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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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和启示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一般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着手建立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特点,分析发展中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一)美国的做法。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1、信用服务业管理法律体系。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简称FCRA)、《诚实借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结帐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简称ECOA)、《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其中最重要的是FCRA和ECOA,特别是FCRA,为信用服务业的基本法。FCRA主要规范个人信用报告行为,保护信息不
对称的弱势方(消费者),它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使消费者资信服务机构和与此相关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商、商帐追收行业都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诚实借贷法》和《公平信用结账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保护消费者,规范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要求授信机构必须明白无误地公开信用交易条款。《平等信用机会法》保障消费者获得平等的信用机会,要求授信机构在对信用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授信,不得因性别、种族、婚姻状态、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2、信用信息服务业。美国的信用信息服务业很发达,市场主体成熟,监管部门明确,行业协会健全,信用产品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旺盛。(1)信用产品的生产者———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大致可分三类:①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征信机构)。目前美国有3家大的征信机构(也称为消费信用局),即美国人控股的环联公司、EQUIFAX公司和英国人控股的益百利公司。这3家大的征信机构都拥有覆盖全国的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众多的信用管理人员。②企业资信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对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③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指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的信用中介机构。(2)信用产品的消费者。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居民个人在申请消费信贷、申领信用卡、求职等活动中都会使用信用产品。②企业、银行、
保险公司、零售商、房地产商、雇主等都要使用信用产品,是信用产品消费的主体。③政府也从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信息,如联邦政府每年向邓百氏公司购买企业税务等信用信息。3、信用行业协会。美国较有影响的信用行业协会主要有信用报告协会(简称CDI-A)、全国信用管理协会(简称NACM)。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有四个方面:(1)联系本行业,为本行业从业人员和机构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2)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3)提供本行业专业教育,举办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活动;(4)举办大型信用领域学术交流会议、出版本行业刊物等;(5)制定技术标准。4、政府监管部门。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主要是针对征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机构的监管,FTC作为主要的监管及执行机构,由其内设的消费者保护局信用实务部负责。
(二)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
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二、发展中国家的信用管理实践
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日益重视本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发展中国家着手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一)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国信用行业的起步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二)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往往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三)市场中介机构的建立模式,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
司两类。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透明性,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四)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发展阶段所限,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在一些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就是依法设立的。(五)对信用行业的管理。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在多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常常发挥重要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过程有很大不同,但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三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四是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