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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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上诉状
篇一:无效租赁合同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娄##,女,年月日出生,族,住
被告:李##,女,岁,住郑州市##区##路与##路交叉口。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招待所转让协议”无效;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85000元,水电押金XX元;(共计87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招待所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经营的位于##路与##路交叉口的“##招待所”转让给原告,招待所转让费85000元,水电押金XX元。当日,原告即将上述款项共计87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之后,原告发现招待所根本没有营业执照,其他手续也不合法,经营权难以得到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律师推荐)
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电话138 5×× 5××0。
法定代表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9 0××0 0××2。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XX)泉民初字第1××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根据被上诉人在XX年8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的回函来看,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关系是否存续认识尚存在较大争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诉人继续占有租赁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来不定期租赁合同也予以解除了。被上诉人在其XX年8月5日的回函中就已经明确表明其无能力再签合同。这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并无争议。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上诉人完全有权利将其房屋租赁他人,这是上诉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其行使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以后,没有及时腾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因被上诉人没有及时腾房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向案外人赔偿了违约金。上诉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被上诉人到期没有腾房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向案外人承担违约金从而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水电费共计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
将**路478号共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5月26日
篇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
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XX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