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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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的审查

2009年第3期

No.3.20(}9

核安全

Nuclear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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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的审查

张弛,周丽敏,李娟,杨堤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

摘要:目前我国新建了一大批核电厂,针对核电厂首次装料时首批高级操纵员的

审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审查

1前言

最近几年在对新建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

告的审查中,特别是对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的

招聘,培训情况的审查中,发现了一些可能存

在的问题.本文针对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

员的资格提出了个人认识,并就可能会出现的

缺少合格且具有实际运行经验的高级操纵员的

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2操纵员的相关要求

操纵员,特别是高级操纵员是核电厂中最

为重要的岗位之一,其站在电厂运行安全的第

线,承担重要的核安全责任,同家核安全局

依法向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颁发核电厂操纵员

或高级操纵员(以下通称操纵人员)执照,

其方可操纵或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控制系统. HAFO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HAF001/01《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

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和HAFO01/O1/O1 《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

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等相关核安全法律

法规文件对操纵人员的管理加以规定.其中对

操纵人员的资质提出了文化程度,健康情况,

培训考核和工作经历等要求;在政府监督管理

方面指出,由核电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负责

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颁发

相应执照.

上述法规分别是1986年和1993年发布

的.目前我国国情和核电发展形势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上述文件均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缺少下层的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因此

在操纵人员的管理上存在一些认识模糊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影响了监管工作和核电厂运行安全.在当前我国核电建设已迈入快车道的情况下,安全问题日益引发公众关注的情况下,相

关监管部门更应加强监管,通过释法和发布下层细则等手段解决将来可能存在的影响核电厂运行安全的问题.以确保我国核电可持续的快速发展.

3可能存在的问题

(1)新建核电速度导致缺乏足够的合格

高级操纵员

依据截至2008年底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建

造的M310型核电厂及其预计的建造速度,可以总结出未来几年将首次装料的M310型核电机组数目.

表12010年2014年投入运行的机组数量

年份2010201I201220132014合计

投入运行的机组数量2335316

6一

0一

2009年第3期

NO.3.2009

以上数据尚未包括几年后将可能开始运行

的AP1000型,EPR型和高温气冷堆核电厂和2009年及以后批准建造的M310型核电机组, 而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核电厂的建造起至今, 我国一共投入运行的各类型核电机组共计11 台,从数量来看,未来几年投入运行的机组将

超过过去20多年的总和.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现持有国家核

安全局颁发执照的操纵人员(包括操纵员和

高级操纵员)数量约为400多名,这些人员都

在运行电厂的各个岗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确保安全运行;而仅上表所列的M310型核电厂如要投入运行,依据法规要求最少就需要新增约320名操纵人员,其中需要高级操纵员约150名,而电厂实际所配备的操纵人员远大于法规要求的最少数目(如岭澳的3,4号机组

投产准备配备共93名操纵人员),电厂运行后

还需补充或培养更多的操纵人员用于梯队建设.这样来看,在确保已投运电厂安全基础

上,新建核电厂就很难招聘或者说渊配足够数量的高级操纵员来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

在对某新建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审查

中,其招聘和培训负责人就透露迄今为止他们只落实了3~4名有运行经验的操纵人员,而

已运行电厂因其自身运行原因或自身的扩建项目,也已出现人手不足的现象,原先答应支援

其6~7名操纵人员,现不愿再多给哪怕1~2 名.由于开始建造的电厂越来越多,在该电厂

建造的近5年时间里调配操纵人员的可能性也逐渐减小,更不要说高级操纵员了.

(2)新建核电厂招聘的合格高级操纵员并

未真正在操纵反应堆

即便新建核电厂招聘了几名有运行经验的

操纵人员,但是由于新电厂正在建造期问,有

很多核电项目管理,编写运行规程,培训,调

试等重要_T作均急需要这些有经验的员工来负责,因此又出现了这些操纵人员并未真正操纵反应堆的现象.

核安全

NuolearSafety

核安全法规HAF001/01/01《核电厂操纵

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的5.2条”执照

的失效,暂停和吊销”中指出”执照持有者

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时,原有执照自行失效”.依据该法规,在上述的情况下持照

的操纵人员离开操纵员岗位而从事其他工作, 其执照在离开6个月后就会自动失效,这样到装料时这些人员不再是操纵人员而持照上岗, 由此也会影响到装料运行所需的最少操纵人员数量.

对此电厂提出了”返岗”的概念,即在

不超过半年的时间里,如返回到原操纵人员岗位工作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即认为其没有脱离原持照岗位,其执照继续保持有效.在时间

要求上各电厂要求不一,有的要求40h,有的

要求200h.国家核安全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广

泛研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至少需要100h的

工作时间方可认为其有效返岗,继续保持其操纵电厂的能力,该观点将在即将颁布的《核

电厂操纵员资格核准程序(试行)》中加以明

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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