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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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成因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深刻变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日趋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据分析,经济的多元化,使群体性劳动争议呈现以下特点:
突发性:有的用人单位虚盈实亏、经营不善,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拖欠工资后逃逸,劳动者索酬无门;多发性:不少地方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数量多,且呈现面广人多的特点;自发性:企业简单粗暴的管理以及超时加班,工资未达约定或法定标准,引发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复杂性: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矛盾、企业与企业发生经济纠纷、企业发生事故及企业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同时爆发、相互交织;规律性:“两节”期间,劳动者为足额得到劳动报酬回家过节,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高发期。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成因
个别企业为最大限度地节省劳动力成本,漠视劳动者的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有的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以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工资标准;有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劳动任务定额超过普通工人劳动能力,劳动者为完成任务不得不超时工作;有的企业压低工价,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不算加班工资;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使劳动力的价格偏离价值。

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工程款不及时结算。

劳务层层转包与分包形成建筑企业现存的层层结算承包款的方式和最后一层“包工头”支付工人工资之间矛盾,包工头为索要承包款,煽动建筑工人堵拦交通要道、上访、围堵居民小区和企业办公场所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胁迫企业或承包人等当事人支付工资,把事态闹大,制造群体性突发事件以达到目的。

无证经营、从事临时性生产或季节性生产的家庭作坊经营不善倒闭或经营者逃逸,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难以追回。

企业与员工之间缺乏沟通,缺乏缓冲机制和自我调解机制,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普遍没有建立。

劳资之间有分歧、矛盾未能及时疏通,积羽沉舟、日积月累后突发集体争议。

对策与措施
加大普法宣传,营造法制氛围。

要向社会广为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正面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及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

增加各级劳动监察人员的专项编制,增强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以适应新时期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

通过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监察力度。

纠正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建立合法的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秩序,坚持举报专查、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规立制相结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公布制度,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建立处理劳动争议突发事件的各部门联席工作机制。

对企
业经营者逃逸,群体性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公安、法院等部门要按照处置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精神,迅速介入,各司其职,稳定局面,依法迅速处理。

劳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协作,加强联合执法监督力度,协助建筑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工资结算支付混乱,从根源上解决建筑企业的集体劳动争议,发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要及时督促其发放,避免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会要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由工会在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有效的劳动关系调解机制,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将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无证照的家庭作坊、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规范,避免无证照的临时性、季节性的家庭作坊发生突发性事件。

由公安部门纠正并处理企业非法扣押员工身份证及行李的行为,保障外来员工的人身权益。

对制造事端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责任人实施治安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防疫、消防、环保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劳动生产条件的规范,防止因劳动生产条件原因产生集体性劳动争议及其他问题。

二是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镇(街道办、乡)、村(居)就近及时介入前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对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争议要边处理边报告。

将矛盾尽可能解决在初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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