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路政运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考试题库《交通执法案例分析题》含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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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交通执法案例分析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题:
2016年5月5日,甲市公路局接到举报,在205国道xyz公里碑处(属于甲市管辖)公路边停放着一辆严重超限车辆。
立即派出执法人员李某与协管员王某某带着加盖印章的执法文书上路实施查处。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是张某的。
李某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在口头告知张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当场开具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元。
张某承认违法超限运输事实,但申辩说已被乙市公路局处罚了2000元。
王某某在收取罚款时说,罚2000元是处罚不到位,你严重超限要重罚,这是补罚。
张某因随身携带现金不足,请求减轻处罚。
王某某把张某所说情况告知李某,并与其协商,决定将罚款数额由3000元减为1500元。
张某愿意接受处罚,将1500元罚款缴给王某某后将车开离现场。
(1)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某的执法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16分)
(2)张某在本次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公民权利,如果他对处罚不服可依法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0分)
(1)答1、协管员王某某违规上路,2、没有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3、一事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没有查明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5、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6、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复核,7、法定程序没有履行,如“没有出示执法证件”,8、罚缴没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3000元到1500元。
10、没有使用罚款单据。
(16分,答对8点以上给16分,答对1点给2分)
(2)答:张某享有的公民权利: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或检举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
张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10分,权利6分,维权途径4分)
第二题
2018年8月20日,治超联合行动中,公路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与运管局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在某国道上进行超限执法检查。
检查中发现,吴某驾驶的货车涉嫌超限运输,并且车辆货箱有明显的改装痕迹。
王某、李某按照规定程序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因未携带超限检测设备,四人决定将吴某驾驶的货车按照超限30%进行从轻处理,吴某表示同意。
王某手工填写了一份《勘验(检查)笔录》,吴某签字予以确认。
王某、李某在口头告知吴某有关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决定给予吴某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吴某承认违法超限运输,但申辩说自己在1个小时前已被治超站处罚了1000元,因为治超站有熟人打招呼,所以未卸载。
张某、刘某见状很生气,威胁吴某说要对车辆改装行为进行处罚,吴某赶忙表示接受处罚。
这时王某、李某突然发现早上走的仓促,忘记携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正好张某带有加盖运管局印章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于是从张某处借用一张,在填写完当事人、超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内容后,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吴某。
吴某向王某缴纳2000元罚款后驾车离去。
本案办理过程中的哪些执法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参考要点:1.未经检测确定超限率,2.手工伪造执法文书,3.口头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4.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5.变相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未告知且威胁),6.当场收缴罚款,7.文书借用(运管局实施超限处罚),8.只罚款不卸载,9.未对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题
2017年6月8日全省联合治超2号行动中,公路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与运管处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在某国道上进行超限执法检查。
检查中发现,吴某驾驶的货车涉嫌超限运输,并且车辆货箱有明显的改装痕迹。
经询问:该车辆属于XX运输公司所有,吴某是该运输公司聘请的驾驶员。
因有熟人打电话过来说情,王某、李某按照超限运输对吴某进行2000元处罚;后张某、刘某又以非法改装车辆决定对吴某罚款2000元。
因罚款公司给予报销,吴某表示同意。
王某和张某手工填写了一份《询问笔录》吴某签字予以确认。
因其他文书现场无法进行打印,并告知吴某第二天到治超站和运管处补做其他文书。
王某、张某分别开具2000元的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吴某缴纳4000元罚款后驾车离去。
1.此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5分)
2.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哪些是错误的?(15分)
答:1.没有违反。
(5分)
2.本案中执法行为错误的是:(1)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应是XX运输公司;(2)执法程序错误。
未对车辆进行检测就认定了违法事实;未按自由裁量进行处罚;罚款2000,属于一般程序,不能当场处罚等;(3)未进行取证。
证据链不完备;(4)查处未分离。
只有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查处;(5)罚缴未分离。
当场收缴没有交到指定银行;(6)未对车辆进行卸载(整改)。
没有消除违法状态;(答对5点给15分。
主要答点围绕处罚主体的认定;执法程序错误;证据链;查处、罚缴分离;未消除违法状态等。
)
第四题
2017年10月,受某市交通局委托的某交通执法机构所属的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陈某在替公司送货过程中,实施了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该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认为与公司无关,应当处罚驾驶员陈某。
请问:(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公司为处罚当事人是否正确,为什么?(2)若该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诉讼的被告,为什么?
答:(1)交通执法机构以该公司为处罚当事人是正确的。
因为驾驶员陈某是公司雇佣的,代表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陈某虽然是违法行为实施者,但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该公司,所以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2)若该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交通局是诉讼的被告。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
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题
2017年4月20日,某运输公司司机张某驾驶解放牌槽罐车,车上装有液体危险品,行驶到高速公路某段时,因阀门松动,危险品外泄,沿路出现宽约1米的带状抛洒物接近100米。
张某发现后立即停车,关闭了阀门。
危险品虽对公路路面造成了污染和破坏,但尚未构成对沿线村庄村民、牲畜的安全及水系污染的威胁。
此时,路政巡查人员恰好途径此处。
问:1、路政巡查人员应立即采取哪些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1)迅速控制被污染的路面,设置安全控制区,摆放锥形筒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及时向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告知情况。
2、(1)张某驾驶的槽罐车因阀门松动造成危险品外泄属管理不善,其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违反了《公路法》第4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根据《公路法》第77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路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题
2018年10月21日,在某治超检测站,一辆满载黄沙的自卸车向站点驶来,治超执法人员黄某示意该车停驶接受检查。
该车驾驶员王某停车后问黄某:“你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拦我的车?”黄某回答:“我是查超限的,你拉这么多黄沙,已经超限了,请你把你的驾驶证出示,接受处罚500元。
”驾驶员王某听后连忙申辩说:“我是自家建房使用,第一次拉多了,自己又不懂法,不应该处理。
”治超人员黄某不同意,后驾驶员王某又几次要求减轻处理。
见到王某的纠缠,治超人员黄某发怒道:“你进行超限运输,又不认识错误,态度不好,现在罚你800元,再纠缠,还得加重处理。
”驾驶员王某见情况后,害怕加重处罚,交了800元罚款,拿了黄某开的财政收据开车离去。
根据以上案情,请找出治超执法人员黄某工作中的不当之处,并给予说明。
1、黄某一人执法检查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黄某在检查超限时,未出示执法证件。
3、黄某对该黄沙车的超限认定,仅根据自己的目测,而未进行规定的称重检测,所以这一点不能作为超限的认定依据。
4、检查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是错误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只能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检查或暂扣。
5、对驾驶员王某当场作出500元的处罚决定直至后来加罚到800元是不对的
6、对驾驶员王某的申辩,由原来的500元加重至800元罚款是不正确的。
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7、黄某自己收取800元罚款是错误的。
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无特殊原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8、黄某在收到罚款后,未对车辆的超限部分进行卸载,消除车辆的违法状态是错误的。
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题
2017年8月至9月,中巴车主王某多次到某县运管所强烈反映黑车泛滥、欺行霸市等有关问题。
王某是中巴客车经营短途班车客运,自2004年7月以来,不断有黑车加入短途运输,并强行揽客,多次打伤司机、威胁王某等合法经营者,王某等多次向当地某运管所反映要求依法治理黑车,保护车主合法权益,该县运管所均未作处理,致使黑车主更加猖狂,合法车辆不断被砸,车主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得不到保障。
(以既给条件答题,不得任意延伸)
请问:1、王某可否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如果可以申请复议,王某应向哪个机关申请?
答:(1)王某可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政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因此,王某可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
(2)王某应当向某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题
2017年9月15日,受乙市交通局委托的甲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王某,在上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个体业主陈某有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独自进行调查取证后,由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王某遂以甲执法机构的名义,根据乙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500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陈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500元罚款,执法人员王某向当事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当场收取了罚款。
问:执法人员王某实施该行政处罚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答:执法人员王某实施该行政处罚存在不当之处有:
一是主体不合法。
甲执法机构实施处罚应以乙市交通局的名义。
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王某1人上路检查并独自调查取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是依据不合法。
乙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是程序不合法。
对公民处以500元罚款应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不能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四是出具收款收据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九题
2016年10月20日上午12时1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12345的货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A道2030K时因处置不当,撞上路侧波型护栏,造成两片护栏和一根立柱损坏。
该车驾驶员王某下车后发现并未影响其正常驾驶,便自行驶离。
后经途经此处的驾驶人员举报,执法人员在出口将该车截获。
请问:该车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一、该车违反了《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因交通事故致使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二、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管理机构应对该车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责令该车驾驶员赔偿所造成的路产损失。
第十题
2016年6月18日,某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某、王某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施工队未经审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穿越公路埋设光缆施工达700米,执法人员李某、王某立即上前制止,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及相关材料,施工现场负责人说该工程是某县电信公司委托其施工的,并拿出签订的协议书来证明。
某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该施工队处于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问:一、某施工队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存在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一、该施工队行为违反了《公路法》第45条的规定。
在事先未取得路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查处。
二、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一)处罚对象错误。
该施工项目是某县电信公司委托施工队施工的,处罚对象应该是某县电信公司。
(二)处罚程序错误。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法人员李某、王某未经集体讨论直接作出处罚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五千元以上罚款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第十一题
2018年8月13日11时15分,某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某超限检测站对司机王某的赣
C38669货车进行了精确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3550kg。
该车为解放牌后八轮的三轴货车,车上装载的货物有磁砖等零担货物。
一、简述检查一辆车货总重超限车辆需要哪些工作步骤?
二、对以上案例中的违法车辆该如何处理?
三、对以上案例中的车辆进行处理应按照哪种执法程序?需要收集、制作哪些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答:一、检查一辆车货总重超限车辆主要有分为稽查和受理两大步骤,稽查工作包括:车道预检(电脑监视)、检查暂扣预检超限车证件、引导预检超限车进入停车场复检;受理工作包括:复检过磅、分情况作出处理、监督消除违章。
二、对该超限车应做如下处理:(一)责令卸去超限部分货物;(二)按《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三、对以上案例中的车辆进行处理应遵循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程序,需要收集、制作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有:(一)检测单据;(二)照片(违法状态照、卸载后照);(三)询
问笔录;(四)交通执法案件审批表;(五)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六)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七)交通行政处理结案报告。
第十一题
某施工公路上有一养护作业车辆,设置了作业标志,沿公路反方向进行公路内侧护栏养护。
路上有一过往A车辆由于没有注意到反向行驶的养护作业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车主起诉,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请问:(1)公路养护车辆及A车辆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2)法律对养护车辆在公路上养护作业有什么要求?
答案:(1)养护车辆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A车辆没有履行注意避让义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2)要求公路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十二题
某公路由于拓宽公路需要,施工单位将公路用地的树木砍伐。
事后被起诉违法,但是公路施工单位不服,认为因改建公路需要砍伐行道树不能算违法。
请问:(1)该行为是否合法?(2)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案:(1)因公路建设需要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行为是违法的。
(2)依据《公路法》仅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还不行,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题
驾驶员梁某驾驶大货车途经某高速公路时,因油管爆裂,造成机油污染路面,被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人员发现。
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在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路政人员依法作出了责令其赔偿路产损失的处理决定。
梁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试问:被申请人确定的赔偿金额有无明确的依据?被申请人有无法定职权对路产损失进行处理?
答案:省政府经依法审理,最终认定省交通厅在处理本案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执行的是江苏省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污染公路的赔偿金额有明确的依据;被申请
人有法定职权对路产损失进行处理:《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因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管理区域内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正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申请人其造成公路污染之处是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车况复杂,被申请人直接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为避免影响交通畅通及其他路产安全之必需。
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故申请人污染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被申请人依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直接按标准确定由申请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并未超越职权,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第十四题
某镇乡道公路上有一河道,为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该镇自筹资金建了一座桥,不久该桥面被一辆货运卡车压断,该镇政府即派人在断桥两端设置“危桥,禁止通行”的路牌,并设置了夜间警示灯,但仍然有行人在该断桥处摔倒。
几个月后,该处夜间警示灯已不亮,路牌也仅剩东面一块且不明显。
某天一摩托车经过该桥行至桥面时才发现桥面断裂,由于来不及刹车而摔倒,造成重伤住院治疗。
事后事故受害人以该镇政府对断桥未能及时修理且没有警示标志而造成其受伤起诉该镇政府,要求赔偿其损失几十万元。
请问:(1)你认为该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为什么?
答案:(1)本案中该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依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目前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该镇政府在桥面被车辆压断后未及时进行修复,且交通标志缺损未及时补全造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因此该镇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