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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 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 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2. 外国人的居留。 3. 外国人的旅行。 4. 外国人的出境。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 (1)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
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1)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因而自动地丧 失原有的国籍。
(2)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 夺国籍。
(二)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 新取得该国籍。主要有两种程序:
1. 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2. 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 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2. 无国籍人受到居住国的不公正待遇或迫 害时,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为他提供外交保 护。
3. 目前,采取混合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 的国内立法,具有防止国籍抵触的效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 国籍。
(二)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
(三)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 入籍。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 同的待遇。如欧盟的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 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有很大的区别。
(四)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 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以该外国给予本国 公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为前提。
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
1. 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 则性规定。
(一)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 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1. 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 差异造成的。
2. 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同时要对两个国家效 忠,且受两个国家的管辖。
3. 国籍的积极抵触造成国家之间在管辖权方面 的冲突,并使双重或多重国籍人处于法律上不 利地位。
(二)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制度 1. 外国人的入境 (1)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办理签证。
(2)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 动的;
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 淫活动的;
(五)引渡的程序
1. 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 时逮捕;
2. 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供有关文 件;
3. 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 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交由行政机关批准;
4. 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 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
(六)中国的引渡制度 1. 200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一般准则:
(三)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 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 国人不同的待遇。差别待遇主要来自国内 法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 ,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如, 规定某种企业只能由本国人经营;某种职 业只能由本国人担任;某种财产只能由本 国人拥有等。
1. 自愿丧失国籍。符合条件者对国籍的放 弃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大致有如下几 种情形:
(1)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 放弃国籍。
(2)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丧失国籍。
(3)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或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 国籍。
2. 非自愿丧失国籍。这种并非由于当事人 的意愿而丧失原有国籍的情况可分为两种:
2.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1)婚姻。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外国人和 本国人结婚即取得本国国籍的制度。
(2)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并不是所有国家 都允许外国养子女取得其养父母的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一)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 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 国籍。国籍的丧失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的两种。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主要为维护本国属 人管辖权,也有担心受到外国不当待遇。 但有些公约附带“或引渡或起诉”规则, 即对本国国民不引渡即起诉。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反映了 人道主义的精神。
6.死刑不引渡原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 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 予以引渡,该原则是随着对死刑问题的日 益关注和人权国际保护运动的影响而逐渐 兴起和发展的。
5.可以拒绝引渡: 我国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准备或正在进行诉讼;因
年龄健康等人道因素不易引渡 6.引渡机关 外交部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对引渡请求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定
7.我国请求引渡 外交部对引渡条件做承诺 最高检对限制追诉做承诺 最高法对量刑做承诺
三、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
(一)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 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互惠关系。
2. 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 3.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
理签证。
(二)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国家 可以拒绝某类外国人入境。
(三)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 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
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引渡的国内法规定。这 种国内立法的渊源因国而异。
4、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尽管不存在 引渡义务,国家间可依据礼让和互惠的原 则引渡罪犯。
(二)引渡的主体
1、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包括被请 求国和请求国。
2、被请求国一般是罪犯所在国。
3、请求国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 国家,包括:罪犯国籍国,犯罪地国及 受害国。
互惠原则、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国内法为 依据、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引渡联系 机关和遵守相关国际公约
3.引渡条件:
(1)引渡请求行为须在我国及请求国同为 犯罪
(2)犯罪判处一年以上刑罚,或引渡人尚 未服满刑期至少六个月
4.应当拒绝引渡情形:
具有我国国籍、已做出生效判决或终止刑 诉、政治犯、被庇护、因政见宗教性别等 手迫害、纯属军事犯罪、犯罪已国诉讼时 效、已被赦免、曾受不人道待遇、缺席判 决
1. 国内法规范; 2. 条约中的规范; 3. 一般国际法上的规范。
二、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 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 行的保护。
(二)在国际法上,国家有在一定条件下 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却并无这种 义务。
(三)外国人的本国为之提供外交保护必 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 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一)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二)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
保护的依据。 (三)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
遇的前提。 (四)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特定国家的国
籍,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二、国籍的取得
(一)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 1. 血统主义。即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
2. 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两类:
(1)有关外国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立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 油资源条例》等。
(2)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如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互惠对等原则。
3. 我国还同有关国家缔结了一系列规定 双方国民在对方境内待遇的双边条约和 普遍性公约。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供惠国给予受惠国公
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 何第三国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给予邻国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 。如边民往来不按一般入境、出境制度办 理手序;
2、关税同盟范围内的优惠;
3、因参加自由贸易区或优惠贸易区而取 得的优惠,以及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 。
1. 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保护国的国籍, 并且是持续国籍。
2.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3.采用和平手段
(四)外交保护领域的新发展 1.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合法的惯常居所 2.对多重国籍国民的外交保护区分 对非国籍国和国籍国行使保护 3.公司国籍国和股东国籍国的保护 对公司与对股东的损害做区分
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2. 出生地主义。即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 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3. 混合主义。即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 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二)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 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 国批准而取得。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
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 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一)引渡的法律依据 1. 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习惯法上的义务。 2.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
3、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引渡决定还须有国内 法上的依据,否则可能构成国内法上的违 法行为。
(2)我国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
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须追究的。
(三)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制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
的工作经历; 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 行证件。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引渡是一种条约义务
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国籍国 、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
引 渡 与 庇 护
政 治 犯 不 引

引渡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司法与行政审查 引渡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 所指控的犯罪审判
庇护
国家的权利;对象是政治犯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
(一)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 在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二)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
(三)国家对外国人的属地最高权往往为其 国际法上的义务所限制。
(四)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渊源至少 包括三个方面:
下述国际社会公认的犯罪不应视为政治犯:
(1)战争罪犯;(2)空中劫机罪犯;(3)犯有灭绝种 族及有关行为的罪犯;(4)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交人员的罪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 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 则不能引渡。
3. 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 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 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 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
4. 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抵触虽是最 理想的方法,但实践中却难以奏效。
5. 由国籍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以解决他们之 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较为有效地一种方法。
6. 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国内立法以防止国籍 的抵触。
(二)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为无国籍, 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 国籍的消极抵触也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 的不同的规定。
(三)引渡的客体 引渡客体指被引渡的罪犯。
1. 罪犯的国籍问题,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2.关于犯罪的性质问题,通常只引渡普通刑
事罪犯。
(四)引渡的一般原则
1. 政治犯不予引渡: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 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1793年《法国宪法》 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 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 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 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 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 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 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四)国家可以将某些外国人驱逐出境 1. 危害居留国的安全和秩序; 2. 侮辱居留国; 3. 危害或者侮辱其他国家; 4. 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行为; 5. 经济上损害居留国; 6. 违反禁止而居留在内国。
四、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指国家给外国人(包括外国法 人)的待遇和本国人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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