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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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与执行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与执行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与执行规定一、引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进行资金收付的重要工具。

为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使用、变更和撤销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支付效率,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方法1. 开户管理银行应严格执行开户审核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实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2. 账户使用管理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监控,确保账户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

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客户,应加强对其账户的监控。

3. 变更管理客户如需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及资料无误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 撤销管理客户如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及账户无欠款、无纠纷后,办理撤销手续。

三、执行规定1. 法规遵循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银行内部相关规定。

2. 内部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使用、变更、撤销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业务操作合规。

3. 风险控制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确保资金安全。

4. 客户服务银行应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积极宣传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知识,提高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四、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的,银行应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以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1. 引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提供资金收付服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管理规定2.1 账户开立2.1.1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表。

2.1.2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2.2 账户使用2.2.1 存款人应按照银行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资金往来。

2.2.2 存款人需变更账户信息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3 账户关闭2.3.1 存款人申请关闭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关闭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

2.3.2 银行在核实账户内无欠款后,应及时办理关闭手续。

3. 执行详情3.1 监管机构人民银行负责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监管,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2 银行责任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账户开立、使用、关闭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3 客户义务存款人应遵守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账户管理。

4.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银行结算业务等处罚。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

6. 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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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操作管理与实施规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操作管理与实施规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操作管理与实施规则一、引言为了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及其客户的行为,防范洗钱等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定义与术语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人民币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2. 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 客户:指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操作管理1. 账户开立1. 客户向金融机构提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 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3.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等因素,评估客户风险,合理确定账户类型及限额。

4. 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 账户使用1. 客户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 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结算账户密码,防止密码泄露。

3. 客户变更账户信息时,应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 账户关闭1. 客户向金融机构提出关闭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 金融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及账户情况后,办理账户关闭手续。

3. 金融机构应在账户关闭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实施规则1. 内部管理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账户管理规范、高效。

2.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高风险账户的监控。

2. 监管要求1.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

2.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违规处理1. 客户违反本规则的,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限制账户功能、冻结账户资金等处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引言概述:本文是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介绍:注册与开通账户、账户使用与管理、账户资金运作、账户变更与注销、违规处理与监管。

正文:一、注册与开通账户1. 申请人需符合开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表;2. 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3. 注册账户后,银行将向申请人提供账户开户通知书和账户操作指南;4. 开户后,申请人可通过身份验证进行账户使用。

二、账户使用与管理1. 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相关证件,避免泄露;2. 账户持有人应定期查询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3. 银行将根据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账户分类管理;4. 账户持有人可通过指定合法渠道进行账户日常操作;5. 账户持有人应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确保及时沟通。

三、账户资金运作1. 账户持有人可将资金转入转出账户;2. 转入转出账户的金额需符合规定的最高限额;3. 银行将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对账户进行定期风险评估;4. 资金运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5. 账户持有人可根据需求办理资金关联业务。

四、账户变更与注销1. 账户持有人需提前向银行申请账户变更或注销;2. 账户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方可变更;3. 账户注销需判断是否存在资金风险,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4. 银行将及时通知账户持有人账户变更或注销结果;5. 账户变更或注销后,账户资金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 银行将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 违规行为包括资金异常变动、虚假申报等;3. 银行将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账户使用行为的监控;4. 银行有权对账户进行冻结、限制操作等处置;5. 监管机构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的制定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和实施指南

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和实施指南

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和实施指南一、背景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银行开立的用于结算人民币资金的账户。

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和实施指南》。

二、管理规定1. 开立条件- 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批准后方可开立账户;- 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账户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只用于结算相关资金,禁止用于非法活动;- 账户资金只能用于账户持有人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 账户管理规范- 账户持有人应按照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真实、准确;- 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相关证件和密码,防止泄露和丢失;- 账户持有人应配合银行进行账户核查和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合作。

4. 账户监督与检查- 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督和检查,账户持有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若账户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实施指南1. 开户流程- 账户持有人应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银行在审核通过后,将为账户持有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 账户日常管理- 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办理账户资金的收付,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账户持有人应定期对账,核对账户交易明细,及时发现并纠正异常情况。

3. 账户注销- 账户持有人如需注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在核实后,将注销账户并结清账户余额。

四、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将提前公告;2. 相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和实施指南,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正常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正文:一、账户的设立和办理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将客户的身份、资信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办理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2. 开设账户时,客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银行应将客户的资金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加强账户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1. 客户可凭银行卡或授权书等方式办理账户的入账、出账等操作,银行应确保操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查询服务,方便客户了解资金状况。

3.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置转账、支付等业务功能,提高账户的使用便捷性。

三、账户的风险防控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

2. 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风险评级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账户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洗钱、资金套取等风险。

3. 银行需定期对账户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账户的收费规定1. 银行应根据账户的不同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向客户公示。

2. 银行应公开透明地收取相关费用,严禁违规收费和虚假宣传。

3. 银行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客户选择和支付。

五、账户的终止和注销1. 客户申请终止账户时,应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申请和材料。

2. 银行应及时处理客户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 银行应妥善处理账户中的余额和相关事宜,确保客户权益。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银行业务管理中的重要规范文件,通过合理设立和办理账户、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制定合理的收费规定以及便捷终止和注销账户等措施,旨在提高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施规定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施规定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
施规定
1. 账户开设要求
- 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 申请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银行将进行申请人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开设账户。

2. 账户操作权限管理
- 账户操作权限应根据申请人的业务需求进行设定,包括账户查看、资金划拨、支付等权限。

- 账户操作权限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权限与实际业务需求相符。

3. 账户资金管理
- 资金存入账户后,银行将提供相应的账户余额查询和资金明
细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进行资金管理。

- 申请人应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核对,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 如发现账户异常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以确保资金安全。

4. 账户交易记录管理
- 银行将提供账户交易记录查询服务,申请人可随时查询账户
的交易明细。

- 申请人应定期对账户交易记录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 账户冻结和解冻管理
- 如发生账户异常情况或涉及违规操作,银行有权冻结账户,
并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银行的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冻账户。

6. 账户注销管理
- 如申请人需要注销账户,应提前通知银行并填写相关注销申请表格。

- 银行将核实相关信息,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账户注销手续。

以上是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施规定的简要介绍,以确保账户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具体操作细则和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节选)
第四十二条单位结算账户及个人支票户核对程序和要求。

(一)各网点应在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大集中系统产生并打印在本机构开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及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分户账,并在余额对账单、分户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由网点会计主办向客户派发,要求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对账回单,并在回单上加盖客户在本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公章。

(二)对客户返回的对账回单,应由网点会计主办逐份检查核对客户的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对账结果是否相符;若存在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对账回单上,加盖名章确认及注明日期;对存在未达账的应逐笔跟踪勾对,待未达账到账后及时逐笔填写销账日期。

对于未能收回对账单的,应列表登记,并说明情况,报支行监督保卫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对账率的要求。

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对账单发出率要求为100%。

各支行应按要求实施对账,实行月月对账,对当前一季度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账户最
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维护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财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大额资金集中管理业务过程中,为人民币单位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集中开立普通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网上银行电子交易代理申请账户等。

第三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一个银行或不同银行之间,将单位各业务、各渠道的结算账户集中,由集中管理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运用和调度。

第四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在进行大额资金集中管理时,应在其主要银行及其他银行开立相应账户。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指其在总体经营和资金管理中,扮演主导角色的银行。

第六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该采用“集中开户,集中授权”的原则。

发起开户申请的,由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或被授权的全部银行共同参与审核,并做好大额转账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人民币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税务登记证。

(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证明书。

(四)财务负责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如下:(一)银行人民币单位向主要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主要银行审查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应当与其他被授权的银行共同审核,并进行授权。

(三)被授权的银行复核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与主要银行共同授权并交由主要银行签署。

(四)主要银行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人民币单位通过专业的银行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对其各项收付款消费业务进行监 ,并实行安全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及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人民币单位集中账户的风险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提示及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集中账户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合规,防止发生滞留现象,确保及时清算资金。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附件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开立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⒈一般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体现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

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⒉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⒊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相关证明。

⒋关于证明文件的具体说明:⑴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⑵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⑶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⑷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⑸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地机构登记证;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⑹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⑺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⑼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施规定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施规定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
施规定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施规定,以确保账户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账户管理方法
1. 账户申请:申请人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账户审核:银行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

3. 账户开立:审核通过后,银行将为申请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发放账户相关信息。

4. 账户使用: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使用账户。

实施规定
1. 账户信息保密:申请人应对账户信息保密,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2. 资金管理: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要求管理账
户内的资金,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 账户变动通知:申请人应及时向银行报告账户变动情况,如
账户余额变动、账户冻结等。

4. 账户注销:申请人如需注销账户,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照银行的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5. 违规处理:如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银行规定,银行有
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冻结账户、暂停服务等。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法和实施规定,申请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账户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银行
将根据申请人的操作情况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维护账户的正常运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外汇账户、贷款账户等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的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中国银行可经营对公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中国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中国银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操作,开户行必须严格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单位客户应在注册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五条总行营业部负责全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各一级分行会计结算/运营部门负责其辖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并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和监督。

各行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各项业务,对单位客户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银行人民币单位的结算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1. 银行人民币单位: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单位。

2. 结算账户: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账户。

3. 一户多卡: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结算账户后,为其发行多张与该账户相连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二、开户条件1.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提供与其身份、资格、经营等相关的法定证明材料。

2.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有与开立账户及进行资金结算相适应的资金安排。

3. 银行人民币单位在银行机构的其他经营及信用状况符合银行机构要求。

三、账户用途1.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用于单位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供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如确需办理转账业务,应在原开户银行的授权下通过系统划拨资金至受益人账户,但需保障转账业务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

四、账户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并核实并记录银行人民币单位开户时提交的所有材料。

2.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注销等环节。

四、账户监管1.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 银行应当开展账户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风险问题,确保账户的合规经营。

3. 银行应当发现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在可疑资金流动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义务,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1. 背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用于企业、个人等在银行间进行人民币结算和资金管理的账户。

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操作,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2. 账户开立2.1 企业和个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2 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申请表格。

2.3 银行会对账户开立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政策决定是否批准开户。

3. 账户使用3.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仅用于人民币结算和资金管理,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2 账户持有人需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相关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3.3 账户持有人应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如有变更需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4 账户持有人应遵守银行规定的账户操作时间和限额。

4. 资金存取4.1 账户持有人可以自由存取账户内的资金,但需遵守银行规定的存取方式和限额。

4.2 资金存入账户时,需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4.3 资金取出账户时,需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用途证明。

5. 账户管理费用5.1 银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费用。

5.2 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由银行自行决定,并向账户持有人公布。

6. 监管与违规处理6.1 银行会定期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管和审核。

6.2 如发现账户持有人存在违规操作或涉嫌非法活动,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限制资金操作等。

6.3 账户持有人有权对银行的监管和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并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复核。

7. 法律责任7.1 账户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银行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账户持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账户持有人应严格遵守,并定期关注银行的相关通知和政策变动,以确保合规操作和资金安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银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流动性和金融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为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冻结、账户解冻和账户销户。

正文:一、账户开立:1. 客户需提供开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2. 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署开户协议以及核实客户身份等。

3. 开户申请需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方可办理。

4. 开户成功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操作指南给客户。

5.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

二、账户变更:1. 客户需在账户变更前提前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2. 变更账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变更、账户类型变更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变更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5. 客户变更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提供相关通知和操作指南。

三、账户冻结:1. 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账户进行冻结。

2. 冻结账户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长期性的。

3. 冻结账户的原因包括涉及洗钱、非法资金流入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冻结账户后,客户将无法进行资金进出和相关交易活动。

5. 解冻账户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后方可解冻。

四、账户解冻:1. 客户需向银行提供相关解冻凭证和解冻申请。

2. 解冻凭证包括法院决定书、监管机构的解冻要求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解冻凭证进行审核和确认解冻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解冻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解冻手续。

5. 客户解冻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状态,并通知客户相关变更信息。

五、账户销户:1. 客户需提前办理账户销户申请,填写相关销户表格。

2.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销户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销户可行性。

3. 客户需清算账户内的所有款项和交易事项。

4. 银行将注销账户并进行注销登记,同时提供销户的凭证给客户。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1-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核准制度是指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是指由开户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内备案。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n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备案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第七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

第九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项;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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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开立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⒈一般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体现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

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⒉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⒊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相关证明。

⒋关于证明文件的具体说明:⑴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⑵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⑶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⑷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⑸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地机构登记证;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⑹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⑺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⑼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⑽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㈡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应提供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⒈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⒉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㈢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⒈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⒉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⒊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⒋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⒍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等相关证明。

⒏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相关的证明。

⒐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且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⒒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⒓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⒕预算单位所属医院为法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⒖预算单位所属医院为非法人单位的,可以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名称开设专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⒗预算单位所属门诊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以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门诊部名称开设专户,其他预算单位所属门诊部不得开设账户。

⒘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⒙自治区预算单位需开设特设账户的,应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

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设立的,按照财政相关政策办理。

⒚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⒛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㈣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⒈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⒉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⒊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⒋注册验资账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户的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注册验资户若出资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供出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⒍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不能在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进行验资)。

增资验资户若出资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供出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账户变更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已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资料应比照开立账户时的相关资料进行提供;由人行审批的账户进行变更的,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正本。

若存款人为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变更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账户销户存款人撤销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㈠开户许可证正本(人行核准类账户);㈡存款人账户密码(人行核准类账户);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相关要求㈠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若有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供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及开户许可证。

对于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㈡按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㈢变更(撤销)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时,若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㈣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㈤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㈥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需开立专用账户的,其账户名称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操作注意事项㈠网点主管、经办人负责对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区分行作业中心负责对网点上传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㈡账户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核对人名章、开户单位公章。

身份证联网核查必须是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打印的凭证,且均使用A4纸。

㈢开立(变更、撤销)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要素必须填写齐全,银行审核意见栏处应加盖本机构“业务专用章”,由审核人及主管双人签字(签章),并批注审核意见及科目号。

㈣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时上传资料的要求: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⑴人行核准前,除上传存款人提供的资料外,还应上传“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身份证联网核查凭证。

⑵人行核准后,只上传“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开户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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