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船应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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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船应急须知
1、责任
1.1船长是弃船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1.2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

2、实施
2.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经救助无效或船长认为只有弃船才能保全船员生命时,经公司同意或在紧急时船长自行决定弃船,并向公司报告。

2.2弃船命令的发布
2.4.1弃船警报:根据船长命令气笛发出七短声加一长声,连续一分钟。

2.4.2在船长的授权下发布遇险信息、施放求救信号。

2.3弃船前的准备
各职船员按应急部署规定执行以下任务:
2.4.1降国旗。

施放求救信号;
2.4.2携带船舶证书及重要文件;
2.4.3携带有关海图、航海日志、轮机日志、GMDSS日志;
2.4.4携带现金账册、食品、毛毯;
2.4.5关闭水密门、窗、舱口、孔道、甲板开口;
2.4.6关闭主机、辅机,锅炉熄火,关闭油舱速闭阀;
2.4.7启动卫星应急示位标(EPIRB),指定两名副艇长各携带一只雷达应答器(SART);
2.4.8两名艇长各携带一只VHF双向无线电话;
2.4.9指定船员在救生艇、筏操作中各自的任务与动作。

2.4弃船的实施
2.4.1指示船员穿戴救生衣及适量的保暖衣服;
2.4.2命令船员到救生艇站,清点人员,准备施放救生艇、筏;
2.4.3确认救生艇首缆已固定在大船上;
2.4.4命令船员登上救生艇及释放或放救生筏后登筏;
2.4.5解去首缆,驶离大船;
2.4.6保证救生艇、筏停留在大船附近的安全地带并保持联络,等待救援;
2.4.7在遇险报警频率按规定发出弃船警报,起动应急示位标;
2.4.8使用VHF70 频道与救助船(如有)联系;
2.4.9开启雷达应答器,用声、光信号指示船位;
2.4.10鼓励船员求生信心,直至船员获救。

3、记录
船舶将弃船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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