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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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姓名:李正俊

单位: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司法鉴定在主要依据施工合同中出现条款重复适用情况。

关键词:造价;合同条款;司法鉴定

2017年3月,我们接受XX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017]苏高法鉴委字第0000*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某市某海县“XXXX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鉴定案情概述:

本项目位于某海县新区二号地(经西路西侧), 2011年4月21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平、陈*华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工程名称:XXXX城市经典7#+13#、26#+32#+36#、45#、51#、52#楼工程

发包单位: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史*平、陈*华

委托事项:某市某海县“XXXX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事项过程:

本案的初始要求为施工实际承包人陈*华在最后竣工结算过程,依据合同条款中“甲方结算设和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否则以乙方结算为准”,向法院提出“甲方结算设和时间超过了3个月,要求以乙方结算为准”诉讼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当事人诉求,最终将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委托第三方的造价鉴定。

我公司工程师接到任务委托后,通过勘查标的物现场,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土建、水电安装、弱电、通风、消防等进行了常规性的

工程核算。

工程核算过程中,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工程量的鉴定、计价定额的鉴定均没有较大的争议,使得标的物的工程造价得以顺利的确定。

在后期进行鉴定价格规整过程中,施工实际承包人陈*华向我们提出依据合同条款要求计取甲供材、甲控材的管理费以及利润问题。

三、具体争议施工合同条款描述:

施工合同针对甲供材、甲控材的规定有如下两个条款涉及,具体如下:

3.1施工合同第六条款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依据中第3条款:“建设单位为了保证专业性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整个小区的统一性,建设单位有权把部分项目自行分包,所有甲供材料乙方收取材料总价的2%的材料保管费及管理费,所有甲方定价材料乙方收取材料总价10%的利润,该两项费用为税前费用不再计算其他费用”。

3.2施工合同第十二条款其他事项中第9条款:“关于甲控材料、甲供材料的约定: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某市工程造价信息》表中没有市场指导价的,则该材料定义为甲控材料,该材料市场指导价,则双方市场询价约定价格以书面签证为准。当该材料作为甲控材料或甲供材料时:甲方给予乙方该材料单价的8%补贴费,作为采保费、材料检测、开票税差、上交规费、管理费、利润等所有费用”。

四、鉴定争议提出:

实际施工人陈*华提出的要求为:

1、凡是涉及到甲供材料,必须依据3.1、3.2两个合同条款计提2%的材

料保管费及管理费加上8%补贴费;

2、凡是涉及到甲控材料,必须依据3.1、3.2两个合同条款计提10%的利

润加上8%补贴费;

五、鉴定争议解决及分析:

初期工程师在价格汇总的时候,采纳了实际施工人提出的意见,认为依据施工合同条款是成立的,后经过公司内部三级审查程序发现,该部分按照实际施工人陈*华提出的要求进行汇总有与合同条款存在较大的分歧。

经过对该部分的施工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的推敲得出结论如下:

1、涉及到甲供材料保管费及管理费:该两个合同条款中都包含了关键字

眼“保管费及管理费”、“采保费、材料检测、开票税差、上交规费、

管理费、利润等”,认为该两个条款存在冲突,“施工合同第十二条款

其他事项中第9条款”是对“施工合同第六条款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

依据中第3条款”进行了补充性的详细阐述,不能按照当事人的要求

进行简单的累加;

2、涉及到甲控材料利润:该两个合同条款中都包含了关键字眼“利润”、

“采保费、材料检测、开票税差、上交规费、管理费、利润等”,认为

该两个条款存在冲突,“施工合同第十二条款其他事项中第9条款”是

对“施工合同第六条款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依据中第3条款”进行了

补充性的详细阐述,不能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简单的累加。

六、具体鉴定方案:

在出具最终正式意见稿的时候,我们将问题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分解细化:

1、针对甲供材料:分别将3.1、3.2两个合同条款所规定的要求计算出来

的造价进行分列,并根据我们对合同理解进行了不累加的原因阐述,将具

体选用哪个合同条款计入总价或者累加计算交予法院裁决;

2、针对甲控材料:分别将3.1、3.2两个合同条款所规定的要求计算出来

的造价进行分列,并根据我们对合同理解进行了不累加的原因阐述,将具

体选用哪个合同条款计入总价或者累加计算交予法院裁决。

七、总结

法院在最终判决的时候,驳回了实际施工人陈*华提出的要求累加的争议要求,而是采纳了鉴定意见书中不予累加的意见。当然从当前国情出发,法院还是选择了偏从弱势方的角度,选择了施工合同第十二条款其他事项中第9条款作为依据计算的造价计入了最终的审判价格。

本案件施工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性造成双方争议较大,不管原建设单位出于何种考虑制定如此合同条款,但是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不严谨的合同条文拟写,都会带来比较大的不利因素。施工合同作为鉴定造价主要依据来源之一,认真推敲施工合同条款在鉴定工作中始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程序。

参考文献

[1]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11).

[2]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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