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建构主义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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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
——读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建构主义的谬误》
一、无知与规则
哈耶克在《理性主义的种类》和《建构主义的谬误》中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依然是通过对人类理性限度的揭示而对唯理主义进行批判,而这种批判正是哈耶克的社会学理论得以建立的基础。哈耶克从知识观角度的论证为自由主义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而哈耶克所依凭的知识观并不能简单的被化约为某个同质性的观念,而是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哈耶克在“分立的个人知识”经“如何知道”的默会知识再到“无知”概念的转换中,达致了从“知”意义上的主观知识观向“无知”意义上的“超验”知识观转化——这可以典型地表述为从“观念依赖”到“观念决定”再转向“必然无知”或“理性不及”的发展过程。(邓正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载《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5-86页。)《理性主义的种类》一文发表于1965年,在这篇文章中,贯穿了哈耶克的无知的知识观。无知观的确立使行为人有意识之外的行为规则进入了哈耶克社会学理论的视野,也既“规则范式的转换”。在这里我主要梳理的问题是无知是如何和规则勾连在一起的。
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和解释,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因此哈耶克的理论都是在这一框架中展开的。哈耶克无知观的确立为置身于社会秩序之中的行动者如何始动其行动开放出新的视角:即行动者是如何在无知的情形下行动并应对这种无知的。从无知到秩序之间的鸿沟的跨跃,哈耶克是通过规则的引入而实现的。“不同类型的理性主义对抽象规则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即那些承认理性力量之限度的人想用规则扩展理性的力量,以求在极为复杂的人类事务中至少实现某中程度的秩序,因为他们知道,在这种复杂的情形中掌握所有的细节是不可能的。”(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
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实际上,如果我们想使自己的生活具有某种秩序,那么唯一的方式便是采纳某些抽象的规则或原则作为我们生活的指导,并且在我们应对新情势的时候严格遵循那些规则或原则。”(同上第214页)“抽象规则对于协调人们在那些不可预见的新情势中所采取的持续性行动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抽象规则在下述情形中就更是不可或缺的了:协调众多不同的个人在那些只是部分上为每个人所知道而且也只有在发生的时候才能为他们所知道的情势中所采取的行动。”(同上第215页)通过哈耶克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哈耶克的规则是最为重要的对无知应对的机制,是在无知的状态下使秩序得以可能的决定因素。进一步追问,人们为什么能在无知的状态下遵守规则,进而形成秩序呢?人在本质上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4页。)行动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把握他们在社会经济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维持和扩展社会秩序的。(邓正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载《自由与秩序》,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页。)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建构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对这类惯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这些惯例的重要性,甚或对这些惯例的存在亦可能不具有明确的意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4页。71-72页。)“尽管我们通常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这种适应旨在应对机遇和或然之事象,而非确然之事。在人类事务中,我们无力达致这种确然性,亦正是基于此一原因,为最佳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表明在总体上产生最佳结果的规则,虽说我们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什么结果。”(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在阅读中我有这样的问题和困惑,哈耶克将人对规则的遵守描述成一种本
能的,经验性的事实,是理性所不及的。哈耶克的整个理论都是在为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寻求正当性的证明,既然这种规则的遵循是经验的,理性不及的,那又如何能提供一种理性的正当性证明,这里是否存在着理性不及与理性之间的矛盾,如果有的话,哈耶克的理论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个问题是:哈耶克似乎在进行着一中循环的论证。一方面哈耶克用自生自发社会秩序论证正当性行为规则,“哈耶克认为,任何规则系统的标准乃是它是否最大化了不确定的任何个人得以运用其个人知识并实现其未知的目的的机会;而且他认为,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系统之所以是适当的规则,乃是因为个人对它们的遵循会产生一种普遍欲求的和道德上可欲的后果,亦即一种有助益的行动结构或社会秩序。”(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而另一方面又用正当性行为规则论证自生自发秩序,“一般性规则乃是有助益社会秩序之生成和存在的必要和充分条件”(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第27页。)。这样就使自生自发秩序和正当性行为规则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本体依托。使我们和难以理解什么是哈耶克所描述的自生自发秩序,也难以理解什么是哈耶克所描述的正当行为规则。
二、抽象规则与整体性秩序
进一步追问,规则为什么能够形成秩序呢?“这样的抽象规则与整体秩序之间的关系却很少有人予以关注和研究”(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哈耶克指出:规则这个术语乃意指这样一种陈述——亦即我们能够据以描述个人行为常规性的那种陈述,而不论这样一项规则是否为个人所“知道”,只要一个人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据该项规则行事即可。(哈耶克:《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若干评注》,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页。)据次此我们可以认为,规则中已经内含了个人为的常规性,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个人行为常规性是将抽象规则与个人行为常规性沟通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