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外国法制史 第三章 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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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10/13)
⑥ 、伯里克利立法(2/3) : A、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 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财产资格的限制; B、扩大了民众大会的权力,民众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每10天召开一次会议,凡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均有参加、 讨论和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建议或者批评官 吏的渎职违法行为; C、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业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为民众 大会准备议案,审查议案的合宪性,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 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5/13)
③ 、梭伦改革(3/3) : E、废除了“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了有关杀人 罪的条款; 梭伦立法பைடு நூலகம்布一切杀人行为均由法院审理,禁止血亲复 仇,公民有权对地官吏的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 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 主政治形成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 此产生;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12/13)
第二部分:雅典“宪政”的民主性和局限性 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4世纪,雅典“宪政进入最发达的时期
A、赋予了广大公 民直接参政议政的 民主权利,一定范 围内实践了以“主 权在民”为核心的 平民政治
B、初步建立立 民 法、行政、司 主 法的权力分立 性 和权力制约机 制;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8/13)
⑤ 、阿菲埃尔特立法: 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 A、通过了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 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 B、取消了贵族会议审判公职人员的渎职罪,在司法方面建 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C、公民可以就现行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 起诉讼,目的在于保护民族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预
古希腊法也包括后城邦即希腊化时代的法律,公元前4世 纪,希腊城邦日趋没落,马其顿王国征服各城邦,就此开始 了“希腊化时代”,但是古希腊法没有因为城邦的衰落而消 失;它不仅适用于希腊居民,而起适用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 化居民进而与这些地区的法相融合,古希腊法的发展进入到 希腊法律化时期;希腊化法律具有地域性和混合性特点,促 进了欧亚大陆之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公元前2世纪, 随着罗马帝国对希腊化国家的征服,希腊化法律逐渐被罗马 法所取代;
C、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 B-B、民众大会虽有津贴,但是10天 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 召开一次,实际参加的普通人员相对 较少,且高级职位也与普通民众无缘; D、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 督弹劾机制
A-A、虽然赋予了公民参政、议政 的平等权利,但是,实际能够参加 的只能是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 有涉及妇女、异邦人权和奴隶。 C-C、公民提案需要复 局限性 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3/13)
③ 、梭伦改革:(1/3) 公元前594年,梭伦出任执政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刻于 16块木板上,立于雅典巴西勒斯神庙的柱鹰上,主要内容: A、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度:永远禁止自由民人身 作为债务抵押; B、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取代世袭特权:按照财产的多少 将雅典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只有第一等级才能任最高官职, 第二第三等级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和陪 审法院; C、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
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1、古希腊法的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 8世纪)(1/2)
A、古希腊法最早萌芽于古希腊部落社会的荷马时代(英雄 时代);
因两部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而得名
B、希腊古文明的发祥地——克里特岛,在公元前20世纪出 现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城邦(雅典、斯巴达、 叙拉古、克林斯等较为著名);
克里特岛岛克诺索斯城邦 发现刻在石壁上的法律 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国王:米 诺斯,斯巴达法律就是学于此
C、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兴起,考古发现了刻在泥板 上的“迈锡尼法”的遗迹
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1、古希腊法的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 前8世纪)(2/2) 在古希腊氏族制国家逐渐向城邦制国家转变过程 中,法律也随之逐步产生,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法 律均为习惯法,而且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希腊神话 中就有专司法律与正义的女神,宗教仪式在立法和 司法中也很普遍,祭司在司法中起很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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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第三章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定义: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 有法律的总称;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的基本知识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雅典的法律制度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
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知识
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深受 哲学、政治学影响,是近代西方民主政宪的 基础 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端,以爱琴海为中 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各岛和小亚细亚 半岛西部海岸的广大地区 古希腊法经历了产生、形成和发展三个时期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9/13)
⑥ 、伯里克利立法(1/3): 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希波战争,波斯战败,雅典成为希腊世 界上的盟主,并缔结乐乐“提洛同盟”取得了海上霸权; 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进入极盛时期,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 429年,伯里克连任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 最高统治者,他制定了一些列“宪法”性质的法律进一步促 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2、雅典民事法律制度(1/3)
第一部分:所有权制度 所有不动产(土地、房屋)和动产(牲畜、奴隶等)均 可按照相应的程序自由买卖,尽管尚保留有部分公社所有制 的痕迹,但是一些典押田宅、租佃土地的传世卑文证明了私 人财产转移是十分流行的; 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获得 司法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人提起收益之诉, 可以向法院第一审级提出,而其他财产之诉,则向法院第二 审级提出;
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2、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公元前8世纪—公元 前4世纪)(2/2)
B、罗马的《十二表法》是在考察希腊法之后制定的,此时 期的亚里士多德考察研究了158个以上城邦的宪法,在比 较分析基础上成就了《雅典政制》
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2、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 纪)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2、雅典民事法律制度(2/3)
第二部分:债权制度
买卖契约 因 契 约 而 产 生 之 债 租赁契约 借贷契约 保管契约 承揽契约 雇佣契约 因 损 害 赔 偿 而 产 生 之 债
合伙契约 为了保证契约的实际履行, 雅典规定了担保制度,除不 允许人身担保外,包括定金、 抵押、第三人保证等方式;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6/13)
④ 、克里斯提尼改革(1/2): 公元前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 行了改革: A、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为公民和选区, 全雅典划分为10个选区,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彻底摧 毁氏族制度的残余,分化瓦解了贵族势力的基础; B、进一步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 会。每个选区各由抽签选举50人组成500人议事会取代梭伦 时期的400人议事会,执行民众大会决议并成为雅典重要的 行政机关;
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2、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公元前8世纪—公元 前4世纪)(1/2)
A、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国家已由习惯 法时期普遍进入成文法时期,起重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 《哥尔琴法典》,颁布于5世纪,共有70条条文,内容涉及 家庭、婚姻、养子、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等民事 法律及诉讼程序等,是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的法律文献, 对研究古希腊法有着重要价值,这部法律全文刻在墙上,至 今仍然屹立在哥尔琴古城的废墟上;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希腊诸城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从这两个城邦可以概观希腊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1/13)
第一部分 形成与改革: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 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于近代以后的宪法 以影响,被称为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 法改革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①、提秀斯改革: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代雅典同一国家的缔 造者提秀斯进行了改革,将雅典四个部落联合起来,设立了以 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将雅典全体自由民划分 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业者三个等级,雅典城邦的权力掌握 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手中;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13/13)
第二部分:雅典“宪政”的积极意义 A、鼓舞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雅典在哲学、宗 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迅速发展,创 造了许多重要的成就,最终成为了整个希腊世界的经济和文 化中心; B、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对于以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 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主权在民”、“轮番执政”、 选举和监督的理念与制度等,均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的源头;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11/13)
⑥ 、伯里克利立法(3/3) : D、设立共有6000人参加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最高的司法机 关,陪审员30岁以上的公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陪审法院内设10各法庭,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国事罪和渎职罪 等重大案件,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参与立法并有权 核准民众大会的决议; E、实行公职津贴制度,为了资助和鼓励公民参加国家的政 治生活,规定向担任公职的公民发放津贴,甚至参加文艺、 体育盛会都会发放“戏剧津贴”等;
指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施加 的某种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 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大多数情况下,加害人向 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即可 了解争端; 2、如果加害人无法偿还,则 可能成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依 据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2、雅典民事法律制度(3/3)
第三部分: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第一、仍然保留着买卖婚姻的痕迹,婚姻通过男方与女方缔结契约而成立; 第二、法律上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度,但只是针对女性而言,事实上一夫多妻是 被允许的,妻子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妻子及奸夫; 第三、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自由,丈夫若要离婚只需将妻子逐出家门即可,不 需要任何特别的理由和手续,妻子要求离婚,法律设置了复杂的条件和程序, 必须向执政官提出申请书,由执政官审查批准 雅典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和子女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 雅典的继承权只给男子,一般而言遗产在所有儿子之间平均分配,但长子获得 的遗产份额稍多,女儿只能在出嫁时从兄长处获得一份嫁妆;梭伦改革后出现 了遗嘱继承,但只有无合法子嗣者才能立遗嘱;妇女、养子和未成年人所立遗 嘱没有法律效力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4/13)
③ 、梭伦改革(2/3) : 法律规定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400人议事会类似于民 众大会的常设会议,由四个部落各选100人参见,前三个等 级公民均可以当选,其任务是:准备和审理民众大会的提案, 监督国家财政,弹劾执政官,陪审法院是从贵族会议中分享 司法权的最高司法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当选为陪审员; D、颁布了一些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 发展,限制土地占有,承认私有财产继承自由;禁止谷物输 出等;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2/13)
② 、德拉古改革: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迫于 平民的压力,他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的 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的原文在公元前409年刻于重石上, 至今只保留了杀人行为的片断;德拉古法虽然肯定了债务奴 役制,并以广泛采用重刑闻名于世,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 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制。 规定一切伤害案件均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据明文规定的法 律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 权
三、雅典的法律制度
1、雅典“宪法” (7/13)
④ 、克里斯提尼改革(2/2): C、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 该法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是 否举行“贝壳放逐”,公民在贝壳或者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 的人民,如果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将被放逐,10后方 可回国,但是保留公民权利 克里斯提尼的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 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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