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9•【字号】川府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9日川府发〔1998〕87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决定设立四川省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副省长张中伟任主任,下设工业、农业、财源、投资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由副省长王金祥、敬正书、张中伟、邹广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财政厅为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不新增机构和编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省政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改革地方政府预算编制方法,强化财政监管,集中财力保重点,全面提高省级政府支持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已势在必行。

为此,建议从1999年1月1日起,将省级政府财政用于生产建设等支持经济发展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预算管理,以更好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其性质和管理方式分为政策性扶持资金、政府投资(含高科技风险投资)、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

——政策性扶持资金是根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相关领域提供政策性扶持的资金。

——政府投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中介机构对于政府独资、控股或参股公司、企业股本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一些基础设施、生态工程、公用事业和高科技、高风险行业等方面的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咸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咸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促进全市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一)依法依规编制预算。

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

每年9月份前组织编制下年度预算和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查、预算评审,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预算。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和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政府“四本预算”之间要有机衔接。

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零基预算改革,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重点保障“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支出需求。

(二)提高预算精准度。

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前期论证充分、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合理、支出标准合规。

项目支出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符合中期规划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减少代编预算规模,规范对下转移支付。

(三)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坚持预算法定、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除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新出台增支政策和安排的重大事项外,原则上预算单位不得提出、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预算追加事项。

确需追加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人大批准。

部门和单位在预算项目之间的结构调整,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四)严格收入征缴。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严禁违规减、免、缓,不得通过垫付、转引、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建立收入协调、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防止收入跑冒滴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高效,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决定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加强。

以下为具体通知:一、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杜绝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的监控,杜绝资金的挪用和侵占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合规。

三、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与评价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测与跟踪,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公信力。

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同时,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性。

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要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财政管理人才。

总结: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信息公开、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赣市府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府发[2006]16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资金的范围: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包括:预算安排的部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追加经费、超收财力等安排的支出。

二、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1、财政资金安排原则。

⑴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⑵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⑷集体决策,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市委、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2、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顺序编制。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市级预算内外、政府性基金可用财力,在足额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及农业、教育、科技三项法定支出等必需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的切块总规模。

3、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推行项目库建设,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没有纳入项目库的,不安排资金。

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分散在不同部门、性质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实行分类切块管理,在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内,分类确定预算限额。

4、各类专项资金在确定的预算限额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编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建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连同项目安排依据报送市财政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日政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日政发[2006]6号)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与分类(一)管理原则。

通过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手段,并引入绩效评价机制,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透明。

(二)专项资金分类。

专项资金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两大类:1.一般专项资金。

是指为完成特定专业工作任务、并有相对支出定额标准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支农专项资金、社保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教育文体专项资金和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

2.建设性专项资金。

是指用于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环境保护及重点工程等方面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与执行(一)一般专项资金。

市人代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后,由市财政部门代市政府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有关事权部门。

对市人代会批准的各类专项资金,各事权部门要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支出标准,编制详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动支预备费要经市长批准)。

对超出市人代会批准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新增项目和调整项目,各事权部门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长批准执行。

上述各类支出中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额专项经费,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资金使用单位向市长办公会汇报,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湖政办发〔2021〕17 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湖政办发〔2021〕1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国家财政体系中的“最后一公里”,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包括街道,下同)财政管理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管理职责各区县(包括南太湖新区,下同)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党委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压实乡镇长管理财政的主体责任,充分履行综合财政管理职能。

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重点做好税源财源建设、财政性资金使用监管、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管以及乡镇预决算编制、执行及预算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与乡镇履行职能相适应的财政保障体制各区县要按照“权责一致、保障有力、监管到位、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确定区县与乡镇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乡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加强乡镇“三保”能力建设,各区县对乡镇基本支出的经费保障应不低于同级部门标准。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探索辖区内生态补偿机制。

切实增强乡镇发展内生动力,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财政管理职责,规范设置乡镇财政管理机构,配足配强财政工作人员,做到“有人、有岗、有职责”。

实行“乡财乡管”财政体制的乡镇可在本级机构控制数内设置独立的财政管理机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湘财库〔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库〔2023〕25号省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省分行: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位资金管理推进全口径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1〕116号)的规定,单位资金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与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一并实行统编、统管、统筹。

为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单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严格单位资金预算编制管理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湘财预〔2021〕116号文件规定,科学完整准确编制单位资金收支预算。

年度结束,省财政厅根据银行推送的账户信息,核定12月31日省直各部门实有资金账户余额,省直各部门根据核定的余额,区分资金性质进行清理,清理后的单位资金余额作为部门结转单位资金,随同其他结转结余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二、强化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管理(一)进一步强化单位资金标识和指标挂接单位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根据每日实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流水,对每一笔收入进行标记,区分单位收入、往来款项和超收收入(已列部门预算部分);同时将确认为单位收入的资金与年初部门预算对应的指标进行挂接;超收收入只能与经批准后追加的指标挂接。

系统将对未确认和未挂接的收入进行持续性提示。

(二)进一步规范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单位性质和特点,资金支付分两类执行:1、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是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单位资金支付需严格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控制预算执行。

即单位资金支付时,单位先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经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校验审核后生成电子支付指令,通过单位发送至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根据支付指令拨付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库[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管理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财政专户资金被窃案。

为此,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注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证了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此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深入排查问题、全面查找管理漏洞、扎实进行整改,使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但同时,检查也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重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资金安全管理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二是改革不够彻底。

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不全、做法不规范,部分市县甚至仍未启动改革。

三是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进展迟缓。

一些地方对转轨工作认识不足、行动不力,转轨工作不规范、不彻底,有的甚至仍未启动转轨工作。

四是管理不够规范。

一些地方财政国库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到位;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过多、过滥,管理分散;内控机制不健全,拨款印章、票据凭证、拨款密码等一些资金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仍存在管理漏洞;等等。

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1.坚持规范统一。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政策要求。

2.坚持安全优先。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应将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3.坚持科学配置。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风险可控、成本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资金存放资源。

4.坚持公正公开。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增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二、资金存放管理1.账户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户台账管理制度。

2.资金存放。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各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资金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存放银行和存放方式。

3.资金运作。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规范资金运作,严格控制资金投向和规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4.风险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

5.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存放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2.强化制度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资金存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培训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7〕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7〕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7〕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完善制度规定,现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抽查(一)明确抽查范围。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重大民生项目和财政政策落地,选取部分重点地区、重大项目,抽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加大对农业、扶贫、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和技术改造等领域专项资金的抽查力度,保障民生政策落实,规范公共投资领域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二)规范抽查内容。

抽查的主要内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使用标准等问题;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滞留、延压、闲置等问题;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制定抽查计划。

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年度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应包括纳入抽查的专项资金名称、抽查分组情况、抽查组牵头和参与部门等,并明确抽查时间、地域。

除年度抽查计划外,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涉及专项资金问题和受理的举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组织专项检查;问题较多或社会关注度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0•【字号】宜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宜政发〔2011〕1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有效地健全和完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各单位要严格遵循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预算单位所有收入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不得隐瞒、藏匿收入。

要严格遵照厉行节约规定,加强对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的申报审查工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切实提高单位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申请财政经费时,要切实做到“以目标需求为导向,以支出进度为依据”,克服经费申请中的盲目性,并对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要结合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计划。

要重视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进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有机结合。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预决算执行工作,严格遵照法纪法规和财经制度,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要求规范收支核算。

不断加强内部财经制度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

严格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算,落实预算支出责任。

建立严格的支出授权审批及使用制度,明确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支出责任。

各单位要按规定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单位应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资金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各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单位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2007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财政国库资金余额经常保持在较高水平。

面对数额较大的库款,个别地方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资金专户直接用于投资理财,有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财政支出等,不仅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也给财政国库资金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强化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转移财政国库资金的行为发生。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严禁超越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范围,将应存放在财政国库的预算资金违规调入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投资理财。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有效把握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财政国库资金支出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真实、规范。

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把财政国库资金审核关,不得违规将财政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凡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及时排除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隐患。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对照检查并做好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14-10-19 18:55:45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

部门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预算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五)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新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未经上述程序和同级政府批准,不得新设专项资金。

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

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积极推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范资金分配下达。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

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十)强化激励约束。

将专项资金管理作为部门政府绩效管理和市县财政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结果运用。

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国库资金管理(十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清理撤销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

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必须于2014年底前全面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

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

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

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四、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十四)严格规范债务管理。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完善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超过预警线的市县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明确偿债责任,编制偿债计划,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十五)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扩大编制范围,完善制度机制。

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

五、全面公开预算信息(十六)公开政府预决算。

全面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十七)公开部门预决算。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八)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同时,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

(十九)公开其他预算信息。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深入推进其他预算信息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公开基层政府专项支出分配情况,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和“三农”等专项支出。

有序组织公开本级政府债务和部门(单位)政府债务情况,并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逐步公开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收入费用情况等。

结合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实际进展,积极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公开本级制定的所有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严肃财经纪律(二十)严禁违规乱发钱物。

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发放与争取专项资金有关的任何奖励。

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津贴补贴预算。

严格执行工资直发规定,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

全面规范会计核算,不得用非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乱发津贴补贴等行为。

严格决算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津贴补贴的不得纳入决算批复。

(二十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

建立全过程专项资金监督机制,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

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加强项目投资评审,推进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管理公开透明。

(二十二)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

坚持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确定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越权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等财税优惠政策。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整改。

(二十三)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

审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资金管理领域违纪违规行为。

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

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十四)严格违纪违规问责惩戒。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严格逗硬处罚处分。

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