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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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承包合同

发包人(下称甲方):刘荣军

承包人(下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包该林木采伐工作,乙方按约完成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采伐作业费用。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1.1 作业地点位于甲方承包的位于的林场(四至范围:东

至;北至;南至;西至),面积约为

亩,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并对划定后的界址进行拍照确认。

1.2作业期限天,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开工之日起算。

1.3采伐作业内容:乙方须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内符合要求的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中装车点、木材装车、伐区清理、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2条作业要求

2.1 乙方须组织不少于名工人进驻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取得甲方《林木采伐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2.2 乙方须为其聘用的工作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或者类似的商业保险。

2.3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须遵照执行。

2.4 作业质量标准要求

2.4.1不破坏林地表土。

2.4.2杉(松)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10厘米,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 厘米。

2.4.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厘米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要求执行。

2.4.4 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送至甲方指定的集中装车地点,并且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

2.4.5 管护: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木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4.6 乙方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界址进行作业,不得越界采伐。

2.4.7 乙方须爱护木材,在伐区内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长度大于或等于2米,小头直径大于或等于6厘米的木材)每公顷不得超过0.5立方米。

2.4.8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示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

第3条采伐作业量确定方法

3.1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法来确定采伐作业量:

以甲方与购销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检尺)为准,甲方检量检尺单乙方执一份,作为和甲方结算依据。

第4条采伐作业费

4.1采伐作业费按乙方实际完成采伐作业量及单价确定。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应支付其聘用人员报酬、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木材装车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

4.2采伐作业单价:杉原条木元/立方(包剥皮),杉原木元/立方,(如需剥皮另加元/立方)。杂木、松木元/立方,枝杈材元/

吨。

第5条采伐作业费支付及结算方式

5.1预结款:甲方可以预结一定的款项给乙方作为生活费。

5.2甲方每装运乙方采伐的林木达500立方米时,支付相应的预算采伐作业费的70%(已支付给乙方的预结款包含在其中。

5.3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采伐作业费。

第6条甲方权利义务

6.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6.2 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6.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6.4及时对乙方砍伐的待装车运输的符合要求的木材进行量。

6.5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第7条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采伐作业费。

7.2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进行采伐作业,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及时交付工作成果。乙方自备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相应工具,并且自付费用,自带工具、炊具、自搭工棚。

7.3 乙方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佩戴安全帽等安全劳动保护工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在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

7.4 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5 乙方及其代表与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甲方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

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费。

7.6 乙方须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或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

7.7 乙方必须及时与其聘用的人员结算工资,若乙方拖欠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纠纷,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若乙方拖欠工资,则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应支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聘用的人员,并且在应支付给乙方的采伐作业费中进行相应的扣除,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8 乙方不得采伐胸径小于6厘米的树木,如有违反除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7.9 乙方不得采伐古树名木,如有违反除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7.10 乙方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界址从事采伐作业,如超出划定的范围进行采伐,每超出0.5立方米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乙方超范围采伐林木的,除须按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7.11 乙方不得在林区内违反规定使用火源,不得在林区内抽烟。如因合理需要而使用火源,必须在采取了相应的防火措施的空地使用,并且密切关注火源使用情况,火源使用完毕须确认无明火及复燃可能后方可离开。如因乙方违反规定使用火源,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12 乙方须提高安全意识,积极进行安全教育。乙方须聘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负荷劳动,如发生意外伤亡,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受任何索赔或有权机关裁定应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要求乙方承担返还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抗辩。

7.13 乙方须为其聘用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配备相应的药品及急救设施,做好防范意外伤害事故或野兽、昆虫的袭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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