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讲解-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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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备案。 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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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以“建筑业十项新技 术(2019)”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 规定了对于新技术新产品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实行备案等 措施,在我省应取得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法的《安 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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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保障性住房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质量通病的
产生。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 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 各级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 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地方标准《住宅 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DB34/T34-2009)和“关于印发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的通 知”( 皖建质安〔2009〕17号)等标准和规定执行。
同时国家和我省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 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保障性住房施工应严 格遵守这些规定,施工中不得使用。
☆《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9)》共包括10大项技术 (其中108个单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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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9)
1、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2、混凝土技术 3、钢筋及预应力技术 4、模板及脚手架技术 5、钢结构技术 6、机电安装工程技术 7、绿色施工技术 8、防水技术 9、抗震、加固与改造技术 10、信息化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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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 的编制、收集、整理等工作,保证资料的同步性、完整性、 真实性。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应执行《安徽省建筑 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34/T918.1~DB34/T918.4共四册) 地方标准要求。
10.1.7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栋住房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的 竣工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 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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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竣工 标识牌,将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质 量责任人姓名进行标识,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竣工备案号等内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人分别是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 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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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年10月发布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中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
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 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其包括:第一篇 “建筑设计”、第二篇“建筑设备”、 第三篇“建筑防火”、 第四篇“建筑节能”、 第五篇“勘查和地基基础”、第六篇 “结构设计”、 第七篇“抗震设计”、第八篇“鉴定、加固 和维护”、第九篇“施工质量”、 第十篇“施工安全”。
审查批准后实施。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 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数 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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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 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 试件和材料。
已形成《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待发布)。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
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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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保障性住房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2009年5月13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 ☆ 施工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包括环境保护措施、节材措施、 节水措施、节能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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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土建、安装等主要原材料
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与复检,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及设备。
(强 条)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9)等建筑工程系列施工验收规范均提出要确保运材 料和半成品的质量,一方面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资 料,同时要进行进场质量检查验收并对钢筋水泥等重要 材料进行复检。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讲解-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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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9) 《建筑地基施工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2019)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9)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9)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9)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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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 2000.09.26以建建(2000)211号文颁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其目的——
1. 严格质量管理的控制,保证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 2. 规范建筑市场的质量行为(也包括检测市场); 3. 约束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市场4.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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