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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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是指在某一个司法程序中,对于已经经过审理和裁决的案件,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是否可以再次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既判力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其确立原则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廉洁、公正和高效,防止由于多次审理同一案件造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司法冲突。在法律领域,既判力一般分为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两个方面,下面本文将着重探讨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一、既判力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既判力的概念是指,一旦一个案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裁决,该裁决就具有不可再审的权威性和效力,即使案件中存在一些不当和错误的裁决,也不能再次通过司法程序来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除非出现特殊的情况,如新证据的出现或者是对于法律法规的更改等情况。

既判力的基本原则是既判力优先,即一旦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个案件做出了判决,该判决优先于其他法院和司法机构的判决,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才能对该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法院对于一个案件做出判决后,该判决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和限制力,即对于判决主体的范围做出界定。一般情况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原告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和被告作出的判决,对于原告和被告具有限制力和约束力,该裁决可以阻止原告和被告对于相同纠纷进行重复的司法争端行为。

2.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也具有限制力和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作出被诉行为时,必须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判决。

3. 其他参加诉讼人员

参加诉讼的其他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同样受到该判决的限制和约束。

4. 对外事项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还涉及到对外事项。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外案件的判决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处理涉外经贸纠纷、涉外婚姻家庭等案件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对应的决定。

5. 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也具有较高的权威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件,其判决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对于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三、总结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次判决,对于哪些人员和事项具有限制和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通过加强既判力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增加司法程序的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法治精神。在实践应用中,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既判力原则的深入理解和运用,从而更好地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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