时空中,绽放出多样中见同一,共生中见差异的无限艺术魅力。最后,笔者就包括舞蹈与音乐在内的各门类艺术间的关系提出了三个“决定论”:(一)两种或多种独立的艺术形式能否联结共生,取决于它们各自使用的物质材料之属性,即“物质材料决定论”;(二)哪几种艺术形式有必要联结协作,取决于它们各自的审美效能,即“审美效能决定论”;(三)不同艺术形式能否有效地并行协作,取决于它们的时空关系,即“时空关系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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