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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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 “公公司”、“公开招股公司”,是指可以按照法定 程序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 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为 (这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
①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股东的个人 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典型是无限公司
s
②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 东两种成员组成的公司。
③股份公司——是全部由股份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 公司。
④ 股份两合公司——由部分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 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⑤有限责任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2、根据股东的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分为:
①封闭式公司---“私公司”、“不上市公司”“少数人 公司”、“非公开招股公司”,是指公司股份全部由设 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 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体沿着苏联经济模式在发展。私营企业的 公司先被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 企业本质仍属有限公司范畴,但已不是原 来意义上的有限公司了。社会主义改造完 成后,这种西方国家的公司模式就不复存 在了。79年以后才真正开始发展公司了。
第一,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 第二,公司是企业产权结构的有效形式。 第三,公司是科学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四,公司是便于集中和控制的有效形式。
第四,从禁止独股公司向允许独股公司转化。
公司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种企业组
织形式。在我国最早出现的公司是在清朝末 年洋务运动时成立的诸如招商局一类的企业, 虽然名称仍称为“局”,但其组织形式为现 代公司。从清末到新中国建立的60年间,我 国公司的发展缓慢,公司在整个企业中所占 的比例大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特点与种类
公司是舶来词,英文有两个词可表示,即“Company” 和“Corporation”。在中国“公”是公共的意思,“司” 是主持的意思。1903年满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 “公司”一词从此为正式的法律术语。
一、公司的法律概念与特点
关于“公司”的法律上的概念,有的国家(如德、 瑞)不作总括的规定,只就各种公司分别作出规定。 其在法律上作总括的规定者,在大陆法系国家可以日 本为例。日本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本法所 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法人。……”
英美法国家的规定可以香港《公司法例》为例。 香港《公司法例》第二条解释其中所用”公司”一词 为:“公司是指依本法例组成并登记的公司以及现存 的公司”。
可见不论在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公司法律 上的概念都可以总括为: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 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现代公司的概念更科学的表述为: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但公司的萌 芽出现于中世纪。公司的产生的两大因素是合伙制 度的发展和法人制度的形成。
中世纪的康孟达组织就是后来两合公司的雏形。
公司出现的先后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最早的股份公司的出现,在公司制度发 展史中,起到了意义极为深远的作用。
注意: 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则无法人资格,分公司的
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7.以投资主体是內商还是外商分为: 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
8.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划分为: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适用法律不同 投资主体不同 管理模式不同 财产归属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四、公司的形成与发展
②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公司的资本规 模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的典型是股份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划分为
持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的公司为持股公司。持有 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此种程度多由各国公司法 规定),持股公司既可以支配(控制)另一公司, 此时前者名为母公司,后者名为子公司。
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企业法人。
1、公司具有法定性 2、公司具有营利性 3、公司具有法人性 4、公司具有社团性?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而分:
①无限公司 ——是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除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并 且对公司债权人负担直接无限的责任,而且各股东 相互间又是连带责任。
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 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的股份有限 公司。最早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有以下 一些特点:
第一,它的成立需要得到国王的特许状。
第二,国王的特许状给该公司以法人地位 第三,公司开设时有总资本68372英镑,将总资 本额 平均分为若干股,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认购若干股。
注意: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法人
5、以公司的国籍划分为 外国公司、国内公司
如何决定公司的国籍,现代多数国家以其成立之准据法为标 准(如日本、台湾等),则不问股东的国籍、公司的所在地。
我国采取的是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
6、以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为标准的划为 本公司、分公司
本公司指领导管理整个公司事务的总机构, 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公司的 全部组织包括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门 市部、工厂几个附属机构。
第四,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
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 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才进入了黄金时代, 这一时期公司发展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以个人作为股东向法人作为股东转化。
第二,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一般公司外出 现了以投资于各种证券为目的的投资公司。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 形式的公司应运而生。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 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关的对内对外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性质与特点:
➢公司法是兼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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