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附件: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定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

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八)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九)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

第七条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

(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属于以下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⒈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⒉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⒊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权属不清的纠纷财物;

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第十条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⒈勘察内容:按委托人提供的财物填报表顺序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定标的。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现场确定单项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⒉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4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⒊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