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综治民调工作 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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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综治民调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总则
一、为切实做好综治民调工作,确保2016年综治工作再上的新台阶,根据xxxx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综治工作的奖惩,根据条块结合的原则,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自下而上进行评定。
三、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和政策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惩戒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
四、综治民调工作先进个人。
(一)评选范围
1、xxxx。
(二)先进个人的条件
1、在综治创建工作通过年终考核获得奖励的。
2、在综治民调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3、通过努力,化解避免特大事件、事故发生的。
按照贡献情况评选一、二、三等奖,向获奖人员发放荣誉证书及物质进行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1、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或产生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群众性事件;
2、出现去省赴京上访的和群体性到各级上访的;
3、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出现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的。
惩戒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xxx审批,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罚款、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分。
(一)不重视综治创建工作,不负责任以致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问题的,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稳定的。
(二)在综治创建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大情况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
(三)其它应予处分的行为的。
附则
本办法由xxxx综治民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