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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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 承29)
问题与思考 1.案例思考 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妻 共有房屋5间,一直由李和宋共同居住,宋居东二间,李 居西三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均由李居住。李未经 宋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宋 得知后要求析产,李不同意并否认宋为其继母。宋诉请 法院析产、确权,制裁李的侵权行为。 李某对其生父遗下为其生父与继母宋某共有的房产 中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但却全部据为己有。请结合 本章内容思考:(1)本案争议的房产中,宋某应当享有 多少单独所有权?(2)作为宋某和李某共有的房产应当 是多少?是依据何种原因取得的共有权?(3)李某作为 宋某所有权的义务人和共有权的权利人,应当负有何种 义务?(4)李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5)本案应当如 何处理?
应有部分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104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使用、收益权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否则,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 承担民事责任。 [案]甲乙丙共有某屋,份额均等。( 1 )甲欲经营 食品店,丙不同意,甲能否诉请法院裁判?( 2)如果甲 擅自占用该屋的全部或1/3经营食品店时,乙丙怎么办?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般均适用于按份共有人之间, 包括请求确认应有份、物上请求权。
第七章 共
有
引读案例
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 妻共有房屋5间,一直由李和宋共同居住,宋居东 二间,李居西三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均由 李居住。李未经宋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 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宋得知后要求析产,李不同 意并否认宋为其继母。宋诉请法院析产、确权, 制裁李的侵权行为。
共有物的管理 权
1、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96 共有物的管理在广义上包括使用收益、处分、保存和改良等。 (1)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 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2)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 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97 2、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98 共有人的偿还请求权: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 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102
2.重点问题
(1)共有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共有关系的产生和消灭有哪些原因? (3)按份共有的对内、对外关系有哪些? (4)共同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5)准共有有哪些类型?具体内容是什么?
(2)甲擅自出卖一间房屋于戊时,甲戊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3)丁与戊可否请求甲移转其应有份? [案]甲乙丙共有一幅画,甲擅自出卖于丁并为交付。(1)甲丁 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有效?(2)物权行为是否有效?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102)
(1)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 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 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 · · ·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 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案]甲、乙按份共有一屋,甲偿还了该房屋全部修理费用。问: 在乙将自己的份额让与丙后,甲可否向丙追偿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的债务?
对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原因) (1)份额消灭 分割、转让、赠与(包括归一人所有)、质权实现 (2)共有物消灭 按份共有物的分割(100)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 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 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二人以上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93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民通78)
共有的特征 1. 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2. 客体应单一特定 3. 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按份共有中受比例限制) 4.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共有的分类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93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 规定。105(准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概述 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95 法律特征 1.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类型强制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每一具体财产上不分份额 对全部财产(物、债权等)合有,并非所有权。 对全部财产享有份额,但不具体表现在每一财产上(份额潜在) 3.共同共有人共同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94
按份共有之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103
一、按份共有中的“份”——应有部分 份=份额=量=比例 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份额抽象)
பைடு நூலகம்
共有物的处分
1、应有份的处分(只能法律处分) 应有份的分出(分割请求权?形成权)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 · · · · 。因 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99 应有份的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 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01 (形成权) 应有份转让的限制类推分割的限制。 应有份也可出质(设定他物权) 应有份的抛弃问题 共有人之一人,抛弃其应有部分时,或者无继承人而死亡时,其 应有部分归属于其他共有人。(日255)
2、共有物的处分(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 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 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97 擅自处分的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 [案]甲乙丙共有三间屋,份额均等。 (1)甲擅自出卖全部房屋于丁时,甲丁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共同共有的性质 (1)共同关系;(2)不分割的共有权 共同共有的宗旨 (1)保障共同关系物质基础;(2)保障共同财产债权人
共同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共同关系立法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19)
继承法
问题与思考 1.案例思考 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妻 共有房屋5间,一直由李和宋共同居住,宋居东二间,李 居西三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均由李居住。李未经 宋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宋 得知后要求析产,李不同意并否认宋为其继母。宋诉请 法院析产、确权,制裁李的侵权行为。 李某对其生父遗下为其生父与继母宋某共有的房产 中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但却全部据为己有。请结合 本章内容思考:(1)本案争议的房产中,宋某应当享有 多少单独所有权?(2)作为宋某和李某共有的房产应当 是多少?是依据何种原因取得的共有权?(3)李某作为 宋某所有权的义务人和共有权的权利人,应当负有何种 义务?(4)李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5)本案应当如 何处理?
应有部分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104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使用、收益权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否则,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 承担民事责任。 [案]甲乙丙共有某屋,份额均等。( 1 )甲欲经营 食品店,丙不同意,甲能否诉请法院裁判?( 2)如果甲 擅自占用该屋的全部或1/3经营食品店时,乙丙怎么办?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般均适用于按份共有人之间, 包括请求确认应有份、物上请求权。
第七章 共
有
引读案例
宋某和李某系继母女。宋夫即李父去世时遗下夫 妻共有房屋5间,一直由李和宋共同居住,宋居东 二间,李居西三间。宋去国外居住后,5间房均由 李居住。李未经宋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产权变 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宋得知后要求析产,李不同 意并否认宋为其继母。宋诉请法院析产、确权, 制裁李的侵权行为。
共有物的管理 权
1、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96 共有物的管理在广义上包括使用收益、处分、保存和改良等。 (1)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 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2)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 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97 2、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98 共有人的偿还请求权: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 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102
2.重点问题
(1)共有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2)共有关系的产生和消灭有哪些原因? (3)按份共有的对内、对外关系有哪些? (4)共同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5)准共有有哪些类型?具体内容是什么?
(2)甲擅自出卖一间房屋于戊时,甲戊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3)丁与戊可否请求甲移转其应有份? [案]甲乙丙共有一幅画,甲擅自出卖于丁并为交付。(1)甲丁 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有效?(2)物权行为是否有效?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102)
(1)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 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 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 · · ·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 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案]甲、乙按份共有一屋,甲偿还了该房屋全部修理费用。问: 在乙将自己的份额让与丙后,甲可否向丙追偿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的债务?
对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原因) (1)份额消灭 分割、转让、赠与(包括归一人所有)、质权实现 (2)共有物消灭 按份共有物的分割(100)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 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 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二人以上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93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民通78)
共有的特征 1. 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2. 客体应单一特定 3. 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按份共有中受比例限制) 4.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共有的分类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93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 规定。105(准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概述 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95 法律特征 1.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类型强制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每一具体财产上不分份额 对全部财产(物、债权等)合有,并非所有权。 对全部财产享有份额,但不具体表现在每一财产上(份额潜在) 3.共同共有人共同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94
按份共有之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103
一、按份共有中的“份”——应有部分 份=份额=量=比例 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份额抽象)
பைடு நூலகம்
共有物的处分
1、应有份的处分(只能法律处分) 应有份的分出(分割请求权?形成权)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 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 · · · · 。因 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99 应有份的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 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01 (形成权) 应有份转让的限制类推分割的限制。 应有份也可出质(设定他物权) 应有份的抛弃问题 共有人之一人,抛弃其应有部分时,或者无继承人而死亡时,其 应有部分归属于其他共有人。(日255)
2、共有物的处分(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 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 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97 擅自处分的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 [案]甲乙丙共有三间屋,份额均等。 (1)甲擅自出卖全部房屋于丁时,甲丁之间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共同共有的性质 (1)共同关系;(2)不分割的共有权 共同共有的宗旨 (1)保障共同关系物质基础;(2)保障共同财产债权人
共同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共同关系立法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19)
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