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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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推进政务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条督查督办包括以下事项。

1、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2、上级招商部门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3、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4、重大工作部署、安排落实执行情况;
5、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6、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和科室责任制,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科室具体实施和落实。

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或多人承办的,按科室职能各自负责办理,并由牵头分管负责人综合协调,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督查督办部门。

第五条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凡明确规定是时限的,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原因及办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督查督办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导批示。

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报局领导审阅后,按领导批示转发给承办科室;
2、承办。

有关科室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

督查督办事项的科室承办完成时限为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

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3、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应将承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并移送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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