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3)
国际货代法律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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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日益繁荣。
货代作为连接出口商和承运人的桥梁,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货代与客户之间往往会产生纠纷。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典型的国际货代法律纠纷,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出口商)位于中国,拟将一批货物出口至美国。
甲公司通过乙公司(货代)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运至美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承运人)负责实际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货物在途中损坏。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以自身仅作为货代,对承运人的行为无直接控制权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作为货代,是否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若乙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如何界定?四、法律分析1. 乙公司作为货代,是否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代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而言,以下情形下,货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货代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货物损失;(2)货代未对承运人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承运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3)货代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货代,在委托丙公司运输货物过程中,未对丙公司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丙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若乙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货代对货物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为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https://img.taocdn.com/s3/m/b739c67e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9c.png)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第一篇: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 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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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告: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原告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被告Y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9年6月,X公司因出口一批货物至国外,与Y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Y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国内运输至目的地,并提供报关、报检、仓储等全程物流服务。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020年2月,X公司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坏,经核实,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部分货物损毁。
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失。
X公司遂向Y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Y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3.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质证X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Y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2)货物损坏的照片及鉴定报告;(3)货物原价及实际损失证明;(4)其他相关证据。
Y公司对X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与案件无关,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经法院审理,部分证据因与案件无关或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部分证据经鉴定,证实为真实有效。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3. 法庭辩论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2)未及时通知X公司货物损坏情况;(3)未配合X公司进行货物损坏鉴定。
Y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自然灾害所致,非人为因素,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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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
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案例 2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
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
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
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案例 3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
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
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
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案例 41978年3月,美国Beyene公司向也门Mohammed Sofan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签定后,买方通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开出信用证,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该信用证保兑行。
1979年5月,卖方发货后,将单据提示给欧文银行付款,该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通知人名字系Mohammed Soran而非Mohammed Sofan,认为不符信用证,虽然该银行也曾向也门复兴开发银行请求授权付款而不管上述不符点,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Beyene公司认为,因一个字母打错而拒绝付款是开证行过分挑剔,遂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负担因其未按信用证付款而使原告(受益人)蒙受的损失。
案例 5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75% to be paid at sight,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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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优秀货代案例分析范文(3篇)
![优秀货代案例分析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948bfe3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ee.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货代行业作为连接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家优秀货代企业的案例分析,探讨其在业务运营、服务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案例企业:A货代公司A货代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物流、供应链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企业。
公司业务涵盖海运、空运、陆运等多个领域,服务网络遍布全球。
近年来,A货代公司凭借卓越的服务品质和创新能力,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业界的佼佼者。
二、案例分析1. 业务运营(1)精细化运营A货代公司注重业务运营的精细化,从客户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物流解决方案。
公司设立了专业的业务团队,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
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完善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跟踪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
(2)信息化管理A货代公司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投资建立了国际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
该系统实现了订单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客户服务等功能,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
同时,公司还与各大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2. 服务创新(1)个性化服务A货代公司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例如,针对跨境电商客户,公司提供了一站式物流解决方案,包括货物打包、仓储、运输、清关等环节,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务。
(2)增值服务A货代公司不断拓展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国际贸易咨询、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服务。
例如,公司为客户提供货物保险、运输保险等,降低客户在物流过程中的风险。
3. 风险控制(1)合规经营A货代公司始终坚持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公司设立了合规部门,负责监督业务运营的合规性,确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触碰法律红线。
(2)风险预警A货代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业务运营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三:国际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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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
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
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
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
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
6 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不同意接受单据…”案例分析:信用证规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而卖方却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装(…not later than…)。
有关审证人员没有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误解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
批注:此纯属粗心大意,这么简单的问题竟然损失惨重。
粗心酿成大祸,一点儿也没有错。
[案例2]某国际贸易公司对国外乔治公司出口500吨花生。
买方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39adf772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14.png)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摘要: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多方合作,容易引发纠纷。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和评析,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例、评析1. 引言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发展迅速,然而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评析纠纷的原因、解决途径和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增进行业从业人员对纠纷处理的认识与理解。
2. 案例描述案例为一家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公司A与一家国际航空公司B的合作纠纷。
A代理B公司的航空货运业务,并承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延误和货损。
B 公司不满意服务质量,要求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A公司的责任。
3. 纠纷原因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提供合理的服务。
这可能是因为A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货物的延误或损坏。
这给B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并对其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 相关法律规定在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中,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货物运输总则》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的民事法律也会对此类纠纷进行一定的调整和管理。
5.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最好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问题。
A 公司应该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后,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诉诸仲裁或法院解决。
6. 案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未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导致纠纷发生。
A公司应该对自身的管理和操作进行审查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B公司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更加审慎,认真考察供应商的信誉和能力。
双方都应加强合作关系中的沟通和协调,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7. 建议与总结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合作伙伴的选择应更加审慎,重视供应商的信誉和能力。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ac726ff3e53a580216fcfee7.png)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3)案例1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 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案:(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2托运人向航空公司托运一批胆固醇,货运单号为999-81944715,记载:Airport of Departure: PARIS;Airport of Destination: SHANGHAI;No. of Pieces: 25;Gross Weight: 173KGS;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USD4850.00;Handling Information: KEEP COOL。
货物到港后因工作人员大意未将货物放至冷库保存,造成全部变质损坏。
请问:(1)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2) 如果应该赔偿,应赔偿多少?答:(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因为空运单上记载KEEP COOL,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b82b369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46.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8fa64d47f1922791688e8eb.png)
国际货运代理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 格为CFR。他委托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 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 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 28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 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 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 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 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 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 法查到其去向。 问题:本案中,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
国际货运代理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 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 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 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 为“倒签提单” 由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 装运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签发提单,肯定会影响结 汇。为了是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 吻合,以便结汇,托运人就可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 规定的装运日期“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倒签 提单的做法同样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 香港 1 31 月 号 要 发 货 香港出口商 委 托 非班轮公司
月 日 才 到 香 港 பைடு நூலகம் 误 期 )
未将货物运 到孟买
2 2
货运代理
26 28 号 船 到 , 号 发 货
订 舱
班轮公司 班轮公司误期,不 再是承运人。
孟买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9b8fffc5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ce.png)
〔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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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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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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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794a3a1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0d.png)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首先,对于运输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与可靠的运输公司合作。
这些运输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能够提供完善的物流服务和专业的运输人员。
此外,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当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险,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政治风险是国际货运代理常常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冲突等。
为了降低政治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掌握和评估政治风险,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应对策略。
最后,金融风险也是国际货运代理需要关注和规避的风险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涉及到货款和运费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并采取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如保函、托收、信用证等。
以下是一例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的案例分析: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一家客户合作,负责将一批高价值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为了规避运输风险,该代理公司与一家信誉良好的航空公司合作,并对货物进行了充分的保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然而,由于该代理公司采取了对货物的充分保险,客户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了货物损失。
此外,由于该代理公司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和信誉良好,客户愿意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从而减少了金融风险。
同时,该代理公司还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获取和评估相关政治风险信息,为客户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最终,该代理公司成功规避了运输风险、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客户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综上所述,国际货运代理在面对各种风险时需要采取相应的规避和应对策略,包括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购买适当的保险、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等。
只有通过不断地风险规避和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才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货运服务,为客户的利益和安全着想。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8c2e86c8240c844769eaee62.png)
第1章国际货运概论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货代法律案例(3篇)
![货代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90618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2.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货运代理法律案例(3篇)
![货运代理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788b50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b6.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某货主(以下简称“货主”)案由: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货主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纽约的运输业务。
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某国际航运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装载于某国际航运公司的船舶上。
货物于2019年6月抵达美国纽约港。
然而,在货物卸船过程中,货主发现货物严重受损,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
货主与货运代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2.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 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货主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2. 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某国际航运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委托人与某国际航运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货运代理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未对船舶的装载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国际航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货运代理公司与货主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货运代理公司未尽到代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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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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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流)
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圆公司)
被告: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宁公司)
被告:南京林通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通公司)
2001年8月,品圆公司受科宁公司的委托,为科宁公司运输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物,从上海至汕头。
因该货物装在原告的集装箱内,为桶装液体助剂,故品圆公司向原告续租这24只集装箱,并约定:每
只集装箱用箱费为人民币500元,还箱至上海洋泾码头,使用时间为
25天,超期使用费为每只集装箱3.50美元/天。
品圆公司将24只集装箱装载在林通公司所有的“苏林立18”轮上。
同年8月29日,“苏林立18”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当时船舶并无不适航的情况。
次日19时30分,船舶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沿海海面,遇到了雷雨大风,19时50分,船舶开始下沉,直至船舶及货物、集装箱一同沉没,其中包括涉
案的24只集装箱。
事故发生后,品圆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即时通
知了原告,并称等海事报告出来之后再商处理意见。
2001年12月18日,温州海事局制作《“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
调查报告书》,对事故原因作出了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
因是天气海况恶劣。
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水平差、操作不当。
因为涉案的24只集装箱是原告向中集公司租赁的,2002年10月
8日,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了集装箱(按照干货箱的标准)灭失损失
71,700.00美元及租金247.80美元。
【法院裁判】:
(一)一审海事法院
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品圆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双方
均已确认,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形式要件符合规定,应
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科宁公司、被告林通公司不存有租箱合
同关系。
品圆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制作的《“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
查报告书》确认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物灭失,故集装箱租赁人能
够免责。
但是温州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
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水平差、操作不当。
该
报告已明确表述船员应变水平差,操作不当也是本次事故原因之一,
同时对天气海况恶劣的水准未作结论,更未对是否属于不能克服、不
能避免、不能预见的事由下判断,故品圆公司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不
能成立。
被告林通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已证明,“该事故是因为自然天气
海况恶劣所引起,船长黄光铃及其他船员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故本次事故属不可抗力。
虽该份证据所述的事故原因与《“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不同,但是从证据目的性来看,出具该证明
的主要目的是用以说明船长及船员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无赔偿责任,并
没有说明船东无责任;从证据效力上来看,该证据的落款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海事专用章(1)”的印章,从效力上要低于温州海事
局的公章;从证据的全面性来看,《“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详细地记载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综合地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具
完整性和可信性。
故林通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据《“苏林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所确认的事实,
在事故发生当时,“苏林立18”轮在海面上遇到7-9级大风,但是这
无法推出“苏林立18”轮是突遇7-9级大风,不可抗拒,必定沉没的
结论。
故被告作不可抗力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品圆公司称因其主观上无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也理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届满,
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的,需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及箱龄,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
以证明,双方对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事先又无约定,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为原告与被告品
圆公司的租赁关系确实存有,且租赁物现已灭失也属事实,故根据
《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集装箱全损最低赔偿额标准计算,每只20英尺的干货箱为1,280.00美元,24只集装箱共计应赔偿
30,720.00美元。
品圆公司辩称,因为“苏林立18”轮沉没导致集装箱灭失,使用
收益无法实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
规定,无须向原告支付用箱费及超期使用费。
本院认为,“不可归责
于承租人的事由”是指承租人已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
本案因为品圆
公司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为租赁物选择了谨慎的占有人。
故品圆公司请求免付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涉案集装箱灭失是在品圆公司正常使用期间,且品圆公司在集
装箱灭失后,即时通知了原告,并未发生超期使用费;另原告向中集公
司赔付时,也没有支付超期使用费,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超期使用费
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还请求自租箱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为
每日万分之二,本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因为原告向中集公
司赔付集装箱灭失损失之日起其利息损失实际发生,故品圆公司还应
付原告30,720.00美元和人民币12,000.00元所产生的银行同期企业
存款活期利息损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
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支
付集装箱灭失赔偿金30,720.0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及
利息损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为银行同
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
该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
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对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74.74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00元,其
他诉讼费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735.94元,被告
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58.80元。
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之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向原告支付,原告预
交部分本院不再另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法院
中海物流及品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在高
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