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21航空营运人维修工程管理系统基本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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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21-64质量管理系统

AC-121-64质量管理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21-64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5年8月10日批准人:标题:质量管理系统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5、371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营运人建立监督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质量管理系统提出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营运人。

3. 撤销:(备用)4.说明:质量管理系统是航空营运人维修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总工程师及其领导下的质量部门组成的一个系统,负责按照航空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政策,规范和监督航空营运人适航性责任落实,并且持续跟踪航空运营人的各项管理政策对CCAR-121部的符合性,对存在的缺陷和不符合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质量管理系统通常不应当直接承担航空营运人的效益和运行正常的压力,因此应当相对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维修计划和控制职能部门,但这不意味着要求质量管理系统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整体利益。

另外,虽然质量管理系统在航空运营人质量管理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但不可能事必躬亲,其他部门日常管理责任的落实则对航空运营人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影响更为直接,因此质量管理工作不单单是质量管理系统的责任,而是应当贯穿于维修系统的各部门、人员和各项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离不开行政的因素,在机构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总工程师能独立于维修副总经理向航空营运人的总负责人报告,并且具有行使质量管理职能有关工作必要的人、财、物的权力。

5.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5.1 航空营运人的质量部门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办事机构,应当独立于航空营运人的其他部门并直接向总工程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负责。

5.2航空营运人的质量部门一般应当设在航空营运人的主运行基地,但当航空营运人具有多个运行和维修基地时,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需要在分基地设立质量分部门或质量代表。

5.3 在分基地设立质量分部门或质量代表时,其职责和报告关系应当以明确的方式予以规定,并且符合质量管理独立性、方便性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CCAR-121第四次修订内容介绍-维修R1

CCAR-121第四次修订内容介绍-维修R1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CCAR-121第四次修订内容介绍 -维修部分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43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1、CCAR-121R3的原文: (a)(2)、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维修 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 (a)(4)、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质量管理, 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43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4、修订背景 目前,国内航空器营运人的维修工程技术能力都比较薄 弱,需要完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的机构,由具备合格资 质的人员专门负责维修工程技术的管理,并以此来加强 营运人在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上的投入,提升营运人的维 修工程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5、修订目的: 完善航空器营运人的维修管理机构,强化营运人的维修 工程技术管理,调整并明确了相应主要管理人员的主要 职责。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105条:勤务和维修设施 2、修订内容(续): (3)将R3中“对于飞机和辅助设备可以随时提供恰当的服 务、维修和预防性维修”, 改为“确保飞机起飞前或着 陆 后的地面服务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当合格证持有 人通过外部委托方式由他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地面服务 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应的地面服务人员提供必 要的训练,并对其操作的安全性负责”;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时间。
6.3.3 工程技术部门主管
内容提示:
姓名和出生日期
技术资历和工作经历
职责说明
注释:技术资历应当列出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和技术职称的类别和
时间;工程技术部门主管指能直接向维修副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员报告的人员(如工程部主管技术副经理或维修基地主管技术
副主任);当工程技术部门主管将其部分职责授权给其他人员
6.2.2 维修系统机构
内容提示:
2005 年 3 月 15 日
-7-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AC-121-51
组织机构图
必要的文字说明
注释:应当包括主基地和各分基地的有关维修管理部门,并且能
够表明与主基地各维修管理部门与分基地有关部门在业务和行
政的管理方式。
6.2.3 工程技术体系
内容提示:
组织机构图
其咨询通告中有规定格式的要使用规定的格式;没有规定格式
要求的,航空运营人应制定相对固定的格式。
6.2 维修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设施
6.2.1 航空运营人总体机构
内容提示:
组织机构图
必要的文字说明
注释:应当包括主基地各运行控制部门和各分基地的部门,并且
能够表明分基地有关运行控制部门在业务和行政的管理方式。
-4-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AC-121-51
本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依据本手册制订的工作程序手册规定了 ABC 航空公司的 维修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以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21 部有关的规定。
本手册经 ABC 航空公司总经理批准,明确本公司在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的《运行许可证》和《运行规范》下进行航空器维修管理工作时,必须符合本手册 规定的要求和工作程序。

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

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

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中国民航规章科普:什么是CCAR-91部、121部、135部、141部、145部、147部中国民用航空网2017-08-08 17:08航企通讯滚动在民航领域的新闻报道中,常常可见XX通航公司成功获得CCAR-91部运行资质,中国民用航空局授予XX通航公司CCAR-135部运行合格证,XX飞行学院喜获CCAR-141部维修许可证书,XX航空公司同时具备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5部等多个资质。

这些数字到底是何种含义呢?大概许多民航圈内人也都并不清楚,只隐隐知晓它们是来指代整个民航体系中某个特定范畴或者某个执行标准。

的确,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为了彼此进行区分,用于规范各个方面的规章都有编号,后面加上“部”,代表“具体属于哪一个方面的规章”。

要想知道每个“部”所指向的规章内容,首先要了解航空领域。

航空领域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别为航空制造业、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

航空制造业是航空事业的基础。

它拥有大批各类优秀人才,使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出各式各样的航空器供给军事航空和民用航空使用。

军事航空是执行空中军事活动任务的航空活动,它是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重要部分。

航空制造业许多最新的技术发明和进展大多首先用于军事航空。

民用航空是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航空活动,它是一个庞大的行业,包括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两大部分。

先说航空运输,它又称飞机运输,简称“空运”,是指在具有航空线路和飞机场的条件下,利用飞机作为运输工具进行人员、货物、邮件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10-24-2003 07:12:5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阅读 次文章搜索本周热门文章专题热门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CCAR166-Ⅲ)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国际航班旅客手册 国内航空旅客手册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CCAR第四次修订内容介绍维修R

CCAR第四次修订内容介绍维修R
5、修订目的: 完善航空器营运人的维修管理机构,强化营运人的维修 工程技术管理,调整并明确了相应主要管理人员的主要 职责。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45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1、CCAR-121R3的原文: (d)(2)、具有维修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至少5年的经历, 其中至少有2年作为维修质量管理人员的经历;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105条:勤务和维修设施
2、修订内容(续): (3)将R3中“对于飞机和辅助设备可以随时提供恰当的服 务、维修和预防性维修”, 改为“确保飞机起飞前或着 陆 后的地面服务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当合格证持有 人通过外部委托方式由他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地面服务 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应的地面服务人员提供必 要的训练,并对其操作的安全性负责”;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105条:勤务和维修设施
3、CCAR-121R4正式内容: 第121.105条 地面服务 每个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 立相应的地面服务管理组织机构,在相关的手册中明确对 所有地面服务的培训要求、外部委托政策、管理程序、工 作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并具备足够的合格人员和适当的设 施和设备(包括备件、地面保障和材料等),确保飞机起 飞前或着陆后的地面服务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当合格 证持有人通过外部委托方式由他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地面服 务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应的地面服务人员提供必要 的训练,并对其操作的安全性负责。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机务考试 CCAR-121

机务考试 CCAR-121
A.工具设备短缺.
B.器材短缺.
C.故障未包括在MEL中.
D.停场时间不足.
答案:
C.
18.保留工作项目是指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计划完成维修工作项目.
A.工具.
B.设备.
C.器材.
D.其余全部
答案:
D.
19.对于航空运营人的任何一种()架(含)以上的机型,必须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以监控其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B.航空器没有发生过造成重大损伤的飞行事故
C.航空器没有经过长期的非控制停放.
D.其余全部.
答案:
D.
48.湿租引进航空器投入运行后,不必按121部的要求进行()检查.
A.年度适航性
B.符合性
C.不定期
D.其余全部
答案:
A.
49.以下关于地面勤务工作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R145未将地面勤务工作单独列为维修许可的项目.
A.90.
B.30.
C.60.
D.120.
答案:
A.
11.以下关于MRBRxx错误的是().
A.MRBR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
B.MRBR是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
C.MRBR中包含了航空器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
D.MRBR给出了系统,结构,区域和独立的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要求.
答案:
C.
33.运营项目包括机运营中涉及的().
A.人员
B.设备
C.特定运行所需供应品
D.其余全部
答案:
D
34.单机称重间隔一般为()个日历月.
A.36.
B.42.
C.48.

航空公司机务工程技术管理之维修方案编制和修订

航空公司机务工程技术管理之维修方案编制和修订

航空公司机务工程技术管理之维修方案编制和修订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刘云霞蒋涛CCAR 121.367 条规定航空运营人应为所运营的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民航局发布了咨询通告AC-121-53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为航空运营人编制和控制维修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那么,什么是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如何制定呢?一、维修方案定义航空运营人根据经适航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航空器维修大纲(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或维修技术规定及航空器制造厂推荐的维修计划文件MPD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如航线结构、地区特点、维修管理水平、维修设备)等制定对航空器系统、结构、部附件的维修方式、时限控制的具体规定,它是保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客户化维修工程文件。

不同运营人对维修方案的叫法不一样,有的称为持续适航维修方案CAMP ,有的称为维修要求系统MRS ,或维修方案MP。

虽然名称不一,但所包含的内容和对规章的符合性是一致的。

二、初始维修方案的编制1、编制依据运营人引进新机型时,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初始维修方案。

如果引进的是使用过的航空器,还要评估该航空器原来的维修方案。

如原方案和本公司方案有差异,应当执行AC-121-53 给出的时间转换方案或补做相应的检查工作,再加入初始维修方案。

维修方案的主要编制依据有:(1)民航当局有关的规章、程序、通告;(2)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3)维修计划文件MPD ;(4)适航性限制项目AWL ;(5)审定维修要求CMR ;(6)飞机、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的相关技术资料和维护要求,如AMM 、发动机维护手册EM 、部件维护手册CMM;(7)老龄飞机的维护要求(如适用);(8)基于机队维护经验的各类建议和可靠性分析的结论和要求;(9)本公司在维修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政策;(10)飞机执行STC 等改装后的相关持续适航要求ICA 。

2、维修方案主要内容维修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一般信息:适用航空器概况、使用特点和利用率、定义和解释、方案控制和使用说明;(2)载重平衡控制:空重和重心控制,称重计划;(3)计划性检查和维修:指按规定的间隔进行的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4)非计划性和特殊检查:运营及维修中发现的缺陷、意外情况进行修复的维修工作;(5)结构检查/机身翻修;(6)发动机和部件修理/翻修:对发动机和部件的计划和非计划离位修理和翻修工作;(7)必检项目:如果不正确实施或使用了不当部件会危及飞行安全的维修项目,需要在维修方案或工作单卡中进行标明;(8)维修资料使用:包括制造厂家提供的、民航局批准的技术资料,和运营人制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手册。

ac-121-66 维修计划和控制pdf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ac-121-66 维修计划和控制pdf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21-66 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5年8月10日批准人:标题:维修计划和控制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3、371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营运人的维修计划和控制提出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营运人。

3. 撤销:(备用)4.说明:良好的维修计划和控制不但对航空运营人提高航空器可利用率、航班正常性及控制维修成本意义重大,而且是航空运营人保证落实其航空器适航性责任的重要工作。

维修计划和控制随着航空器设计水平的提高、维修原理及其技术手段的进步、航空运营人规模的扩大和维修管理方式的转变而逐步发展,同时也会受到维修资源、政府管理政策和本公司运行管理政策的影响。

在一定范围内,维修计划和控制主要是航空运营人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考虑的范畴,但当因缺乏计划和控制而造成在保证安全的水平和对规章的符合性方面与航空运营人的经济效益之间有较大冲突时,就不仅仅是航空运营人自我考虑的范畴了,并将成为代表公众利益的民航当局应当进行管理的问题。

本咨询通告提供了航空运营人进行有效的维修计划和控制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符合这些要求的指导性材料,虽然不作为强制要求,但缺乏维修计划和控制的航空运营人将会造成在其遇到的特殊情况时的批准困难和民航总局对其的频繁监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维修计划和控制不仅仅取决于本咨询通告涵盖的管理内容,在某些方面(尤其是维修资源计划)还与航空运营人的机队选型、机队规模、航线结构、市场营销政策等因素有关,因此航空运营人在选择航空器和实施运营前如果不充分考虑到维修计划和控制方面的因素,不但不能有效地控制运营成本,还将因不能符合民航总局的要求而造成运行困难。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咨询通告所述的维修计划和控制(整体性)不同于CCAR-145部的生产计划和控制(个体性),但航空运营人如将上述计划和控制工作合理地结合,还可以获得某机型单位飞行小时的维修成本和人力资源需求,可以更有效地实施运行成本控制和维修人力资源计划。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CCAR-121-R4维修讲解

CCAR-121-R4维修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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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371条: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
1、CCAR-121R3的原文: (a) (3) 一个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质量部门,监督合格证持有 人及其维修系统对飞机适航性责任的落实,对各类 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 控,并实施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部门应 当具有独立的质量审核职能; 2、修订内容: (1)删除R3原文中 的“由总工程师负责的”、“监督合 格证 持有人及其维修系统对飞机适航性责任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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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365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1、CCAR-121R3的原文: (a)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 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监 督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 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 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务)工作。 2、修订内容: (1)在R3原文中删除“工程”、“监督”、“(包括一般 勤 务)”; (2)将R3原文中的“适航性”改为“工程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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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第121.43、45、365、371条 修订背景、目的
1、修订背景: (1)为加强营运人在维修工程技术的管理,提升营运人的维修工程技术 能力和管理水平, 在43条调整了维修副总和总工的职责,45条调整了 总工的资质,365和371为相应的调整。 (2)按照相关的规章要求,勤务工作不是维修工作,勤务工作由地面 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在121.105条和121.123条 提出了明确要求。

CCAR-121部u章详解

CCAR-121部u章详解

121.532 [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d)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 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 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 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 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 (e) 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 否遵守中国民航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 范负责。 • (f)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 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财产的安全。
共计23章
CCAR-121部包含内容
• • • • • • • • 附件A 定义 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附件C 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 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 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 定要求 • 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CCAR-121部包含内容
A章 总 则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C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 般规定 E章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 航路的批准 F 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G章 手册的要求 H章 飞机的要求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J 章 特殊适航要求 K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 L 章 飞机维修
M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 求 N章 训练大纲 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 间限制 和休息要求 Q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 时间限制 T章 飞行运作 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V章 记录和报告 W章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 (ETOPS) X 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Y章 罚则 Z章 附 则

AC-121-FS-075 公共运输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设置(重点标准版本)

AC-121-FS-075 公共运输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设置(重点标准版本)

咨询通告编号:AC-121-FS-075下发日期:2020年4月22日公共运输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设置AC-121-FS-075㊀公共运输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设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如何设置维修系统提供指导,以落实其承担的航空器适航性责任,并确保飞行安全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批准的公共运输航空运营人㊂3.撤销:备用㊂4.说明:航空运营人建立合适的维修系统是落实其航空器适航性责任和确保飞行安全的关键系统之一,由于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基于CCAR-121部的要求,但其中维修实施部分又要求按照CCAR-145部批准,多年来对其机构和责任界限的理解一直存在一定的混淆㊂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规模较大的航空运营人纷纷采取其维修实施机构独立设置,更加剧了这种混淆,甚至走向了重维修实施㊁轻工程管理的误区;另外,航空集团的出现,又出现了统一维修和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趋势,如何规范实施统一管理,既满足航空运营人资源共享㊁降低成本㊁提高效率的需求,又理清不同航空运营人的责任界限,也越来越紧迫㊂随着航空器设计水平的提高和维修实施市场化发展,维修实施的专业化和选择性都大大提高,但构型多样性变化的趋势加大了工程管理的难度和对安全影响的比重㊂航空运营人不论机队规模大小,其维修工程管理都不可或缺,但除航线维修外的维修实施皆可市场化选择,因此,从航空运营人的角度应当对维修工程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强,尤其是机型多㊁机队规模大且构型复杂的航空运营人,更应该强化维修工程管理能力㊂本文件是对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设置,尤其是维修工程管理系统的设置的具体指导,目的是促进航空运营人强化维修工程管理体系建设,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适应发展的需要㊂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件中的人员和机构设置仅明确了按照规章要求涉及的关键专业人员和机构,不代表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全部机构,其他支持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有效运转的行政和辅助机构可由航空运营人自行设置㊂5.维修系统的一般构成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一般应当由维修副总经理㊁总工程师和维修工程部门㊁维修中心组成㊂维修工程部㊁维修中心应当为维修系统内部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机构,其中维修工程部承担航空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职责;维修中心承担维修实施职责,并应当按照CCAR-145部至少获得航线维修能力批准㊂维修中心可以是航空运营人的内设机构(如维修部),也可为独立法人的协议维修单位,但此协议维修单位应当为航空运营人(或其母公司)全资㊁控股或者实际管理的单位㊂注:上述涉及人员和机构名称仅为统称,并非特指需如此称谓,以下涉及人员和机构名称亦相同㊂6.主要管理人员的设置6.1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设置要求维修副总经理应当为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责任人(一般为总经理)授权,全面负责维修系统并落实其航空器适航性责任的人员㊂总工程师应当为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责任人授权,在维修系统协助维修副总经理负责维修工程管理的责任人㊂总工程师之下可设置维修工程部经理,具体组织落实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管理责任㊂维修中心为航空运营人的内设维修部时,维修副总经理应当作为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或可设置维修部经理,并授权维修部经理为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维修中心为协议维修单位时,该单位应当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独立设置责任经理㊂上述设置维修工程部经理和维修部经理的情况,也将其视为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主要管理人员,并符合本文件6.2段的资格和培训要求㊂注:维修工程部经理㊁维修部经理之下可设置若干副经理以协助其落实对应的管理责任,但负责业务工作的副经理也需符合本文件6.2段的培训要求㊂6.2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和培训要求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应当符合CCAR-121部适用的要求,其中局方认可的相关法规的培训包括如下情况:(1)民航局组织的运行和维修法规培训;(2)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运行和维修法规培训;(3)民航局授权培训机构组织的运行和维修法规培训㊂培训合格以获得上述相关的培训合格证书为准㊂注:目前,民航局授权组织开展上述培训的机构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国民航局监察员培训学院(待建立)㊂6.3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化设置维修副总经理不可缺省设置,但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由维修副总经理兼任总工程师:(1)航空运营人机型单一并且机队小,内设维修部作为维修中心并已经设置了维修工程部经理和维修部经理的情况;(2)航空运营人机队较小,维修中心采用协议维修单位方式并已经设置维修工程部经理的情况㊂注: 机队小 一般指不超过5架; 机队较小 一般指不超过30架㊂7.维修工程部的设置7.1一般设置要求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部应当至少包括以下部门,设置部门主管并明确其部门职责:(1)工程技术部门:其职责包括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㊁维修方案㊁可靠性方案㊁最低设备清单㊁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评估㊁维修和改装方案和工程调查管理㊂(2)质量部门:其职责包括维修质量审核㊁送修资质评估㊁机队适航状态监控㊁质量调查管理㊂(3)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其职责包括航班调配协调,维修计划㊁送修㊁维修记录和单机档案管理㊂(4)培训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培训政策制定,培训实施㊁培训记录和个人技术档案管理㊂部门内职责可以依照相近或关联性进行组合,但应当满足航空运营人每个所运行机型的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并且符合如下要求:(a)工程技术人员需按机型或专业(如结构㊁发动机㊁机电㊁电子㊁IT等)合理划分;(b)机队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人员需按机型合理划分㊂注: 专人负责 仅指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的专职责任人员,但不限制同一人员负责多项工作; 按机型合理划分 一般指制造厂家相同或者设计理念相近的机型㊂7.2人员资质和数量要求维修工程部下设部门专业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CCAR-121部适用的要求并通过航空运营人内部相关工作程序的培训㊂此外,需要按机型划分的专业人员还应当至少具有5年以上对应或者相似机型的维修经历;需要按专业划分的专业人员还应当通过航空产品原制造厂家,或者有相应专业培训能力的航空运营人㊁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培训㊂注:上述培训要求仅需符合航空运营人制定的培训政策,无需批准对应的培训大纲㊂维修工程部下设部门的人员数量应当考虑工作量和必要时补位的需要,并且符合对应的资质要求㊂注:由于维修工程管理能力不适合仅以人数来衡量,更适合以工作效果来衡量,所以无需对人员数量做硬性要求㊂7.3与内设维修部的融合设置对于航空运营人的维修中心采用内设维修部并仅承担航线维修工作的,维修工程部下设部门可融合维修工程管理和维修实施管理的职能,其融合维修管理的职能应当符合CCAR-145部的要求㊂注:1.一般在此情况下才会出现维修工作单卡㊁放行人员授权㊁航材管理等CCAR-145部管理范畴的工作由维修工程部承担㊂2.上述融合设置可以为部分融合设置,未融合设置的职能应当由维修部自建㊂7.4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时的简化设置对于航空运营人的维修中心采用协议维修单位方式的,航空运营人可将维修工程管理的部分具体工作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承担,以简化维修工程部下设部门的设置㊂上述委托限协议维修单位具备深度维修能力相关的具体工作,但管理责任不能委托㊂委托后,维修工程部下设部门职责不应受到影响,但可视工作量减少的情况简化人员配备,并且下述工作需由维修工程部自行承担:(1)最低设备清单管理;(2)机队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3)培训政策制定㊂委托的方式可在总维修协议中明确,也可单独签署协议,但应当在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说明,并且明确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承担的具体工作㊂注:1.深度维修能力是指机体至少达到C检(或者相当)㊁发动机2级修理(或者相当)㊁航空器部件恢复适航状态或者使用寿命(按适用)的维修能力㊂2.尽管可以采用上述委托的方式,但并不是必须委托或者最大程度委托,航空运营人还需根据自身维修工程管理人员的经验㊁协议维修单位的执行力和工作效果来具体评估委托或者持续委托㊂8.维修中心的设置8.1一般设置要求不论内设维修部或者采用协议维修单位的方式,航空运营人的维修中心应当至少具有航线维修能力并按照CCAR-145部获得批准㊂当航空运营人内设维修部承担的维修工作超出航线维修时,其维修部应当自建符合CCAR-145部要求的全部管理职能,并且航线维修与其他维修项目的实施分开管理㊂协议维修单位无论承担任何维修工作都应当自建符合CCAR-145部要求的全部管理职能,并且航线维修与其他维修项目的实施分开管理㊂注:本文件要求的航线维修与其他维修项目的实施分开管理仅适用于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其他维修单位对航空运营人的航线维修进行支援或者售后服务时不受此限制㊂8.3航线维修人员配备和疲劳管理要求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包括内设维修部和协议维修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线维修人员,以保证对航空运营人的机队运行及时完成必要的航线维修工作㊂具体航线维修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机队规模㊁飞行计划㊁基地设置㊁机型特点㊁正常性指标要求等由航空运营人自行掌握,但应当符合CCAR-145部的维修工时管理要求,并参照CCAR-145部的维修工作时间要求建立有效的航线维修人员疲劳管理制度,防止对飞行安全产生的危害㊂为确保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建立了有效的航线维修人员疲劳管理制度,民航局将按照本文件附件的方法评估各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分值,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要求的数据㊂注:1.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分值不直接用于对航空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的行政处罚,但将根据分值启动特殊监察,并可能造成对航空运营人航空器引进和运行的限制㊂2.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分值按维修单位评估,航空集团内多个航空运营人共用协议维修单位作为维修中心的,可能因协议维修单位的分值都受到影响㊂9.统一维修工程管理9.1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一般规则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下,不同航空运营人可以实施统一维修工程管理:(1)同属一个航空集团,具有明确的主航空运营人;(2)共同委托同一协议维修单位作为维修中心;(3)维修工程管理具体工作均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承担㊂参与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各航空运营人,除可按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简化维修工程部设置外,还可共享其他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管理资源,共用统一管理的管理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但管理责任仍需各自承担㊂注:1.一个航空集团内的主航空运营人一般为集团下设的股份航空公司,其他参与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航空运营人应当为航空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也可为非控股但实际管理的子公司㊂2.某一航空运营人仅协议参加其他航空运营人机队可靠性管理体系的不属统一维修工程管理,也不受此限制㊂9.2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统一维修工程管理应当由航空集团的主航空运营人组织,航空运营人共同签订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进行约束,并在统一的工作平台按照统一的流程和标准实施㊂为确保各航空运营人承担各自管理责任,应当成立由主航空运营人总工程师为主席,至少包括其他各航空运营人总工程师㊁协议维修单位责任经理为成员的统一维修工程管理委员会,制定合理的工作规则,并按规则对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其执行中需要决策的事项共同决策㊂参与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航空运营人仍需制定各自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和需局方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但可在直接引用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和共享工程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涉及机型㊁运行环境㊁运行特点等个性化的补充内容㊂注:子公司维修副总经理兼任总工程师时,应当由维修副总作为统一维修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㊂9.3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申请、批准和监管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由各航空运营人向其合格证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文件:(1)航空集团内各航空运营人基本情况说明,其中应当明确主航空运营人㊁涉及其他航空运营人的参股或管理关系;(2)统一维修工程管理协议;(3)共享维修工程管理资源方案;(4)统一维修工程管理委员会组成及其工作规则;(5)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手册;(6)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㊂各涉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统一维修工程管理的申请后,由主航空运营人的合格证管理局组织其他合格证管理局联合审查,联合批准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各自批准航空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手册㊂当航空集团新增子公司参加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时,如不涉及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工作规则的变化,可在补充涉及的申请文件并报各涉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简化联合审查㊂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批准后涉及的监管仍由各合格证管理局各自实施,但涉及到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修订的审查和批准仍由主航空运营人的合格证管理局组织其他合格证管理局联合实施㊂9.4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涉及的法律责任统一维修工程管理涉及的法律责任由航空运营人各自承担,并且有责任配合其他航空运营人合格证管理局开展的相关调查工作㊂附件: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分值评估方法1.基础数据每月20日前,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应当按如下格式填报上月所有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的工作时间:姓名执照号日期维修机型排班时间加班时间总工作时间2020/X/12020/X/31备注:(1)上述航线维修放行人员指本单位所有授权人员,无需包括外站授权人员㊂(2)每日工作时间,也称执勤时间,从当日开始执勤后排班(无论放行与否)的时间起计算,包括延伸到次日的时间;如分段执勤则为每段时间的总和,中间提供休息场所并超过2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不计为工作时间㊂对于跟机维修,如安排机组休息区或公务舱以上座位,可视为提供休息场所㊂(3)加班时间为排班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㊂(4)上述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半小时以内的可按0.5计算,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㊂可使用EXCEL表格上报并附统计结果㊂2.评分规则根据上述基础数据,按如下规则计算每月疲劳管理水平分值:(1)所有维修单位基础分值均为100分㊂(2)任何个人出现以下情况的每次扣6分:-单日总工作时间超过13小时;-任意连续5天总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月加班时间总和超过36小时㊂(3)基于 二八定律 ,选择总工作时间最长的20%人员(如不足10人,则选总工作时间最长的10人),并按照如下规则扣分:-日均工作时间8-9小时的扣1分-日均工作时间9-10小时的扣3分-日均工作时间10-11小时的扣5分-日均工作时间11-12小时的扣7分-日均工作时间12-13小时的扣9分备注:日均工作时间=纳入统计人员月均工作时间/本月工作日天数,工作日天数等于当月自然日天数的5/7㊂3.评分应用基于统计学的3σ定律,疲劳管理水平分值应用如下:(1)评分为95分或以下的,需启动特殊监察;(2)连续2个月评分为95分或以下的,将限制航空器引进;(3)评分为68分或以下的,将限制运行㊂。

飞行学习文件-CCAR-121-R4维修讲解

飞行学习文件-CCAR-121-R4维修讲解
2、修订内容: (1)在R3原文中删除“工程”、“监督”、“(包括一般 勤 务)”; (2)将R3原文中的“适航性”改为“工程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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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65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3、CCAR-121R4正式内容:
(a)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副总经理负责 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 其飞机工程技术管理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 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 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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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05条:勤务和维修设施 4、修订背景(续)
2、目前,在CCAR-121部中,包括L章“飞机维修”部分, 都没有对地面服务方面的整体说明,只有第121.366条对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编写要求中包括了部分这方面的 内容,但不全面,需要在121规章中对这方面提出一个整 体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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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39条 跨水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
1、CCAR-121R3的原文: 无相关内容
2、修订内容: (1)在R4中增加了下述内容: (b) 按照本规则实施包括(a)款所列情况在内的跨水运行的 所有飞机必须配备至少一个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 (2)对该条(b)款后面的编号进行了调整。
3、CCAR-121R4正式内容: (b) 按照本规则实施包括(a)款所列情况在内的跨水运行的 所有飞机必须配备至少一个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
第121.105条:勤务和维修设施
5、修订目的 为了在规章中明确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满足ICAO的要 求。
6、修订依据 ICAO附件6的定义和第4章4. 2.1.3。 ICAO的要求: 4.2.1.3 The issue of an air operator certificate or equivalent document by the State of the Operator shall be dependent upon the operator demonstrating an adequate organization, method of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f flight operations, training programme as well as ground handling and maintenance arrangements consistent with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operations specified. Ground handling. Services necessary for an aircraft’s arrival at, and departure from, an airport, other than air traffic services.

CCAR-121部u章详解

CCAR-121部u章详解

T章
飞行运作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 迟和签派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 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机长的判断,认为 该 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放行的情况安全地 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重新签派该次飞 行。
U分部 签派放行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 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实施:
1,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 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停留不超过1小时。 2,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 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停留不超过6小时。
相应运行手册--签派权
121.97 [通信设施]
•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在正常运行条件下, 在整个航路上,所有各点都具有陆空双向无线 电通信系统,能保证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签派 室之间,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之间,以直接的或者通过经批准的点到点间 的线路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系。除经局方根 据所用机型和运行情况作出特殊批准外,对于 合格证持有人的所有运行,每架飞机与签派室 之间的通信系统应当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统 之外的独立系统。
121.125飞行跟踪系统
• (a) 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具 有: • (1)根据本规则U章要求建立的飞行跟踪系统, 该系统根据所实施的运行可以对每次飞行进行 有效的跟踪; • (2) 飞行跟踪中心的位置,适用于对下列情况 实施飞行跟踪: • (i) 确保对每次飞行进程,从始发机场起飞到 目的地机场降落(空中飞行阶段除外),包括 中途停留、改航备降机场和维修或在这些降落 点或机场所遇到的维修或机械延误进行适当的 监控;

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

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编号:颁发时间:批准人:标题: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第121.45、121。

363、121。

365、121.371和121.372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配备满足一定资质、维修经历和数量要求的工程管理(包括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培训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3. 撤销:(备用)4. 说明:随着航空运营人机队数量的快速增加和飞机日利用率的提高,航空运营人的工程管理能力和航线维修能力已不能满足机队快速发展的需要。

部分航空运营人缺少足够、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一些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缺少必要的维修经历;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岗位培训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

航空运营人还存在“重航线维修、轻工程管理”的现象,最终因工程管理能力的薄弱,导致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人为差错不断增加,部分差错直接危及飞行安全。

本咨询通告提供了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人员配备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符合这些要求的指导性材料,促进航空运营人对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的梯次培养,保障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人力资源与运行能力同步发展,从源头上减少维修人为差错的发生,提升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工程管理水平。

4。

1 本咨询通告所要求的人员首先需满足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对其所承担职责的资质要求。

航空运营人如已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人员培训体系并付诸于有效实施,经局方认可后可适当缩短本咨询通告中对工程管理人员维修经历方面的要求。

对于航空运营人目前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如果其资质和维修经历不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可以通过以下任一途径符合:(1)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能胜任职责,并得到局方认可;(2)经过培训并补齐航线/定检维修经历;(3)经培训合格后成为某工程管理人员的助理(经局方评估认可后可以适当减少相应岗位的人员);(4)调整至其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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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管理系统基本构架-以 CCAR-121R4 为基准
维修副总 总工程师 安全管理系统
管理手册
程序、标准和指令
工程技术部门ຫໍສະໝຸດ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培训管理部门
评估
质量管理部门
可靠性管理
维修方案管理 MEL 维修部分 飞机维修技术 标准和要求: -工作单卡; -工艺规范等。 AD 和 SB 控制 构型控制 改装评估 重要/一般 超差修理控制 重要/一般 自制件评估
总体政策 单机档案 内审/外审 维修差错管理 协议/合同的 评审 人员资质评估 和授权 维修记录管控 技术资料管控 保留项目管控 不安全事件调
协议的 CCAR-145 部维修机构
查/SDR
运行环境、运行条件 运行种类、运行特点
适航证有效 运行规范有效
民航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生产计划和准备: -人员; -工具、设备; -厂房设施; -飞机运行和停场计划; -器材; -协议/合同单位。 生产控制: -航空器使用、维修状况 的监控和统计; -发动机使用、维修状况 的监控和统计; -零部件使用、维修状况 的监控、统计; -现场维修工作、流程的 管控。
培训大纲/计划 人员培训实施: -主要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维修实施人员; -维修放行人员; -其他支援人员; -协议单位的相 关人员; 人员技术档案 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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