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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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沪应院财[2003]14号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院的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2、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管理职责

(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院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与基建的副院长负直接责任。学院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我院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我院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3、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4、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5、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6、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7、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8、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三、资金管理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1、上海市教委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上海市教委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3、纳入上海市教委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4、由上海市教委预算拨款之外自行筹集拨给学院的基本建设资金;

5、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6、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二)上海市教委预算内资金拨付

1、我院申请领用上海市教委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按要求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用款计划。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处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3)预算内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建设项目所需自筹建设资金应由学院负责筹集、组织、调剂、供应工作。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部门在在安排基建自筹计划时,应根据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资金可供量和内部调剂

的可能,编制年度自筹基建计划。

四、资金使用

(一)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之前,经学院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二)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三)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由基建项目负责人核准签字作为付款的依据。

1、工程价款的支付,应有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

2、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款,拨给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5%的工程尾款,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3、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4、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不准在基建成本中列出“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五、报告制度

(一)我院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二)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年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

1、重大质量事故;

2、较大金额索赔;

3、审计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

4、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5、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6、其他重大事项。

六、监督管理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学院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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