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家证人制度_以刑事诉讼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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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家证人制度

——以刑事诉讼为背景

马婷婷1,吴 凡2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00)

摘要: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对证据种类理论研究的不断细化,鉴定人作为证人的制度在近年来已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并且,讨论的视角逐渐从国内转向了国外。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应当与证人相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资格只采取鉴定人主义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中专家证人与一般的证人一样,在承担出庭作证义务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异。国内借鉴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确立了重塑鉴定人性质;明确鉴定人资格;规范鉴定人选任;严格鉴定人出庭。

关键词:专家证人;一般证人;技术顾问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05)03—0065—05

一、专家证人之涵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结论归结于证人证言一类,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证言。《美国法律辞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为:“专家证人是指因具有专家资历而被许可通过其对所附问题的解答而帮助陪审团认识那些一般证人所无力说明的复杂或技术问题的证人。”专家证人通过对验材的检验判断,亲身去感知、体会案件某些事实,从而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做出判断。

二、专家证人制度之简介

(一)专家证人之性质与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并不区分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当然,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也承认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之间有所区别,因而他们在适用法律规则上亦有所差异。但是,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认为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其掌握的知识不同,二者的陈述无论在逻辑学上还是在心理学上,无论在诉讼地位上还是在法律意见上,都没有本质的差异。因此,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应当与证人相同,适用于证人的诉讼规则一般也都适用于专家。专家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词称为“专家意见”,又称为意见证据(opinion evidence),属于证人证言的特殊形式,并不是独立的证据形式。实际上,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鉴定制度,其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则基本都包括在证人制度中。

英美法系中,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还充当着控辩双方辩护人的角色。专家证人的地位与这些国家抗辩式诉讼模式密切相关,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委托专家证人,都想方设法地寻求能够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相关证据的专家证人,尽可能利用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当事人甚至可以向专家提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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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4-20

作者简介:马婷婷(1979―),女,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吴凡(1979―),男,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理论研究。

合于自己需要的鉴定要求。因此,任何一方都不会聘请对自己不利的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地位是依赖于当事人某一方,其“意见”也必然依赖于某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专家意见进行质询,从而充当某方当事人的科技辩护人的角色。[1] (二)专家证人之资格

英美法系在专家证人资格上采取鉴定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或“能力制”。按照鉴定人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而是看是否具有某种专门能力来确认专家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对专门问题和专家做广义解释:专门问题包括案件中所涉及的各个学科、职业乃至生活领域中的非常识问题,专家也不一定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把专家定义为:“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和女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门知识的人。”专家不一定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汽车修理工、砖瓦工、木工、电工都可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了该案专家的资格。专家的意见、推论或结论,应当依靠其专门性的知识、技能或训练,而不是普通经验做出。他必须证明自己作为专家在该专门领域内具有合格的经验。双方对该专家资格的审查,有时可以通过询问他的教育程度、学术水平、个人素养、有无鉴定失误的经历等方面来展开。双方还可以直接请求法庭将某一鉴定人排除于专家证人之外。[2]

当然,美国的一些民间团体也向一些人颁发专家证人资格证书,英国内务部也经常颁布有行业协会推荐的某些领域具有专家资格的专家名单。但是,这些“资格”对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聘请有资格的人作为专家证人,也可以聘请没有“这种资格”的人作专家证人。法官即可以采信有“资格”专家的证言,也可以采信没有“资格”专家的证言。另外,各行业协会也有不同的技术等级标准,如技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不同层次,这也为某人是否具备专家资格和能力从行业角度提供了一个审查尺度。并且,激烈的竞争、开业自由、当事人选任制从一定程度上促使“专家证人”水平不断提高,这也是对专家证人执业资格的有力审查。[3]

(三)专家证人之选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采用的是对抗式模式,无论在侦查还是审判阶段,大体上都存在着平等对抗的控辩双方,诉讼程序也主要由控辩双方自行推动进行,法官一般只是根据法律确定的原则和规则,在一方提出申请时作出是否接受的裁断。因此,此种诉讼模式下,案件是否需要由专家进行鉴定,如何实施这种鉴定,一般都要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法官一般只是根据法律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在一方提出申请时做出是否接受的裁断。换句话说,检控双方在进行诉讼准备时,如果发现“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可以直接委托专家证人进行鉴定,以使自己的指控更具有说服力,胜诉的机会从而更多一些。同时,辩护律师如果要向法庭做出某一特定的辩护,或者对控方的证据存在疑议,也可以主动聘请专家进行鉴定,以便削弱控方的指控,达到使裁判者对指控产生“合理怀疑”的目的。可见,与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相适应,决定是否实施鉴定以及由谁进行鉴定是当事人的权限。[4]在这种选任模式下,专家证人自然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和质疑,并要向法官和陪审团证明自己有司法鉴定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和经验,有公正鉴定所需要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另外,必须说明的是,英美法系当事人自己有确定鉴定的权利,也可以向法庭申请,由法庭决定鉴定的权利;而法庭认为必要时,也有主动启动鉴定的权利。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对当事人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也作了一些限制,法官在鉴定启动程序中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强。并且,在美国的诉讼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或不愿聘请专家证人时,若案件的待证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认定事实具有重大影响,那么法院就可以指定专家证人出庭。

(四)专家证人之出庭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将专家证人界定在广义证人的范围之内,因此,专家证人与一般的证人一样,在承担出庭作证义务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专家证人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其专家资格加以审查,陈述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材料的来源、鉴定的方法等等。法官同意其担任专家证人之后,专家证人首先要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接下来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以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在法官自行为专家证人的情况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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